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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摘要】:(六)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②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③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④给患者造成伤害。⑤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⑥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③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④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⑤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法律责任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①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②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②给患者造成伤害。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法律责任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任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②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六)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③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②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①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②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④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⑤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①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②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③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④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⑤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段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