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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法的历史长河与中国律典,唐律的地位

【摘要】:因而,它在中国法制史中有着极为突出的历史地位。由于唐朝是当时世界上较先进文明的国家,因此,作为当时中国文化精髓之一的唐律对与唐关系密切的东亚邻国也有深远影响,成为这些国家封建立法的典范。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的法典,它集战国以来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内容周详完备,定刑宽严适中,律文简要,对于保障和促进唐初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不仅被后世奉为立法楷模,推动了中国法学的发展,而且它的影响还涉及东亚邻国。因而,它在中国法制史中有着极为突出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和影响。

五代时期,受唐律影响较显著的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及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5]宋朝唯一的律《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原文照录了《疏议》,只是将每篇的律条分为若干门,在律条后附上有关的敕、令、格、式及“起请条”,刑制有所改动而已;元朝的司法实践中更是“每引(唐律)以为据”[6];明洪武元年,“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次年制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乎唐”[7];清律除体例有些变化外,其内容及原则基本上以唐律为蓝本,直到清末法制改革时,才打破了以唐律为楷模的立法传统,不过唐律中的精髓仍被吸收了。

2.唐律对东亚邻国的影响。

由于唐朝是当时世界上较先进文明的国家,因此,作为当时中国文化精髓之一的唐律对与唐关系密切的东亚邻国也有深远影响,成为这些国家封建立法的典范。在日本,日本法制史上最有名的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其中十一篇的名目与次序完全同于《唐律》、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刑名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八议”改为“六议”(删去了议勤、议宾),“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朝鲜高丽王朝的法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8],高丽王朝的律典71条,其中有69条摘自唐律,2条摘自唐的《狱官令》。越南的李朝、陈朝和黎朝分别颁布了《刑法》、《国朝刑律》、《鸿德刑律》等,也都是因于唐律。此外,琉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有源流关系。

因此,“如果说《罗马法》与《拿破仑法典》是西方奴隶制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典,那么,唐律至少在东亚邻国的封建法典中的典型意义是完全可以肯定的”[9],国外的比较法学家也把唐律推崇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