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华夏法的历史长河》: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华夏法的历史长河》: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摘要】:1908年8月27日公布“预备立宪”计划,以九年为期,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钦定宪法大纲》由庆亲王奕匡力等奏进、慈禧太后亲自裁定,其内容基本上抄袭日本1889年帝国宪法,但又删去日本宪法中有关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文。《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规定“君上大权”的正文14条及“臣民权利义务”的附录9条。于是,资政院仅用3天便制定、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通称《十九信条》。

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后,清政府在帝国主义授意下宣布变法新政。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1906年9月1日据五大臣的上奏发布上谕“仿行宪政”,为此成立宪政编查馆,以英、德、日三国宪法为蓝本起草宪法。1908年8月27日公布“预备立宪”计划,以九年为期,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

《钦定宪法大纲》由庆亲王奕匡力等奏进、慈禧太后亲自裁定,其内容基本上抄袭日本1889年帝国宪法,但又删去日本宪法中有关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文。《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规定“君上大权”的正文14条及“臣民权利义务”的附录9条。“君上大权”开明宗义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本着这一精神,赋予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宣战、讲和、订约、派遣使节、宣告戒严、赏爵恩赦、总揽司法、财政紧急处分等权力,且规定议院均不得干涉皇权的行使。“臣民权利义务”中规定:臣民须尽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使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诉讼等权利。但清末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把上述人民权利的大部分剥夺掉了。

因此,《钦定宪法大纲》不仅没有给人民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与自由,反而利用“宪法”、“民主”、“权利”字词将君主专制宪法化,借以实现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根本目的。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立宪派和一些拥有重兵的将领乘机上书或兵谏,敦促立即颁布宪法,召开国会。于是,资政院仅用3天便制定、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通称《十九信条》。实际上,这是清政府玩弄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它与《钦定宪法大纲》比较也有所不同:采用了英国式君主共和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等。但它们的基本精神仍是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对人民的权利只字不提,更暴露了它的虚伪性和反动性。在颁布《十九信条》后仅一个月,清帝即于1912年2月12日退位,统治中国260多年的清王灭亡,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统治至此也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