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民法典在文化传媒行业中的法治化成果

关于民法典在文化传媒行业中的法治化成果

【摘要】:[58]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是指违法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以上级别的电影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给予处罚。

影片发行的最终经济效益体现在票房结算上,而电影市场内部监察机制是基础,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则是加强电影票房监管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在我国的电影文化产业领域中,电影产业促进法被普遍认为是第一部基本成文法,其中明确禁止虚报、瞒报票房等违法行为,但随着虚假票房操作手段不断发生变化,法律法规也应当及时对其作出明确反应。

目前,我国电影票务由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理,电影票房作为电影成绩的最重要部分,涉及的产业链主体众多,因此,对于票房监管问题的具体情形、处罚手段等都应当进一步细化说明,使制度符合市场规律。

1.中游发行:设置专门监督人员

在全国票房数据联网之前,我国实行发行人员通报票房的方式,即发行公司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掌握院线向公司通报的票房业绩,在放映期结束以后,向地区负责人员通报院线放映业绩,使其凭此依据进行校查并落实催款,让监督人员及时调查取证,以便对长期拖欠票款的院线和电影院进行制裁。

这一制度虽然是迫于技术落后的产物,但在数据信息网络建立的当下,人员监督既能减少数据造假、瞒报的弊端,又能够在票房数据上传之外起到另一层的监管作用。因此,对于中游的发行环节,设置专门的监督人员,将电影院按地区划分,在全国票房数据系统之外,独立进行票房数据上报确有必要,人力与电子数据双管齐下,两套票房系统同时运转,通过对比确保票房数据的真实性。

2.下游放映:细化管辖级别

我国电影票房交易市场中存在着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分散在各经济领域和地域之间,电影院的行政监督和管控主责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58]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是指违法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以上级别的电影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给予处罚。此处的管辖标准在实践中不甚严明,应当细化级别管辖,将造假数额、造假情节、社会影响等纳入判断管辖级别的因素之中,按层级上报,使违法数额大、情节严重的造假者受到更高级别部门的管辖处罚,既能够处罚违法行为,又能获得对应级别管辖带来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典型案例的释出,不仅是对广大群众的普法宣传,也会在行业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