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3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⑥签发卫生检疫证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2023-08-05
一、无偿献血的概念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献血活动在世界经历了一个有偿到无偿的过程。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20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1965年红十字会国际会议卫生社会青少年委员会提出,血液不可作为商品买卖,提倡无偿献血,特别要对青少年进行深入宣传,应设立国家的献血日。1973年召开的第二十二届国际红十字会大会指出,出于人道主义动机志愿的献血,不领取任何报酬的无偿献血,才是血液需要最安全有效的道路。1981年马尼拉第二十四届国际红十字会大会通过的《献血与输血的道德规范》明确指出,血液的捐献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自愿的,不允许给献血者任何压力,不得给献血者以任何经济好处;要始终鼓励自愿无偿献血,要时刻关心献血者的健康和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受血员得到有效的治疗。1991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红十字联合会第八届大会作出第三十四号决议,将自愿无偿献血定义为:“出于自愿提供自身血液、血浆或其他血液成分而不取任何报酬的人被称为自愿无偿献血者。无论是现金或礼品都可视为金钱的替代,包括休假和旅游等,而小型纪念品和茶点,以及支付交通费则是合理的。”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从过去的有偿供血,逐渐向义务性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
《献血法》实施后,我国建立了无偿献血制度,在几年之内实现了从有偿献血向无偿献血的平稳过渡,完成了西方国家需要20年以上的发展道路,血液供应能力不断增强,血液安全得到较好保障。我国献血总量由1998年不足1000吨提高到2014年近4400吨,增长了3.4倍;全国无偿献血人次由1998年的32.8万提高到2014年的1299万,更是增长近40倍。到2015年,我国共有近1320万人次参加无偿献血,献血率为每千人9.6次(含互助献血、计划献血,不含企业性质的单采血浆、造血干细胞捐献),较2014年增长1.6%;采血总量达到2220余万单位,献血总量约4600吨。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根据2011年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我国提倡的自愿献血的年龄上限,比国际上的普遍规定低。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献血年龄是18~65周岁。
三、无偿献血的用途
《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四、无偿献血的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为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自觉性,《献血法》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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