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明确创作界限,规范方式方法,重视名誉权保护

明确创作界限,规范方式方法,重视名誉权保护

【摘要】:在专家咨询中,也有法官表明在文艺创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审判中,文艺创作不是对真人真事或特定人物的描写与刻画,是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重要认定标准。民法典通过明确的法条规定,将文艺创作侵犯名誉权中的“指向性”判断方式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中以“名誉权纠纷”为案由,以“文艺创作”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搜索,从可供研究的案例中选取了涉案对象涉及小说、影视剧、舞台剧作品,权益(或诉讼)主体包括死者(普通人、英雄烈士等)近亲属、普通人、公众人物、法人的十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法院的裁判进行了整理,并对案例进行了整体分析,发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形成了一套共通的审理方式,其中文学、艺术作品中描写对象是否具有“指向性”是审判的重点。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明晰了只有以具有指向性的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的文艺创作才有侵犯名誉权的可能。在专家咨询中,也有法官表明在文艺创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审判中,文艺创作不是对真人真事或特定人物的描写与刻画,是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重要认定标准。民法典通过明确的法条规定,将文艺创作侵犯名誉权中的“指向性”判断方式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同时也规定了侵权方式、侵权后果等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为文艺创作与名誉权保护划定了界限,即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其他类型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会构成名誉侵权。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提到了侵权认定也要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这些考量因素的规定,考虑到了文艺创作中因为艺术性的需要会涉及的多种因素,比如,涉及对象为公众人物、艺术创作所必需的描写手段等,这既关系文艺创作的质量,也关系侵权与否。增加考量因素的规定,在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方面,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文艺创作在不同情况下的创作空间,为文艺创作留有发展空间。

总之,无论是界限的划定,还是考量因素的规定,在保护名誉权的要求之下都是为文艺创作发展提供的规范与指引,推动文艺创作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