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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监管要求:依法监管、加速广电法立法

【摘要】:法治政府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监管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广电总局正在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将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监管范围。全媒体时代,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已成为趋势。线性媒体服务又称“广播电视”,是指媒体服务提供者按照编排好的节目顺序提供给受众同时观看节目的服务,包括传统广播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IP电视等。网络视听节目和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作为两种不同的媒体形态,已经形成了两套监管模式。

我国正在大力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监管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要求立法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广电总局正在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将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监管范围。全媒体时代,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已成为趋势。2007年欧盟出台的《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第1条第1款第1项明确规定,视听媒体服务是指媒体服务提供者通过电子通信网络,向大众提供资讯、娱乐或教育等节目为主要目的,并负有编辑责任的媒体服务。该指令把视听媒体服务分为线性非线性两类。线性媒体服务又称“广播电视”,是指媒体服务提供者按照编排好的节目顺序提供给受众同时观看节目的服务,包括传统广播电视、互联网广播电视、IP电视(网络电视)等(第1条第1款第5项)。非线性媒体服务又称“点播类视听媒体服务”,是指用户在服务商提供的点播目录中自行选择观看时间、观看内容等服务,包括视听新媒体中的互联网视频点播、BT(比特流)视听下载以及播客广播等。2017年,英国通过《数字经济法(2017)》,包括英国通信管理局(Oきce of Communications)的职能、网络著作权侵权、互联网域名注册规则、第四频道电视公司的职能、独立电视服务、独立广播服务、电视和广播服务规制管理规则、电磁波谱使用规则、视频游戏的相关规则、侵犯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处罚规则、电子出版物的公共借阅权等11个主题以及1个附则。[10]

2.监管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和目的相匹配,采取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手段,成本小于收益。网络视听节目和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作为两种不同的媒体形态,已经形成了两套监管模式。在审查体制上,传统的电视剧采取的是许可制,而网络视听节目采取的是备案管理;在播出方式上,传统广播电视受频道和时段限制,可播出的节目数量有限,而网络视听节目则需要满足同一时段不同观众的多元需求,对数量和创新的要求更高,形式也更加灵活。因此,根据不同节目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能够更好地平衡社会公众、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从业者等各方利益,既能确保舆论导向和文化安全,也能促进行业的繁荣发展。

3.监管程序正当

网络视听节目监管还应当符合程序正当原则,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