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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比较广告行为构成网络侵权

【摘要】:此时,若直播营销人员对竞争商品进行了诋毁和污蔑,其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比较广告。原告认为李某某的言论系对自家品牌的诋毁,在要求李某某删除案涉视频未果后便提起诉讼。法院判定,李某某的行为对原告构成网络侵权。

1.比较广告的概念

比较广告(comparative advertising)是指通过将自己的商品同其他竞争商品进行比较,从而凸显自己商品的特点,使受众认为自己商品的质量更优、性价比更高的广告。[54]我国对比较广告采用的是“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立法方式。[55]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商业广告是否为比较广告时,会关注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指向特定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没有明示或暗示其他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构成比较广告中的减损行为。[56]如果法院认为比较广告含有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就有可能支持特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关于产品声誉受到损害的主张。[57]

2.不正当比较广告的表现

在直播营销中,经常看到直播营销人员将推荐商品同竞争商品比较,即使对竞争商品作去除商标等模糊化处理,但大多数消费者仍可根据口播内容和商品特征等信息知悉竞争商品指向的对象。此时,若直播营销人员对竞争商品进行了诋毁和污蔑,其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比较广告。

3.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责任

含有竞争产品比较信息的商业广告可能会使相关主体落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的诉讼中。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主张商业广告中竞争产品的比较内容损害其产品的声誉,从而要求相关广告主、发布者、广告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8]因此,若直播营销人员的比较广告行为侵害了竞争产品商家的合法权益时,竞争产品商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2019年8月,在武汉某公司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武汉某公司认为李某某在淘宝直播推荐商品时使用原告旗下产品,并讽刺该产品设计土。原告认为李某某的言论系对自家品牌的诋毁,在要求李某某删除案涉视频未果后便提起诉讼。法院判定,李某某的行为对原告构成网络侵权。[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