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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规划目标的界定和范围

【摘要】:规划是人类认识和改变自身状况以及外部环境的重要手段。自此,规划的“理性价值”开始上升,从传统意义上的城市空间规划逐渐演变为综合性规划,更加关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发展。规划应用领域的扩张也造成了规划概念的泛化,目前关于规划的定义五花八门。由于不同领域的学者们依据本领域的特点和规律都可以对规划定义做出不同的诠释,因此规划定义的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混乱。其次,重点是国家级的规划。

规划是人类认识和改变自身状况以及外部环境的重要手段。早期的规划对城市空间形态的关注大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更多关注与建筑学有关的城市建设、空间环境设计等物质形态,“工具理性”大于“价值理性”。20世纪30年代,Tugwell将规划定义为和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第四种权力”,认为规划是运用政府权力对国家资源进行调配,而不仅仅是设计城市。自此,规划的“理性价值”开始上升,从传统意义上的城市空间规划逐渐演变为综合性规划,更加关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发展(杨永恒,2012)。

规划应用领域的扩张也造成了规划概念的泛化,目前关于规划的定义五花八门。例如,Wildavsky(1973)认为规划是未来拟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的指南,并通过最佳行动和手段达到预期的目标。杨伟民(2010)认为,规划是为达到某种目标,对规划对象未来发展变化状况的设想、谋划、部署或具体安排。由于不同领域的学者们依据本领域的特点和规律都可以对规划定义做出不同的诠释,因此规划定义的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混乱(杨永恒,2012)。

有鉴于此,本著作在开展研究之前,首先需要对研究对象的范围进行限定——本著作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科技发展规划。一般认为,发展规划就是关于发展的规划,而在我国,发展规划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指“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简称(相伟,2012)。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专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该文件明确了我国发展规划的“三级三类”管理体系,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三个级别;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三个类别。其中,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论著所研究的科技规划是定位于国家层面的科技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应该是政府制定的规划。理论上,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制定和发布规划。但是,既然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那么它必然只能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制定和发布。

其次,重点是国家级的规划。当前,科技领域战略制高点的争夺越来越体现为国家意志和行为,即中央政府通过国家层面的科技规划调动和优化配置创新资源,进而实现国家战略发展目标。另外,如果国家层面科技规划的实施机制理顺了,那么省级、市县级科技规划的实施机制等问题自然也迎刃而解。因此,本论著研究主要聚焦于国家层面的科技发展规划。

再次,应该是聚焦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规划。这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专项规划,即本论著研究的是科技创新发展方面的规划[1],与其他领域的城市规划农业规划、交通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不同,主要考虑科技创新的特点和规律;二是指发展规划,即本论著研究的对象,是要对未来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重要依据的发展规划,因此那些仅对未来发展提出方针路线、未提出具体任务部署的务虚性质的“战略”或“纲要不在本论著的研究范围之内。

最后,本研究对科技规划的执行周期(5年及5年以上的中长期)并未刻意地进行区分。因为实施周期更长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最终也需要通过若干个五年科技规划予以落实,其组织实施的机制与模式在本质上与五年科技规划也是基本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