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夏某签约期间创作的漫画著作权归属于公司,而且,即使协议于2017年到期,夏某仍有义务继续创作漫画至2023年9月1日,双方僵持不下,纠纷至今未决。......
2023-08-05
王利明曾指出,合同正义性即合同法应保障订约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约和履行,并使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10]这一论述较为完整地阐释了合同公平的两个方面,前言强调缔约过程意思自治的形式公平(过程公平),而后言则关涉“给付和对待给付均衡”的实质公平(结果公平)。著作权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公平同样涵盖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个方面。
1.形式公平
在古典契约理论中,合同公平指代的是一种形式公平,即若合同是自由的,则合同是公平的。该论断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古典契约理论关于“主体平等”和“完全自由市场”的两个假设之上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主体主要以个人的形式存在且经济实力相差不大,加之政府主要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完全尊重市场规律,前述两种假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时,人们依据各自真实意愿建立的合同关系是公正的,因为理性之人不会置自己于不利,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平衡双方利益的“折中”解决之道。正如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Frédéric Bastiat)所言:“在交换中,只要交换是自由的,被交换的劳务总是等价的,每个人都得到了他们计算过的应该得到的东西。”[11]因此,当著作权合同的缔结与意思自治、意志自由相违背时,合同是不公平的和应被否定的。例如,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
2.实质公平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发展,市场主体间经济地位和磋商能力的实质不平等愈加明显,完全自由的市场逐渐被垄断所代替,古典契约理论的两个假设崩塌,意思自治沦为以形式公平支持实质不公平的工具,合同自由与合同公平背道而驰。“契约之死”唤起了人们对合同实质公平的重视,即真正的合同公平不仅应追求意思自治的过程公平,还应实现“给付和对待给付均衡”的结果公平,以避免合同自由“变成一种与原来所提出的完全不同的概念”[12],必要时需对其加以限制以补强合同的正当性。在著作权合同领域,作者和传播者之间经济实力悬殊,二者之间存在缔约地位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作者基于传播作品的需求,往往会接受传播者制定的不公平条款。尤其是著作权合同的客体为智力成果,其价值并不会随作品的反复利用而发生减损,反而可能随之提升,这也导致了作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差距可能随着作品的成功而加大。因而,著作权合同公平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之外,还须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去考量作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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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5
例如,欧盟新著作权法就赋予传统新闻出版商新型邻接权以补偿其被互联网平台攫取的利益。这是因为,除了知名作者外,普通作者通过自有渠道传播作品并不能达到良好的传播效果进而实现作品变现,而只有平台能够将分散的网络用户聚集起来,使作者的作品有机会接触到规模化的网络用户。......
2023-08-05
在合同形式上,我国著作权法可借鉴国外立法对合同内容进行一定细化和强制以保障作者的利益。在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中,权利种类、期限、地域范围和报酬应当予以规定。权利类型和利用方式约定不明确则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并采取严格解释,阐述相关权利或利用方式未发生转让或许可而被擅用的后果。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曾规定许可使用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但在2001年修法时予以删除。......
2023-08-05
例如,有观点认为公平意味着平等[3],也有观点认为公平是指按照相同规则或程序进行权利义务分配并实施行为评价[4],还有观点认为公平即正义[5]。笔者认为,公平有公正合理之义,与“正义”较为接近。矫正公平存在的意义则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即秉持“使人得其应得”的理念,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2023-08-05
在西班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原则认为著作权的全部转让不符合西班牙的法律传统。限制著作权合同形式。法国著作权法仅要求某些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如出版、表演和视听合同,该规定同样具有利于作者的暂定效力。[41]规制著作权合同内容。西班牙版权法第43.3条同样规定,有关在全球范围内转让全部未来作品著作权的条款无效。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律都存在限制转让或放弃精神权利的规则。......
2023-08-05
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合同的规定较为简单,仅有第三章六个条款。著作权法承认作者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缺乏实现作者报酬权的保护机制。其次,关于限制作者人身权利条款的效力,著作权法并未明确禁止,司法实践也无清晰认定。一方面,民法中“人格权不能让渡”早已成为公认的原则;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作者可许可或转让的权利为财产权。......
2023-08-05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首次确立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型和责任认定,列举了三类不予免责的侵权情形,即虚构事实、过失传播严重失实的内容和侮辱性言辞,属于穷尽列举。要求新闻机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是要求新闻机构要有合理可信的消息来源作为报道支撑,但允许其出现不可避免的细节失实和阶段性失实。新闻从业者还应当尊重现有证据材料反映的客观事实,不要将“主观猜测”作为事实描述。......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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