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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立法概况:《至元新格》刻版颁行

【摘要】:进入中原灭金后,忽必烈在制订《条格》的同时,也宣布采用金朝的《泰和律》。但在至元八年建立元朝后,为适应封建大一统的需要,就宣布禁用《泰和律》[2],开始了自己的立法工作。至元二十八年,由尚书右丞何茶祖编纂的法典《至元新格》刻版颁行。

元代共历97年,从总体上讲,其法律是“附会汉法”[1],参照唐宋之律制,同时也参用了蒙古原有的习惯法。具体立法情况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历史阶段:

元朝在统一中国之前,没有自己的成文法,只是依据习惯法来调整其社会关系,后在此基础上,制定成一部简单的成文法“大礼撒”。进入中原灭金(与宋对峙的王朝先后有辽、金)后,忽必烈在制订《条格》的同时,也宣布采用金朝的《泰和律》。但在至元八年(1271年)建立元朝后,为适应封建大一统的需要,就宣布禁用《泰和律》[2],开始了自己的立法工作。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由尚书右丞何茶祖编纂的法典《至元新格》刻版颁行。《新元史·刑法志)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所谓的“条格”,同宋“敕”性质同,只是元称“条格”不叫“敕”罢了。《至元新格》包括了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事,这是元第一部法典,也是整个元代法制史上唯一的一般法典规格编纂的法典,但其内容过于单薄。

仁宋时,命大臣将格、例中有关风纪的规定分类编纂成一部《风宪宏纲》[3],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和吏治的法典,为元代其他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基础。

英宗在位仅三年(1321—1323),正式将编纂元代根本法的工作提到议事日程。至治三年(1323年)2月,就以《风宪宏纲》为基础编修成《大元通制》[4],并颁行天下,这是元朝最为完备、系统的法典;同时,还由当时地方政府编修、流传至今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问世。简称《元典章》。

元顺帝即位后,于至正六年(1346年)编成《至正条格》颁行(诏制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共计2909条),但它只是对《大元通制》的补充与修订,这是元代的最后一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