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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促进文化传媒行业法治化

【摘要】:该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首先,民法典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的各项外包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拟定合同内容,并诚实履行契约,为全社会树立诚信守约的榜样。

1.民法典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强调与保障

意思自治被公认为民法的奠基性原则。意思自治是指“私法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6]。民法典第五条确立了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意思自治的核心在于,只要不逾越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自由行为的范围,市场主体即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自由地转让财产、大胆投资、展开创新。实行意思自治,才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7]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民法典始终,在民法典中得到全面体现和充分保障。

首先,民法典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编中存在大量条款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市场经济的本质即在于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意思自治是市场配置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意思自治原则为民事主体从事自我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提升了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自我治理的能力。

其次,意思自治也包含了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自治功能,即社会成员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实现自主决定,管理共同事务的一种治理方式。民法典相关条款如下:第一,“总则”编对于法人组织通过章程规范自身行为,并以法人章程为基础开展活动的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这些条款对社团等社会自治组织的设立和运行也发挥一定规范功能;第二,“总则”编在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明确承认了“决议”行为的效力,并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行为生效的条件(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物权”编特别规定了业主管理规约的效力,允许通过管理规约来实现业主自治,同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业主通过一定程序来共同决定(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8]

现代社会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仅仅是诸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类型,各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所制定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规范在市场经济顺利运行和社会有效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与国家立法相比,这些软法规范在针对性、参与性、灵活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9]充分发挥软法的治理功能可以有效节约行政成本,激发社会主体的活力,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2.意思自治原则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影响

文化产业促进法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重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首先,政府作为公权力需要带头尊重契约精神。政府的各项外包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拟定合同内容,并诚实履行契约,为全社会树立诚信守约的榜样。例如,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社会主体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政府还应不断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对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合理补偿。

文化产业促进法还应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领域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自律组织的作用。自律组织可以作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中间机制和沟通机制,降低治理成本,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是实现多元共治的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政府应协助建立、健全各类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在出口促进、行业自律、国际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文化产业领域形成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行业良性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

【注释】

[1]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文化法治教研室主任,传播学博士

[2]黄文艺.民法典与社会治理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5):21-37.

[3]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EB/OL].(2020-05-22)[2021-01-03].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5/50c0b507ad32464aba87c2ea65bea00d.shtml.

[4]王利明.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J].中外法学,2020(4):847-864.

[5]黄文艺.民法典与社会治理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5):21-37.

[6]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J].中国法学,2014(5):26-40.

[7]王利明.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J].中外法学,2020(4):847-864.

[8]王利明.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J].中外法学,2020(4):847-864.

[9]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0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