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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的纂定-中国律典

【摘要】:从1906年起,修订法律馆即着手编订新刑律草案,1907年完成《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修成,并于5月5日由清政府批准颁行,名为《大清现行刑律》。由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分30门,389条,附例1327条,另有《禁烟条例》12条、《秋审条例》165条。它实际上实行并不久,其中的刑法部分就被《大清新刑律》所取代。

清政府于1902年确定修订法律后,修订法律馆仍继承了我国历代封建法律编纂的传统,视刑律为国家的最根本法律,首先修订刑律。从1902年起,对沿用已达60多年的《大清律例》进行局部的调整、删改,到1905年,删除了《大清律例》中的充军名目及刺字、缘坐、枭首、戮尸、凌迟处死等条文,改笞、杖刑为罚银刑,另删削旧例344条。从1906年起,修订法律馆即着手编订新刑律草案,1907年完成《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修成,并于5月5日由清政府批准颁行,名为《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分30门,389条,附例1327条,另有《禁烟条例》12条、《秋审条例》165条。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改、修并、续纂、删除”而成的,没有脱离传统的“诸法合体”体例,甚至没有改变律例合编的模式。但是,它作为一部过渡性质的法典,也有不同于《大清律例》的地方:①改律名为“刑律”,标志着独立的部门法性质的刑法典产生;②改变旧律民刑不分的形式,对《大清律例》中涉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属于民事的条款不再科刑;③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的篇目,共分30门、36卷;④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定罚金、徒、流、遣、死五刑制,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如凌迟、缘坐、戮尸等;⑤增设了部分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坏铁路及电讯罪等。

但是,民法、诉讼法仍混杂其中,“十恶”、“八议”也保留了下来,因而,其本质与《大清刑律》一脉相承,还是一部封建性的刑律。它实际上实行并不久,其中的刑法部分就被《大清新刑律》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