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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法治化成果

【摘要】: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是行政手段对于经济领域的干预,属于经济法,是公法范畴。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民法典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相辅相成。总体而言,由于二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民法典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价值引领和指导,而不在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章节的具体条款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的落实。

民法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规则,属于私法领域。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是行政手段对于经济领域的干预,属于经济法,是公法范畴。二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属于并行关系。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一方面是侧重问题,即谁的地位更重要,以谁为主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二者如何更好地衔接与协调,以满足法律体系内在的一致性要求。

1.在二者的侧重上,保护优于促进,应当坚持民法优位

民法手段属于市场调节,促进法属于宏观调控,二者本质上是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文化产业不同于文化事业,具有营利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理念下,应当坚持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基本理念,只有当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才可以介入进行调整和调控。因此,只要是市场可以解决的,就不需要宏观调控的介入。

从法律的角度,对于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体现为保护优于促进,坚持民法优位原则。即能够通过民法典中的产权保护、契约合同等民事手段妥善处理的矛盾问题,尽量不使用国家倾向性促进政策这一手段予以处理。因为,相对于促进法等法律手段,民法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法律手段,具有自治性和协商性强、政府干预代价小、错误修复成本低等优势。[2]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应以民法典等保护类立法为主,以促进类立法为补充。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内容产业,以民法典中的物权和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产权保护机制,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最重要的激励制度。对文化产业领域最好的支持与鼓励就是通过有效执法具体落实好保护类立法。比如,严厉打击文化侵权,惩处盗版、非法出版、非法营销等行为,维护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文化市场秩序。而干预和促进性措施如果不能首先尊重市场,就会产生资源错误配置,供需错位,造成产能浪费和过剩。

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文化产业的促进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重在培育引导市场机制的形成,维护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保障自由与平等竞争,优化文化资源的配置模式。这意味着,必须强调清楚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坚持按照市场原则来处理文化产业领域的问题。在政策导向上,适度干预,避免计划经济思维。在具体实施上,更多地依靠市场,让市场多参与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建立良好的产业生态和营商环境

2.在二者的一致性上,文化产业促进法需要与民法典衔接与协调

文化产业的发展既需要法律保障,也需要政策促进。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民法典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相辅相成。从法律体系的要求上看,民法典颁布之后,未来文化产业促进领域的立法和规范都需要遵循民法典的精神和基本条款,与民法典相衔接和协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3]。民法典的影响和意义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私法范畴,其所蕴含的权利保护、平等、自愿等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具体条款对于包括文化产业领域在内的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而言,由于二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文化产业促进法调整的是政府和促进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典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价值引领和指导,而不在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章节的具体条款在文化产业促进法中的落实。

因此,这种衔接和协调主要体现为,文化产业促进法需要尊重民法典所规定的权利保护、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和精神,并将之贯穿于立法的始终,不能出现与之违背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