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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5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概念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它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来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能够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其中省和县的规划都要以设区的市所制订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基础。其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设置规划的重点是不足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设置规划的重点是全省范围内500张床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配置。
根据《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3.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4.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鼓励新增公立医院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医院为主。促进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
5.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设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特殊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申请与审批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①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②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③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④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⑤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⑥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
医疗机构开业应当办理执业登记手续。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①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③投资不到位。④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⑤通信、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⑦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包括:①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所有制形式。③注册资金(资本)。④服务方式。⑤诊疗科目。⑥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⑦服务对象。⑧职工人数。⑨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⑩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上述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三)医疗机构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①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①因合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医疗机构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医疗机构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校验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①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②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④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台资独资医院、港澳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①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③限期整改期间。④停业整顿期间。⑤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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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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