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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规划中的目标管理与评估机制研究

【摘要】:虽然3期五年规划的历史跨度并不算很长,但是历经“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3个五年规划的积累,五年总体发展规划在目标管理方面也体现出了不少特点。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组织启动了《“十三五”规划》年度监测评估。这些行政手段的运用无疑为《“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落实和完成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十一五”(2006—2010年)起,我国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目前刚刚实施结束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虽然3期五年规划的历史跨度并不算很长,但是历经“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3个五年规划的积累,五年总体发展规划在目标管理方面也体现出了不少特点。

(1)设立约束性发展指标

考察3个五年发展规划的目标制定方式,与《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一样,均采取了“总体目标+关键指标”的制定模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制定了“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9个方面的主要目标,其中列举了22个量化指标。这22个指标又进一步划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

根据《“十一五”规划》中给出的定义:预期性指标是“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努力争取实现”;约束性指标则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此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延续了这一做法,而且进一步增加了约束性指标在量化指标中的占比——从“十一五”的36.4%持续上升至“十二五”的50%和“十三五”的52%。

(2)建立了“年度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机制

我国对发展规划开展现代意义的评估始于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国家“十五”计划纲要》中期评估,开启了我国发展规划评估的先河。

2008年开展的《“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将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推向规范化、制度化,评估的对象也由中央政府编制的国家发展规划扩展到省级以下政府编制的地方发展规划,并采取了自我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十二五”期间,在之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3年继续开展了《“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首次开展五年规划总结评估,正式将规划总结评估纳入规划评估体系。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组织启动了《“十三五”规划》年度监测评估。至此,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年度监测评估+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发展规划实施评估体系(杨永恒等,2019)。

(3)规划相关实施机制不断强化

2016年,为了进一步强化《“十三五”规划》的统领和约束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明确实施责任主体、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健全规划体系衔接等6个方面提出了有关要求。例如,在明确实施责任主体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制定《“十三五”规划》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地;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主要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的落实工作。

在重点任务落实方面,《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将《“十三五”规划》中可分解到地方的约束性指标落实到各地,并加快完善相关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要加强对预期性指标的跟踪分析和政策引导,确保如期完成。

在监督考核方面,《意见》要求将《“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国务院大督查,建立《“十三五”规划》实施专项督查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将《“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和惩处的重要依据。

这些行政手段的运用无疑为《“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落实和完成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