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2024-08-04
一、采血
(一)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二)献血者健康检查
为了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采血时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每次采血前必须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②身份核对。③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三)采血量和采血间隔
《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献血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根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毫升,或者300毫升,或者200毫升。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毫升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升。上述献血量均不包括血液检测留样的血量和保养液或抗凝剂的量。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四)血液质量保证
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不得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采血器材和无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同时,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使用后必须销毁,不得再次使用。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二、供血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站发出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①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③血型。④血液品种。⑤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⑥有效日期及时间。⑦储存条件。
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以保证血液质量和新鲜度。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进行血液的运输,以确保血液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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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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