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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摘要】:②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③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卫生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违法者拒绝承担由其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④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究。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一、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卫生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卫生法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一般而言,只有在构成卫生违法的前提下,行为人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卫生法律责任。不构成卫生违法,也就无须承担卫生法律责任。②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只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权限范围内作了明确规定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卫生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违法者拒绝承担由其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④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究。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种职权。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有的还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处分,是指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或者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0种。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3.刑事责任 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外国人犯罪,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卫生法律救济

(一)卫生法律救济的概念

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

(二)卫生法律救济的途径

卫生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在受到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何种程序、何种路径实现救济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所设置的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属于在行政机关外部设置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

(2)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

(3)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复议以后仍可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生行政争议后,行政复议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而行政诉讼是最为客观公正的解决途径。

三、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含义:①卫生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除此以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提起行政复议。②卫生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③卫生行政复议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④卫生行政复议的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是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但行政复议既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司法活动。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活动并对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主体必须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②公正原则。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的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③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一切活动,都应该尽可能地向当事人、公众及社会舆论公开。④及时原则。在保证公正、效率的前提下,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给相对人一个答复,以减少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之前的负担。⑤便民原则。复议机关在复议的一切环节和步骤上,尽最大可能使行政复议制度真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经济、实用、卓有成效的救济手段。⑥有错必纠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不论是违法还是不当,也不论申请人有否请求,只要有错必予以纠正。⑦诉讼终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决定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卫生行政复议仅能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其受案范围包括:①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③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⑤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⑥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⑦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财产人身权的。⑧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也作出了规定:①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对这些事项申请人不得提出复议申请。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卫生行政诉讼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原告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②被告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这是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可分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授权执法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以委托单位为被告。③审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卫生行政处理决定和具体的执法行为。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除了要遵循诉讼制度的共同原则外,它还有自己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原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原告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而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法院后,在未经人民法院变更、撤销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仍要继续执行。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对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进行是否合理的审查。在一般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才能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负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要求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4.不适用调解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不能适用调解的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但在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上,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5.相对人选择复议 相对人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取哪种救济方法,由相对人自由选择。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主管一定范围内卫生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或者说哪些卫生行政案件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国现行医药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不服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案件 主要是指对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不服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加以限制的一种特别措施。如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强制隔离、封存某种药品等。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封存、扣压等卫生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3.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案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卫生行政机关所作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患者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当公民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欲申请卫生许可证,但卫生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也不予批准等;这些均属卫生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法律、法规未设定义务而卫生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卫生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时程序违法等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的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卫生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卫生标准的抽象卫生行政行为。②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如卫生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③卫生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的。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实质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必须是卫生行政机关 侵害权利的主体必须是行使国家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有损害事实存在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无损害就无所谓赔偿。

3.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违法 违法既包括程序上的违法,也包括实体上的违法;既包括形式上的违法,也包括内容上的违法;既包括作为的违法,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

4.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两者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5.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致害行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如果致害行为是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则受害人不能请求赔偿。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制定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

(三)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方式

卫生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给予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自由权 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 包括: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的事项 卫生行政机关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对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田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