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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规定及救治准则

【摘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5.积极而负责地救治患者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1.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医疗机构不仅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执业,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主动公开医疗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本单位相关卫生服务信息依法、准确、及时地进行公开。

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必须由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否则将构成非法行医行为。

4.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崇高使命,必须具有高尚的医德。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5.积极而负责地救治患者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未经医师亲自诊查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果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7.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8.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政府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9.正确使用医疗机构标识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10.遵守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1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是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12.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