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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助力文化传媒行业法治化

【摘要】:截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53亿人,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2010年成为微博元年,截至2010年10月,微博服务的访问用户规模已达到12521.7万。各网站须将本年度引进计划向广电总局申报,并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发布。2015年是“互联网+”元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达到4.61亿,用户使用率为69.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005年,互联网业务从Web1.0向Web2.0过渡,即时通信、论坛、视频、搜索全面开花。网络视频业务发展迅猛,土豆网、56网和激动网相继上线,当年中国观看网络视频的用户有3200万人,占中国网民的29%。2006年,网络视频用户有6300万,网络视频收入总规模为5亿元。[4]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了专门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的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界定为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2008年在我国互联网产业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截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53亿人,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5]2009年,《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下发,强调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内容也要及时进行剪辑、删除。2010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成了四类,并对服务内容作了界定。

2010年,三网融合加快推进,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的决定。同年6月,国家三网融合协调小组会议通过了《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方案》。2010年成为微博元年,截至2010年10月,微博服务的访问用户规模已达到12521.7万。[6]2012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发布,将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前的审核权下放给播出机构“自审自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推动了网络视听行业的繁荣发展。2014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印发,强调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加强了实名制方面的审核。2014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规定,规定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各网站须将本年度引进计划向广电总局申报,并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发布。2015年是“互联网+”元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达到4.61亿,用户使用率为69.1%。[7]

这一阶段的特点:为适应网络视听节目迅速发展的形势,广电总局出台了多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网络视听节目监管措施,基本形成了监管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