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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立法活动简介-华夏法的历史长河 中国律典

【摘要】:唐高祖李渊起兵反隋进军长安后,与民约法十二条,除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外,其余隋末的酷刑全部废除,这是唐朝立法的起步阶段。唐朝历289年,重大的立法活动先后有十余次。前期的立法以修律为主,兼及令、格、式;后期则主要是编敕和刑律统类,以便解决祖宗之法不可改与社会急需立法的矛盾。唐太宗时期的立法可以说是唐代立法的奠基时期。《统类》在法典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唐高祖李渊起兵反隋进军长安后,与民约法十二条,除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外,其余隋末的酷刑全部废除,这是唐朝立法的起步阶段。唐朝历289年,重大的立法活动先后有十余次。发生于唐玄宗至唐代宗间的“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是唐王朝盛极而衰的大转折,唐代立法以此为分水岭,可以分为前期、后期两个大阶段。前期的立法以修律为主,兼及令、格、式;后期则主要是编敕和刑律统类,以便解决祖宗之法不可改与社会急需立法的矛盾。由于史籍中对令、格、式具体内容的记载很少,因此这里主要简述五次重大的修律活动;而《唐六典》作为一种特殊形式放在后文另述。

《武德律》。唐高祖于武德二年(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史存记载它的内容主要是惩治官吏贪赃、盗窃、诈取官府藏财物等犯罪,其他具体内容现今皆不详。武德四年,又几次诏令裴寂等修订律令。于七年(624年)颁行,即《武德律》,共12篇,500条,“律之为书,因隋之旧”[2],其篇名、内容与隋《开皇律》基本相同。此外,还有《武德式》。这是唐代立法的草创时期。

《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继位后,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订新律,十一年(637年)律成,仍为12篇,500条,称为《贞观律》;贞观令、格、式也同时颁行。《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但也对《武德律》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有:增设“加役流”作为宽恕死罪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较切合实际的死罪减刑处理的办法;区分“兴师动众”与“恶言犯法”两类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原则。唐太宗时期的立法可以说是唐代立法的奠基时期。

《永徽律》及《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12篇,502条;永徽令及永徽留本司格(留在尚书省各司内施行的格)、散颁天下格和式同时颁行。关于《永徽律》的内容,现本《唐律疏议》在律条中仅仅改了一个字,即将“名例·十恶·大不敬”条的“言理切害”改为“情理切害”,因此可以说《永徽律》是《贞观律》的翻版而已。

《永徽律疏》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头等大事。永徽三年,鉴于中央大理寺、刑部以及地方州县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情况;另一方面,科举考试中的明法科也缺乏“凭准”。为了在这些方面使全国有统一的标准,长孙无忌等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653年)完成,共30卷,经高宗批准颁行,当时称为《律疏》。《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后人以其所疏为唐律,文中又冠以“议曰”二字,故名之曰《唐律疏议》都是后来的名称。《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颁行后的《律疏》,使“疏”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此“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所以,有人称永徽时期是唐代立法的疏解时期。

《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等刊定《开元律》12卷,《开元律疏》30卷,令、格、式等也有所刊定。《开元律》和《律疏》对于《永徽律》和《律疏》除了个别文字和个别律条稍有更动外,在实质性的内容上究竟改变了什么,现有史科还很难作确切的论证。

综上可见,唐朝四次修律活动的进程是《武德律》开其端,《贞观律》总其成,《永徽律》(借助《疏律》)疏其义,而以《开元律》及疏的“刊定”而告终。《贞观律》无疑是最重要的,可惜久已失传。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左卫率府曹参军张癸戈,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12卷奏上,宣宗诏令刑部颁行。《旧唐书·宣宗本纪》载,这部法典共1250条,分为121门,也称《刑法统类》。《统类》在法典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