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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营销全覆盖,民法典与文化传媒的法治化

【摘要】:以往的互联网监管更强调平台责任,而《办法》分别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义务,实现了主体责任全覆盖,直播营销流程全覆盖,有利于各方明确行为边界,增强相关主体行为的可预期性。直播营销平台负有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实名认证义务,对违法、不良信息进行处置和报告义务,制定直播营销目录义务,税收信息报送义务,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义务。

以往的互联网监管更强调平台责任,而《办法》分别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义务,实现了主体责任全覆盖,直播营销流程全覆盖,有利于各方明确行为边界,增强相关主体行为的可预期性。

直播营销平台负有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实名认证义务,对违法、不良信息进行处置和报告义务,制定直播营销目录义务,税收信息报送义务,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负有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义务,加强直播间布景、直播营销人员着装等重点环节管理义务,对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义务,不删除或屏蔽不利评价义务,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等,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此外,直播间运营者还应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以数据造假为例,一些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为了逐利,出现数据造假、流量作弊的现象。据报道,只要在某短视频平台花80元,就可以在直播中刷上百的观看数据;某电商平台的直播,150元能买到1万的观看数据。流量造假行为导致消费者不能准确掌握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扰乱了市场秩序。《办法》针对主播流量造假行为,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对于整治这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当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