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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规划目标体系研究成果

【摘要】:中央层面的优先目标的引入,使美国政府绩效目标体系得以进一步完整确立。最后在项目层面,《绩效现代法案》要求各联邦机构明确本机构所负责项目的目标,并描述这些项目目标对本机构目标使命的贡献。既新增了需要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的中央层面的联邦政府优先目标,同时也保留了GPRA设立的部门层面的机构战略规划目标,使得完整的政府规划目标体系得以建立。

在GPRA确立的部门层面绩效目标(机构战略规划目标、年度绩效目标)的基础上,《绩效现代法案》引入了“优先目标”这一管理新工具,这是美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中央层面的绩效目标。中央层面的优先目标的引入,使美国政府绩效目标体系得以进一步完整确立。该绩效目标体系体现出以下特征:

——包括中央、部门、项目3个不同层级的目标。首先在中央(白宫)层面,《绩效现代法案》制定了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合力完成的联邦政府优先目标。其次在部门层面,《绩效现代法案》要求各个联邦机构在制定本机构的战略规划目标时,要描述其对联邦政府优先目标(即上一层级的中央层面目标)产生的贡献。最后在项目层面,《绩效现代法案》要求各联邦机构明确本机构所负责项目的目标,并描述这些项目目标对本机构目标使命的贡献。

——涉及长期、中期、短期3个不同时间跨度的目标。由于联邦政府优先目标、机构战略目标均属于长期性质(4年以上)[4],因此《绩效现代法案》又将这两类目标进一步细化到了各个年度,即联邦政府年度绩效目标、机构年度绩效目标(1年)。其中:联邦政府年度绩效目标须与联邦政府优先目标一致;机构年度绩效目标不仅要描述对本机构战略目标(上级目标)的贡献,还要描述对联邦政府年度绩效目标(上级目标)的贡献。另外,《绩效现代法案》还要求每个机构从本机构年度绩效目标中遴选出最优先的事项,确立为本机构“优先目标”(需2年内完成),而且机构优先目标也需要贯彻落实联邦政府优先目标。

由此,上述覆盖中央政府、部门机构、项目3个行政层级以及长期、中期、短期3个时间跨度的6类目标,基于相互之间的“贡献”关系,通过法律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自上而下地形成了美国政府绩效管理的“目标树”体系,如图4.3所示。

图4.3 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现代法案》确立的绩效目标体系

同时也不难看出,《绩效现代法案》在确立绩效目标体系时,注重了以下几个维度的区分:

一是目标层次上的区分。既新增了需要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OMB)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的中央层面的联邦政府优先目标,同时也保留了GPRA设立的部门层面的机构战略规划目标,使得完整的政府规划目标体系得以建立。

二是时间跨度上的区分。既包含了长期的战略规划目标(4年以上),也包含2年以内的优先目标,以及周期1年的年度目标,统筹兼顾了长期、中期、短期三种不同性质的目标,使得规划目标的实现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是优先程度上的区分。将目标划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两类。联邦政府优先目标(4年)和机构优先目标(2年)的确立,明确了中央和各部门的核心任务,打破了以往无差别化、同质化的管理方式,有利于各级政府将资源和精力集中到最核心、最关键的目标上来,这种符合“二八定律”的做法显然有利于政府在近期和远期两个时间维度上实现绩效的提升。

更为关键的是,随着“目标树”的建立,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部门层面的政府规划目标、年度目标,都与各部门每年立项的项目(或其他财政支出)实现了逻辑关联,从而顺利打通了“规划→计划→项目”逻辑链条,使中央层面、部门层面的规划目标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层面,既保证了规划目标的落实落地,也为其监测与评估的开展奠定了前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