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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农林大学招生章程及合作情况

【摘要】:6.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农林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8.协同育人招生情况:学校与丽水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承担定向培养基层林技人员(本科)工作,其中浙江农林大学2年,丽水职业技术学院2年,招生专业为林学。该专业学生正式入学后,第1学期至第4学期在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第5 学期至第8学期在浙江农林大学学习。具体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名片

电话:0571-63730908 63737417(传真)

校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 号(东湖校区)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衣锦街252 号(衣锦校区)

http://www.zafu.edu.cn/(学校网址)

http://zs.zafu.edu.cn/(招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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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3.学校所有的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报考新农科求真实验班、新文科求真实验班、新工科求真实验班(1、2、3)和英语专业、林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1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如遇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4.报考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应用统计学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数学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数学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如遇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5.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食品科学与工程(粮油储检)专业在录取时有《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情况的均不予录取。

6.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农林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7.学校承担为省内有关县(市、区)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和粮油储检人员工作,分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工作,具体定向招生计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正式公布的为准。

8.协同育人招生情况:学校与丽水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承担定向培养基层林技人员(本科)工作,其中浙江农林大学2年,丽水职业技术学院2年,招生专业为林学(林业技术)。该专业学生正式入学后,第1学期至第4学期在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第5 学期至第8学期在浙江农林大学学习。学校与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招生专业为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技术),就读地点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9.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0.具体录取方式:

(1)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普通类平行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选的专业。普通类提前录取中定向招生按浙江省相关文件执行,免学费专业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确定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按新高考改革方案录取政策执行。江苏省考生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排序,选测科目等级级差为1 分,文、理科类专业选测科目要求1B1C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要求5合格。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其他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确定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2)省内地方专项计划具体计划和投档录取规则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省外国家专项计划具体计划和投档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进档录取的预科考生,经预科结业考核合格后录取到预科所就读的具体专业。

(4)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校根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5)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院校志愿不设级差。

11.学校拥有宽松的转专业政策,除定向招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特殊类型招生外,被我校录取的其他学生进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有多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其中被我校农学、林学、茶学、园艺、植物保护、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等专业录取的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浙江省户籍考生,进校后在免学费专业之间可申请转专业。

12.学校设有荣誉学院——集贤学院(创新创业学院),是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先行区和本科教育国际合作示范区。学校开设“求真实验班”,坚持立德树人,以“宽厚基础、差异教育、融通国际”为特色,致力于培养具有健全人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国际视野、学术抱负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型创新人才。求真实验班分设新农科求真实验班、新文科求真实验班和新工科求真实验班(1、2、3),学生在同一实验班内可任选专业。

1.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有关奖励规定如下:

(1)高考成绩列浙江省一段线前1000 名、前2000 名、前4000名报考我校并录取的考生(平行志愿或院校一志愿,含提前录取批次,下同),相应奖励8万元/人、5万元/人、2万元/人。

(2)高考成绩列浙江一段线前12000 名、前16000 名、前19000名报考我校农科专业(定向生除外)并录取的考生,相应奖励2 万元/人、1.5万元/人、1万元/人。

(3)高考成绩列学校录取的浙江新生第1~10 名,奖励5000元/人;第11~30名,奖励3000元/人。

(4)综合分列学校浙江省艺术类二批新生第1~5名,奖励3000元/人。

(5)省外平行志愿(院校一志愿)报考并录取到学校的考生,其高考总分高于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文理科一批分数线(重点线、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35 分(含)以上且在学校该省(市、自治区)对应科类录取考生中排名前三的,奖励5000元/人。

(6)经学校确认,高中阶段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的,奖励5000 元/人;获全国二等奖的,奖励3000 元/人。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奖励3000元/人。

以上新生奖学金不重复发放,有符合两项(含)以上发放规定的,按奖励金额高的发放。获得新生奖学金但在当年未报到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奖励。

2.学校设有校长奖、优秀学生奖学金、林业英才奖学金、许行贯农创教育基金、亓汉三英才奖学金和育才助学金等近20 种奖助学金。求真实验班设有国际交流专项基金。

3.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管理。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住宿费按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浙江农林大学2020年浙江分专业招生计划表(本科)

注:1.标有▼为SWST国际认证专业,■为国家特色专业,▲为国家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为国家新工科项目,▌为教育部卓越农林人才培养项目,★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为中国工程教育认证专业,☆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为省级优势专业,◇为省级新兴特色专业,□为具有相关博士点的专业,∇为具有相关硕士点的专业。2.浙江省户籍考生录取到农学、林学、林学(林业技术)、茶学、园艺、园艺(观赏园艺)、植物保护、动物科学、动物医学9 个专业(方向)及新农科求真实验班的免收学费。3.定向培养人员招生计划不在本表内,具体见另外表格。4.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技术)专业为我校与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项目,面向职业高中(包括中专、技校)学生招生,纳入单独考试招生模式,就读地点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省考试院招生工作规定执行。5.我校工商管理、会计学、农林经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金融工程、法学、城市管理、英语专业目前在衣锦校区办学,其余专业目前均在东湖校区办学。6.城乡规划、建筑学、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为5年,其余专业学制为4年。7.省内地方专项计划专业为林学、生态学(生态工程技术)、生物技术中药学地理信息科学木材科学与工程(室内与家具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园林、土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农林经济管理、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8.以上计划若有变化,以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浙江农林大学202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表(综合改革)

注:1.我校工商管理、会计学、农林经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金融工程、法学、城市管理、英语等专业目前在衣锦校区办学,其余专业目前均在东湖校区办学;2.以上数据若有变动,请以各省教育考试院(省招生办)公布的为准。

浙江农林大学2020年外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注:1.计划数前加*号的专业在该省(市、自治区)列入本科一批招生;2.我校工商管理、会计学、农林经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金融工程、法学、城市管理、英语等专业目前在衣锦校区办学,其余专业目前均在东湖校区办学;3.以上数据若有变动,请以各省教育考试院(省招生办)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