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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卫生法规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3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⑥签发卫生检疫证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我国国境和国家确定的关口、口岸对检疫对象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这里所说的国境关口、口岸,是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国境卫生检疫可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了修正。《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我国参照《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条款以及各国检疫法规,并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卫生检疫经验制定的。为贯彻落实《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3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二、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包括出入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1.入出境人员 是指入出我国国境的一切人员。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外交人员不享有卫生检疫豁免权

2.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 交通工具是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运输设备是指货物集装箱等。

3.行李、邮包 行李是指入境、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邮包是指入、出国境的邮件。

4.货物 是指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的一切生产和生活资料,以及废旧物品等。

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指在国境口岸设立的,代表国家在国境口岸行使检疫主权,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及对进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等活动的卫生执法机构。其职责主要有:①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②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③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査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④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⑤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⑥签发卫生检疫证件。⑦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⑧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四、国境卫生检疫

(一)入出境检疫

1.入境人员检疫 入境的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指定地点包括检疫锚地、允许航空器降落的停机坪和航空站、国际列车到达国境后第一个火车站的站台及江河口岸边境的通道口。《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①入境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同时用书面或者口头回答检疫医师提出的有关询问。②检疫期间,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检疫机关许可,任何入境人员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不得离开查验场所。③徒步入境、出境的人员必须首先在指定的场所接受入境、出境的查验,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指定的场所。

根据2010年4月24日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2.出境人员检疫 出境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卫生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入出境交通工具检疫 入境的交通工具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4.入出境物品检疫 包括对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行李和物品检疫以及邮包的检疫。

5.边境接壤地区的来往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来往,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来往,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检疫传染病患者的管理

1.检疫传染病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及染疫嫌疑人的管理 传染病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传染病染疫嫌疑人,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五、传染病监测

(一)传染病监测对象

传染病监测,是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査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传染病监测的对象包括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

(二)传染病监测病种

传染病监测的病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主要包括:①世界上已经消灭或者基本消灭的病种,防止其死灰复燃。②新近发现的一些烈性传染病。③对我国构成传入性威胁且危害严重的传染病。

(三)传染病监测内容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传染病监测内容包括:①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査。③传染源调查。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査。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査及流行病学调查。⑥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⑧国境口岸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四)传染病监测方法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对待,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六、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一)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泊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执法活动。

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作为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境江河的关口必须具备污水垃圾、粪便无害化的处理系统。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①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②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③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环境整洁卫生。

2.交通工具卫生监督 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是:①交通工具上的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②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③货舱、行李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④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改进。

3.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卫生监督 对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①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②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③国境口岸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发现的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实施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卫生处理的对象包括交通工具和废旧物品,尸体、骸骨及其他物品。

1.交通工具的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②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③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我国国境。

2.废旧物品的卫生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和曾行驶于境外港口的废旧交通工具,根据污染程度,分别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3.尸体、骸骨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査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患者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4.其他物品的卫生处理 针对鼠疫,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物品、占用过的部位等要实施除虫、消毒;针对霍乱,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食品以及人的排泄物、垃圾、废物等实施消毒,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以及装有这些制品的邮包必要时可以卫生处理。由国外起运经过我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

七、法律责任

(一)检疫对象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①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②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杜珍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