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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房暴增,法律问题浮出水面

【摘要】:2019年2月上映的某电影首周票房高达20亿元,在火爆电影市场的同时也滋生了高价电影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电影票价所遵从的定价方式并非来源于政府,而来自市场调节。电影院拷贝数减少,影片发行放映范围缩小,电影院无法通过放映取得盈利,制片方也失去部分获取票房的机会,这一手段的实施造成电影票房下降的恶性循环,影响各方利益。

1.电影票房的概念

电影票房是电影产生于电影院等消费终端的收益情况,是电影营销最核心的内容[14],表现为通过售卖电影票的方式实现收入,目前已成为衡量电影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其映射出的市场价值、观众喜爱度、季节规律对于电影前期创作和后续投资方向都具有重要影响。

纵向来看,我国的电影市场可分为一级电影市场、二级电影市场和农村电影市场三个市场板块。其中一级电影市场是主要的电影市场,其组成院线往往规模大、实力强,在大中型城市占据市场主导;二级电影市场是指城市范围内,除大型院线以外的电影市场,其特点是放映单位未加入城市院线,而以社区或者学校等单位的礼堂通过租片方式进行电影放映,这类方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存续较长,到今天仍有存留;农村电影市场则顾名是指从国家实施农村放映工程开始,以电影放映队等方式逐步建立的电影市场。[15]

2.电影票房的影响因素

(1)票价:市场调节高低不平。

票价是指电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价格。在我国电影产业链中,上下游两个阶段的收益来源并不相同。制片与电影发行方的票房收益主要取决于其票房的支出,而院线的收益则由影片票房的分账收入和在电影院让消费者进行观影时所需要消费的各类零食、服务收入共同构成,后一部分的消费收入并没有直接参与影片票房的分账之中。

因此,票价过低可能会直接影响制片方的收益,为了防止放映方因降低电影的票价从而损害其自身的利益,制片方可能会对放映方规定其最低票价,要求放映方的电影票价不能超过其限定的最低票价,维持其转售的价格;票价如果过高则可能会超出受众的心理价位,影响电影的口碑和上座率,最终造成票房收入不理想。

2019年2月上映的某电影首周票房高达20亿元,在火爆电影市场的同时也滋生了高价电影票的问题。在部分城市和地区,某电影单张电影票卖到160元,超出2019年我国平均电影票价3倍多。该部分城市往往文化产业不繁荣,单一电影院形成垄断,消费者选择权下降,电影院定价权上升。从法律层面来看,电影票价所遵从的定价方式并非来源于政府,而来自市场调节。[16]因此,即便电影票价“高不可攀”,也难以划定为违法行为,这就对票房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拷贝数:惩罚手段恶性循环。

拷贝数是指电影院放映的影片载体数量,电影院播放电影拷贝,拷贝数则意味着电影的发行范围。影片的片源由制片方或主管部门来控制,进口的影片发行权则由发行商来直接垄断,放映这一环节话语权相对较低,拷贝数往往会成为电影产业上游对下游的约束筹码。

如果一家电影院所制定的最低电影票价远远低于其他制片方所规定的最低票价,在与其他电影公司进行票房交易分账时,电影院就需要根据最低规定票价而非实际的票价来对其进行结算,否则制片和电影发行公司将以尽量减少和暂时停止此后的电影拷贝次数作为手段,惩罚达不到最低规定票价要求的电影院。电影院拷贝数减少,影片发行放映范围缩小,电影院无法通过放映取得盈利,制片方也失去部分获取票房的机会,这一手段的实施造成电影票房下降的恶性循环,影响各方利益。

(3)排片量:“偷票房”现象严重。

排片量和放映档期都对于票房收入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排片量也就是一部电影在各大电影院里所享有的放映空间,排片量越大,放映的场次越多。上下游院线企业由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未能签署放映协议,容易引起院线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院线为了自己的利益,对“低口碑”的影片在其上映初期就给予了较高份额的排片,致使高口碑的影片由于排片量低而被迫退出了市场。2015年,某影片在中国上映时已经达到了33%的全球排片份额,其评分在豆瓣网上仅有3.8分,却最终成功地取得2.9亿元的全球票房总收入,相比之下,同期上映的口碑较好的两部影片全球票房总收入的数字仅在1.5%和3%左右,上映后5天的票房总收入不足300万元。

由于电影生产流程属于一个纵向体系,上游制片方无法对电影发行和放映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导致下游企业在实际放映活动中有机可乘,通过“欺上瞒下”等违约行为为自身牟取利益。院线公司为了减少被分成的票房而大量地进行“偷票房”,向制片企业或发行企业少报或漏报真实的票房收入。该违约行为不但会严重侵犯制片人和上游公司的收益,还可能会打击上游公司生产影视剧的积极性,对于电影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将会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