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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直播领域问题原因及法律责任

【摘要】:针对上述电商直播领域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主播若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则必须承担如上所述的售后服务责任,若不构成法律上的“经营者”,也就不存在承担售后责任的法律义务。

针对上述电商直播领域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电商直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电商直播作为一种新业态,其交易和营销都依托于直播间这一新型消费场景,具有更加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头部知名主播往往会与多个商家签订服务协议,在自行开设的直播间内进行营销,甚至会邀请其他明星一同参与,可能面临着比一般广告代言更不确定的风险。带货主播与各推广商家并非直接的雇佣关系,其推介行为也不属于职务行为,存在着主播是否能被认定为经营主体的争议。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主播若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则必须承担如上所述的售后服务责任,若不构成法律上的“经营者”,也就不存在承担售后责任的法律义务。

同样地,对于电商直播经营模式的判断及法律关系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的具体适用,如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由于各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尽相同,需要结合具体营业模式进行综合判断。

2.多头监管,执法标准不统一

我国电商直播的监管主体有多个,市场监管部门主要监管市场交易秩序,网信部门监管信息内容,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监管网络视听节目,文化和旅游部监管网络表演。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众多,面对电商直播的违法问题,不同的执法部门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交叉重叠,容易发生执法标准不一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