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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消灭原因

【摘要】:卫生法律关系消失和终止主要有两个原因:①义务方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从而使卫生法律关系消失。人们在卫生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利益化与规范化,就是通过卫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来维持的。行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和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两大类。这两大类法律关系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依法进行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卫生行政主体在进行这些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者之间会形成领导与服从的行政隶属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是指在卫生服务活动中,提供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与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的特殊性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医疗机构无特殊情形不得自行决定停止营业或拒绝诊疗,医务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某些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必须接受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等。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3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人的生命健康利益 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虽然它与自然人主体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

2.物 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并非一切具有自然属性的物均能充当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假药和不合格食品,从自然属性上讲是物,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它们属于禁止流通物,生产销售假药和不合格食品者会受到法律制裁。

3.行为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申请许可、卫生审批、医疗服务等。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是积极的行为,后者是对一定行为的限制。

4.智力成果 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学术著作、专利等。智力成果可以转换成一定形式的物质财富。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是将当事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同一个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1.卫生权利 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3层含义:①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②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③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2.卫生义务 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也包含3层含义:①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②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③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卫生活动中,因某种事实的存在,使人们之间为一定权益的实现而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患者的就医行为引起医患服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卫生行政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而引起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等。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

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事实的存在而使原有的卫生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在已经形成的卫生法律关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而使原本的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如卫生管理机关的设立与撤销,会引起卫生管理关系主体的变更;发生了医疗事故,可能会引起卫生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等。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消灭

卫生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事实的存在使原有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消失和终止。卫生法律关系消失和终止主要有两个原因:①义务方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从而使卫生法律关系消失。②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不存在了(如组织被撤销或者自然人死亡),使原本存在的卫生法律关系终止。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意义在于制约卫生活动和社会关系。人们之间一旦产生了某种卫生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就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旦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就应按照变更了的法律关系去行为;法律关系消灭了,权利主体就不再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主体也不再承担义务。人们在卫生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利益化与规范化,就是通过卫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来维持的。

(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一切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事实有多种形态,但主要可以概括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法律事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前者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情况,如当事人的出生、死亡;后者指当事人以外其他人的活动造成的事件,如战争、动乱、政策法令的突然改变等不可抗力的现象。

2.法律行为 是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当事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某种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行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