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首次确立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型和责任认定,列举了三类不予免责的侵权情形,即虚构事实、过失传播严重失实的内容和侮辱性言辞,属于穷尽列举。要求新闻机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是要求新闻机构要有合理可信的消息来源作为报道支撑,但允许其出现不可避免的细节失实和阶段性失实。新闻从业者还应当尊重现有证据材料反映的客观事实,不要将“主观猜测”作为事实描述。......
2023-08-05
随着三网融合的全面推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各种视听新业务发展迅猛,39号令的内容已不适应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促进交互式网络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新业务健康繁荣规范发展,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把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界定为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2017年4月,广电总局对2010年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调整,把“移动互联网”包含到公共互联网范畴中,在原有“计算机用户”的基础上,新增加“手机用户”这个服务对象。明确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概念,指出交互式网络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同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发布,强调网络视听节目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同年6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规定了审核原则、导向要求等,强调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坚守节目内容底线,要进行先审后播、审核到位。
2018年3月,特急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出台,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同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发布,要求严格控制明星子女参加的真人秀节目;对于嘉宾片酬的比例作了相应的规范。
网络直播是网络视听节目的新业态。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各部门纷纷出台监管文件。2016年7月,《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12月,文化部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019年1月,在广电总局指导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前者对平台应遵守的总体规范、账户管理规范、内容管理规范和技术管理规范提出了20条建设性要求,要求短视频先审后播;后者面向短视频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100条具体的审核标准。同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首次共同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把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网络音视频服务也包括了网络直播。
多部门监管在电商直播领域的体现更为集中。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电商直播“人、货、场”持续扩大,直播逐步渗透电商各个领域,网络直播用户数、用户使用时长等指数激增。[8]2020年上半年,全国电商直播场次超1000万场,活跃主播数超40万,观看人次超500亿,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3.09亿。[9]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出台,强调压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发布。
2021年2月,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相关部门在网络直播监管工作中的分工进行了明确。2021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扩展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内涵和外延,将网络视听节目也纳入调整,并在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文中体现了统一监管的思路。
这一阶段有两个特点:第一,多部门监管,由于网络视听节目业态日益丰富,涉及广电总局、文旅部、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多个部门的职权,各部门立足自身职权,纷纷出台规范,一些部门开始联合发文,形成监管合力;第二,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网络平台的责任,网上网下审查标准逐渐统一。
有关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的法治化的文章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首次确立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型和责任认定,列举了三类不予免责的侵权情形,即虚构事实、过失传播严重失实的内容和侮辱性言辞,属于穷尽列举。要求新闻机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是要求新闻机构要有合理可信的消息来源作为报道支撑,但允许其出现不可避免的细节失实和阶段性失实。新闻从业者还应当尊重现有证据材料反映的客观事实,不要将“主观猜测”作为事实描述。......
2023-08-05
截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53亿人,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2010年成为微博元年,截至2010年10月,微博服务的访问用户规模已达到12521.7万。各网站须将本年度引进计划向广电总局申报,并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发布。2015年是“互联网+”元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达到4.61亿,用户使用率为69.1%。......
2023-08-05
该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首先,民法典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的各项外包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拟定合同内容,并诚实履行契约,为全社会树立诚信守约的榜样。......
2023-08-05
例如,有观点认为公平意味着平等[3],也有观点认为公平是指按照相同规则或程序进行权利义务分配并实施行为评价[4],还有观点认为公平即正义[5]。笔者认为,公平有公正合理之义,与“正义”较为接近。矫正公平存在的意义则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即秉持“使人得其应得”的理念,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2023-08-05
民法典第二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设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所创设的这一多元、平等的民事主体制度,充分保障了各主体依法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由和平等竞争,有利于激发各主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023-08-05
2017年的《规定》主要遵循的是“平台管账号、事后监管为主、内容监管为主”的思路,并不足以解决目前公众账号存在的诸多问题。这次《规定》的修订,是在对行业现状进行研判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传播秩序,建设优秀网络文化,维护文化安全,壮大主流舆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建设良好网络生态。......
2023-08-05
一是行为限度——“合理使用”。二是法定前提——“为公共利益”。其次,法典设置“公共利益”作为抗辩前提,具有保护和约束新闻传播活动的双重意义。因此,有必要以“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目的限制,但潜在的难题是如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即如何判断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023-08-05
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是行政手段对于经济领域的干预,属于经济法,是公法范畴。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民法典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相辅相成。总体而言,由于二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民法典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价值引领和指导,而不在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章节的具体条款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的落实。......
2023-08-0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