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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互联网用户和公众权益,民法典与文化传媒法治化

【摘要】:《规定》在强调规范账号管理、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础上,也注重对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原创信息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防范盗版侵权行为。

《规定》在强调规范账号管理、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础上,也注重对公众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1.保障互联网生产运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互联网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防止违法违规运营。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回应了当前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商家“二选一”,电商虚假广告、夸大宣传以及用户打赏存在的乱象等问题,对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2.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网络谣言既扰乱传播秩序,又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预警、发现、溯源、甄别、辟谣、消除等处置机制,对制作发布虚假信息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降低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

3.保护著作权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进一步加大了著作权保护力度。《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原创信息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防范盗版侵权行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转载信息内容的,应当遵守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标注著作权人和可追溯信息来源,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保护个人信息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民法典设了专章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出台。根据《规定》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