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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框架:民法典推动文化传媒行业法治化

【摘要】: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迅速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范。2016年7月,《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违法违规表演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迅速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范。

2016年7月,《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违法违规表演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对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直播对象等作出具体要求;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12月,《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强调网络表演经营者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健全审核制度,直播实时监管,录播先审后播。

2020年6月,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对网络直播中的商家、主播、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各方参与者提出了行为规范要求;7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发布全国性社团标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及《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9月,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抖音、快手、京东三家企业发布《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并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出台,强调压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11月10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委网信办的指导下,浙江省网商协会发布了全国首个网络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直播电子商务管理规范》,要求平台建立商家、主播的入驻资质审核机制,对直播间进行监控,加强对直播中商家、主播承诺的管理,所有主播须实名认证并参加培训等;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发布,对电商直播平台、一线审核人员配置及直播内容备案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4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5月25日起,《管理办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