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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的管理规定-卫生法规

【摘要】: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一、血站的概念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血站的设置审批

(一)一般血站

1.血液中心的设置 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

2.中心血站的设置 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千米。距血液中心150千米范围内(或在3个小时车程内)的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与已经设立中心血站距离不足100千米的相近(邻)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

3.中心血库的设置 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医疗机构内设置一所中心血库,其任务是完成本区域的采供血任务,供血半径应在60千米左右。距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的县(市)原则上不予设置。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一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二)特殊血站

特殊血站,是指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符合规划的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不得在批准设置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或采血点。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

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三、血站的执业许可

《献血法》规定,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四、血站的职责

(一)血液中心的职责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其主要职责包括: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③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④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中心血站的职责

中心血站主要职责包括: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③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④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三)中心血库的职责

中心血库的主要职责,包括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