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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摘要】:现行法共十二章五十三条,《草案》共十章一百二十一条,修订工作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此外,《草案》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民事纠纷仲裁程序(第九章);规定了渔船海上交通事故管理责任和调查处理机制(第十章)。《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现行法共十二章五十三条,《草案》共十章一百二十一条,修订工作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第十八条)。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第二十条)。三是明确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四是规定强制引航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和被引领船舶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二)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一是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第八条、第九条)。二是规定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三是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建立、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四是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船舶载运乘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四章、第五章)。

(三)严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精简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将船舶安全检验改为第三方机构检验发证(第八条)。二是为履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拟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第十三条)。三是明确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等3项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四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超载、威胁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避免、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四)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是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第六十四条)。二是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三是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四是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调查主体、原则、程序等(第七章)。

此外,《草案》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民事纠纷仲裁程序(第九章);规定了渔船海上交通事故管理责任和调查处理机制(第十章)。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