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53亿人,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2010年成为微博元年,截至2010年10月,微博服务的访问用户规模已达到12521.7万。各网站须将本年度引进计划向广电总局申报,并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发布。2015年是“互联网+”元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达到4.61亿,用户使用率为69.1%。......
2023-08-05
关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新增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其中,第二款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时效性,为开展正常的新闻报道提供了合理使用的合法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首次确立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类型和责任认定,列举了三类不予免责的侵权情形,即虚构事实、过失传播严重失实的内容和侮辱性言辞,属于穷尽列举。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关于合理核实义务的六项考虑因素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实务操作的便利,对于规范媒体自身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可以参照该条款进行自我规范。第一,是否捏造、歪曲事实?新闻媒体所主张的“真实”多指记者依据采访的事实如实进行报道,不包含其主观猜测,而法律上的“真实”是以报道内容来源的正当性和符合法律规则的证据材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标准高于前者。但这两种“真实”明显有别于“客观真实”。要求新闻机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是要求新闻机构要有合理可信的消息来源作为报道支撑,但允许其出现不可避免的细节失实和阶段性失实。若新闻从业者根据“当事人口述”进行报道,当口述无法被证据证明时,报道人会在诉讼中陷入不利境地,因此需要加以警惕并要有证据意识。第二,对他人提供内容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媒体记者采访的信息来源具有多样性,除了权威的官方通报、官方文件等,往往还有其他渠道的信息来源。媒体记者并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利用多种侦查手段来验证消息的真伪。同时,新闻具有时效性,媒体记者在短时间内也难以保证报道内容的绝对真实。因此,只要媒体记者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即使新闻报道出现了一定的失实,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部分报道细节失实是否会影响基本内容真实仍是一大难点。至于记者是否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可以从六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第三,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尽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之间发生冲突时,民事主体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但法律仍应将人格尊严作为最低限度,为个人保留基本的社会评价水平,以确保其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这就要求新闻报道的修辞、表述应以普通人能够接受的程度为界限,尽量客观公正,不能超出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更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已有的司法裁判中,就有一些新闻媒体因在报道中使用有明显负面评价含义的措辞而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只要媒体遵循基本的报道规范,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免责的侵权规定,法院是会依法保障媒体正常的报道自由的。[30]
总之,新闻媒体为规避名誉权侵权,应尽量规范自身的报道行为。第一,在采访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新闻从业者在亲身采访或调查时,要有“留痕”意识,注意比照司法机关的证据采信标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留存证据,以防范日后的诉讼风险,比如,在涉及人物采访时,最好有录音留存或让当事人签字确认采访的书面记录。新闻从业者还应当尊重现有证据材料反映的客观事实,不要将“主观猜测”作为事实描述。第二,更多地引用权威的消息来源。如果新闻从业者引用的更多是权威的消息来源,或者引用已经公开的报道且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真实的,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免于败诉风险。具有足够权威度的消息来源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报道等。新闻从业者还需注意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定罪前,不可在新闻报道中将其定位为“罪犯”,造成社会评价预先的减损,如需发表相关的深度报道,可等待法院生效判决作出之后。第三,报道内容需多方印证。记者要保证内容来源渠道的多元性,以多方信息为基础审慎判断,得出最接近“事实”的结论,以充分履行合理核实义务。在报道司法案件时,不仅要报道一方的观点,也要适当报道另一方的意见,以保证公众获取信息的平衡。在司法案件未判决之前,尽量避免进行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力求报道客观、公正、平衡。第四,避免过于情绪化的表述。倘若新闻报道情绪激烈或用语不当,则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侮辱或诽谤,同时也可能错误地激发社会公众的愤慨,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尤其是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可能会给法院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干扰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甚至“撕裂”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因此,新闻报道应尽量避免情绪化表述,理性表达。
有关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的法治化的文章
截至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53亿人,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2010年成为微博元年,截至2010年10月,微博服务的访问用户规模已达到12521.7万。各网站须将本年度引进计划向广电总局申报,并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发布。2015年是“互联网+”元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达到4.61亿,用户使用率为69.1%。......
2023-08-05
该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首先,民法典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的各项外包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拟定合同内容,并诚实履行契约,为全社会树立诚信守约的榜样。......
2023-08-05
一是行为限度——“合理使用”。二是法定前提——“为公共利益”。其次,法典设置“公共利益”作为抗辩前提,具有保护和约束新闻传播活动的双重意义。因此,有必要以“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目的限制,但潜在的难题是如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即如何判断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023-08-05
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迅速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范。2016年7月,《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违法违规表演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2023-08-05
例如,有观点认为公平意味着平等[3],也有观点认为公平是指按照相同规则或程序进行权利义务分配并实施行为评价[4],还有观点认为公平即正义[5]。笔者认为,公平有公正合理之义,与“正义”较为接近。矫正公平存在的意义则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即秉持“使人得其应得”的理念,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2023-08-05
民法典第二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设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所创设的这一多元、平等的民事主体制度,充分保障了各主体依法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由和平等竞争,有利于激发各主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023-08-05
2017年的《规定》主要遵循的是“平台管账号、事后监管为主、内容监管为主”的思路,并不足以解决目前公众账号存在的诸多问题。这次《规定》的修订,是在对行业现状进行研判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传播秩序,建设优秀网络文化,维护文化安全,壮大主流舆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建设良好网络生态。......
2023-08-0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