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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摘要】:颁布《大诰》的目的是以“当世事”警省臣民,同时也是为防范和镇压人民反抗。《明大诰》与《大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相比,定刑苛酷,但又有自己的特色:1.以诏令形式公开肯定法外用刑,巧立罪名和酷刑。《明大诰》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了明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高度强化,对整个明代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洪武十八年(1385年)到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连续发布四篇统称为《大诰》的文告,即《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计236条,分十个条目。颁布《大诰》的目的是以“当世事”警省臣民,同时也是为防范和镇压人民反抗。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朱元璋在明朝建立后,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籍以“警省奸顽”;结合陈述案例列专条颁布的重刑法令条款;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大量明太祖对臣民的“训导”,即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所组成。

《明大诰》与《大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相比,定刑苛酷,但又有自己的特色:

1.以诏令形式公开肯定法外用刑,巧立罪名和酷刑。

如设有诡寄田粮、倚法为奸、黑京刺在逃等罪名;从其收录惩治江南贪官污吏、豪强及屠杀人民反抗的一万多件案例看,既有凌迟、族诛、枭首、斩、剥皮、弃市等死刑,又有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斩趾、枷令、枷项游历、阉割为奴等几十种肉刑

2.以重典治吏为重点是《明大诰》一个重要特点

它所收列的案件中,80%以上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凡是沉匿卷宗、伪造御玺文书、官员交结近侍、因公科敛、贪赃枉法、逃吏更名者,都列入死罪,处以凌迟、枭首、斩等酷刑。

3.定罪量刑比《大明律》加重

《明大诰》中充斥了轻重及首从不分、过失与故意同罚的案例。除个别罪名与《大明律》同罪同刑外,其他案件都加重了处罚,如“夏粮违限不纳”,《大明律》最重只杖一百,《明大诰》却“凌迟处死”。

《明大诰》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了明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高度强化,对整个明代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它的许多条目被收入条例附载于《大明律》颁行天下。为推行《明大诰》并扩大影响,朱元璋在颁布后规定:“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加一等”处罚[7]。它在当时是明代最重要刑事法典,科举考试也曾从中出题,行路人持有大诰可作路引。但朱元璋死后,因其刑罚残刻,也就轻易不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