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地位平等的法治化

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地位平等的法治化

【摘要】:民法典第二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设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所创设的这一多元、平等的民事主体制度,充分保障了各主体依法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由和平等竞争,有利于激发各主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民法典对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强调与保障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二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设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四条确立了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在此后章节中还对自然人平等(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平等(第二百零六条)、物权平等(第二百零七条)、性别平等(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等不同领域的平等作出明确规定,贯彻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将“受法律保护”调整为“受法律平等保护”,增加了“平等”二字。

因此,在民事主体设置上,民法典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制度,明确赋予不同所有制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各主体的法律权利受到平等保护,为防止公权力侵犯私营经济和财产权利提供了基本保障。民法典所创设的这一多元、平等的民事主体制度,充分保障了各主体依法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由和平等竞争,有利于激发各主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民法典保证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影响

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以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为基础。民法典的规定为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基本保障。政府在推进和实施各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措施时,应当避免区别对待,不得对国有企业过度保护或对民营企业执行歧视性政策,必须消除各种明显或隐形的歧视和壁垒。

民法典的调整对象虽然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所有的平等条款最终要靠政府来落实。政府的各项文化产业促进政策必须平等对待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在内的各民事主体。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各类主体应当平等对待,为各类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文化企业,政府在采取各项鼓励、优惠、奖励性措施时,应不分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企业大小,坚持平等对待和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