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 阻止疾病传播

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 阻止疾病传播

【摘要】:切断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就可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指由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致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传染病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和反复性等特征,发病率高、传染快,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威胁巨大。

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需要具备3个环节:传染源(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或动物)、传播途径(病原体传染他人的途径)和易感者(对传染病无免疫力者)。切断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就可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二、传染病防治立法

20世纪50年代初,卫生部制定了《种痘暂行办法》《交通检疫暂行办法》《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等。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确定了法定传染病范围及分类管理原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为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3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缺陷,如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与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等。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许多传染病防治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形成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我国“领域”包括领空、领水、领海和延伸意义上的领域。“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一切个人”包括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驻我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应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的规定。

四、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1.预防为主 传染病防治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从预防传染病发生入手,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传染病不发生、不流行。预防为主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治病,立足于防。

2.防治结合 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实行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相结合。它既符合阻断形成传染病流行的3个环节,即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又适应由过去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

3.分类管理 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所确定的一种科学管理原则。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既是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也是经济有效的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管理原则的体现,是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广大农村客观情况的。

4.依靠科学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要发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决策;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学引导;做好科学预防,实行科学治疗;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攻关。

5.依靠群众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靠力量是群众,工作对象也是群众,所以传染病防治工作必须以群众自觉参与和积极配合为条件。国家支持和鼓励公民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同时,公民也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传染病的分类

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传染病防治法》将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3类,对不同类别的传染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棘球蚴病(包虫病)、丝虫病,以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如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13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目前我国法定传染病共计39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査、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七、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合法权益保护

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同时,为保护其他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健康权益,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如饮用水的生产、管理,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美容整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