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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化区分及综合调整体系

【摘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如上文所述,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大部分均可以归入传统制度中加以解决,比如民事的内容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的技术手段嵌入民法典的相关部分,而难以归入的部分也可以考虑在未来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加以明确,从而建立起跨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体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作为信息时代的新生事物,虚拟财产范围广泛,种类多样,彼此差异甚大。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例,其既可能包括网络游戏账号,也可能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还可能包括游戏装备、虚拟宠物等虚拟商品,此外,还涉及特色建筑、游戏形象等虚拟作品,不同的虚拟财产类型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有必要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具体界定,而非一概而论。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法领域,就民法领域(以民法典为例)而言,至少涉及以下规则:第一,“总则”编中,“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直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移转。第二,“物权”编中,由于虚拟财产的无体属性,涉及“占有”“动产所有权移转”“添附”等规则虽然无法直接适用,但仍有部分规则存在适用的可能。例如,如果在未来的虚拟财产体系构建中,可以借助登记的手段对某些价值较大的虚拟财产进行公示,则“依法律行为的权利移转”“共有”“抵押担保”“善意取得”等制度均存在适用的可能。第三,“合同”编中涉及的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规则直接调整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债权转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与“总则”编中“民事法律行为”规则一起构建起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规则。此外,运营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受到“合同”编中格式条款一般规则的规制。第四,“继承”编中对于财产继承的规定调整虚拟财产的继承关系。第五,“侵权责任”编中的侵权概括条款、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等规则直接调整网络虚拟财产受损之后的救济。在民法典之外,对于网络服务用户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存在适用空间,对于游戏货币等虚拟财产的“黑市交易”等行为,还有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涉及网络游戏中的人物造型、建筑设计等,还有可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调整。

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开放式立法不失为一种稳妥的方式,“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中的“法律”既指向民法典本身,同时也指向其他相关法律。如上文所述,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大部分均可以归入传统制度中加以解决,比如民事的内容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的技术手段嵌入民法典的相关部分,而难以归入的部分也可以考虑在未来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加以明确,从而建立起跨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