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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的法治化中的公平解读

【摘要】:例如,有观点认为公平意味着平等[3],也有观点认为公平是指按照相同规则或程序进行权利义务分配并实施行为评价[4],还有观点认为公平即正义[5]。笔者认为,公平有公正合理之义,与“正义”较为接近。矫正公平存在的意义则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即秉持“使人得其应得”的理念,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公平作为一个兼具法理属性和伦理属性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对公平的理解不仅依赖客观情况,更有主观判断,因而理论上对公平的界定也多有分歧。例如,有观点认为公平意味着平等[3],也有观点认为公平是指按照相同规则或程序进行权利义务分配并实施行为评价[4],还有观点认为公平即正义[5]。笔者认为,公平有公正合理之义,与“正义”较为接近。正义实则也是一个“罗生门”式的概念,正如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所言:“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6]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阿奎那(Thomas Aquinas)、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等人都对正义有过阐释,但在不同的论述中似乎存在着这样一种共识,即“正义使人得其应得”,推而适之,这也是公平的应有之义。

公平存在不同的维度,按照规制领域的不同,可分为归属公平、分配公平、交换公平和矫正公平。归属公平又被称为“获取公平”,即诺齐克(Robert Nozick)所说的“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7],如依据先占、时效、添附等物权规则而原始取得的物权。分配公平关切的是社会资源和负担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主要适用于公法领域。[8]交换公平喻示着平等个体间等值交换、合理分配利益和风险负担的一种交易状态。矫正公平存在的意义则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公平。

民法和合同法领域的公平主要指交换公平。我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原则,即秉持“使人得其应得”的理念,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因而,民法上的公平强调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平等主体间的合理分配或分担,且分配的结果与各人付出相适应,并能被双方和社会所认可。[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