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0日立法机关通过《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继承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对我国涉外、涉港澳台继承关系的处理,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581]此阶段的研究为《继承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共识的形成对其法条的形成功不可没。......
2023-08-04
一、卫生法的制定
(一)卫生法制定的概念
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者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制定,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的直接卫生立法活动;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卫生习惯、其他卫生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修改和废止,是指随着社会发展进步,适时变更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卫生立法主体进行卫生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卫生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卫生立法最为核心和基础的法律依据。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只有坚持和维护宪法原则,才能使卫生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反映人民群众医药卫生方面的愿望和要求,以保障和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健康权益。
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卫生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立法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因为程序性规定反映了民主原则,民主的实质须通过相应的程序表现出来。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卫生立法应站在国家和全局利益的高度,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出现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4.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卫生立法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实现卫生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同时广泛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卫生立法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使卫生立法更具民主性,而且有利于卫生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的遵守。
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最根本的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水平、各地的卫生条件、人员素质等状况,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同时也应当注意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前提下,适当借鉴、吸收外国及本国历史上卫生立法的有益经验,注意与国际接轨。
(三)卫生法的制定程序
卫生法的制定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卫生法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等的总和。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卫生法律为例,卫生立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卫生立法的准备 主要包括编制卫生立法规划、作出卫生立法决策、起草卫生法律案等。
2.卫生法律议案的提出 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卫生法律的正式提案。
3.卫生法律草案的审议 卫生法律议案列入日程以后,有权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委托专家起草卫生法律草案。卫生法律草案应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议等。
4.卫生法律案的表决、通过 卫生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后,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卫生法律的公布 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使社会各界周知,便于熟悉并遵照执行。卫生法律的公布是卫生立法的最后一步,是卫生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卫生法的实施主要有卫生法的遵守和卫生法的适用两种方式。
(一)卫生法的适用概念
卫生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的卫生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卫生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司法活动。这里指的是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
(二)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3个方面。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生效、失效以及对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卫生规章,只在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有效。③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某些卫生法律、法规还有域外效力。
3.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卫生法。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也都适用我国卫生法,一律不享有卫生特权或豁免权。③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适用我国卫生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④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法人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卫生法律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卫生法。
(三)卫生法的适用规则
卫生法的适用规则,是指卫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卫生法律规范的问题。卫生法的适用采取以下基本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的位阶是指法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就是下位法。不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位阶高的卫生法律规范。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这条规则的前提是新旧规定都是现行有效的。
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从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法律功能出发,可以分为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
1.行政赋权行为 是指创制权利,赋予卫生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主要有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救助等。
2.行政限权行为 是指剥夺与限制权利,即科以卫生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其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主要有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命令等。
3.行政确认行为 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法对卫生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主要有卫生行政证明、卫生行政鉴定等。
4.行政裁决行为 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以中间人的身份裁定一定范围内的卫生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如医疗损害赔偿裁决、卫生权属纠纷裁决等。
5.行政救济行为 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已经作出的卫生行政行为本身以及卫生行政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主要有卫生行政撤销行为、卫生行政变更行为、卫生行政赔偿和卫生行政补偿等。
四、卫生行政执法监督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有法定监督职权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督查、督促、检查和纠正。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提高执法主体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防止腐败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行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又称为代表机构的监督或立法监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力机关对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全面性的监督,不仅监督卫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监督其工作是否有成效。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决算;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罢免和撤职等。
2.司法机关的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对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3.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是经常、直接的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工作报告,调查和检查,审查和审批,考核,批评和处置等。
4.社会舆论监督 主要是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批评和揭露,通过向公众播放、传播来实现监督的目的。
5.公民个人监督 主要表现为:①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卫生监督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③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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