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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和非典防治法律制度,卫生法规

【摘要】:②艾滋病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面临艾滋病发病、死亡高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3.及时采取控制与救治措施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一、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艾滋病的概念

艾滋病(AIDS),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进行传播。

自1981年美国发现第一例艾滋病患者至今,艾滋病已在世界各地蔓延。1985年6月,我国发现第一例艾滋病患者。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主要表现为:①艾滋病流行波及范围广,全国低流行与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中的高流行并存,疫情上升趋势明显。②艾滋病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面临艾滋病发病、死亡高峰。③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未开展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地区的母婴传播率处于较高水平。

(二)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三)艾滋病的治疗和救助

1.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2.救助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①向农村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②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药品治疗的费用。③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④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四)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③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概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指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本病为呼吸道传染性疾病,主要传播方式为近距离飞沫传播或接触患者呼吸道分泌物。

(二)防治管理的对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都是防治管理的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

1.健全疫情报告体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严格执行预防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3.及时采取控制与救治措施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收治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对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分开隔离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