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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法的历史长河:唐代法律形式

【摘要】:在法律形式上,唐承隋,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唐六典》解释说:“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违禁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安史之乱后,敕不但与律令格式并行,正式成为一种法律形式,甚至可以取代或破坏律令格式,从而成为唐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上,唐承隋,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唐六典》解释说:“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违禁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律,是关于定罪断刑的法规,涉及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它在四种法律形式中最为稳定、地位最高;令,是关于国家制度的各种单行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及上层建筑各方面的制度,《唐六典》载《永徽令》达27篇30卷,日本学者仁井田陞辑有《唐令拾遗》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布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整理汇编而成的法规、故又称为敕格,如唐太宗贞观十一年颁行《贞观格》,定留武德以来的敕格700条,唐高宗永徽年间将颁发于州县实施的格称为散颁格,单独分类;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公文程式以及关于诸官权责的规定,其篇目比令更为繁多。

以上四种法律形式构成了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是封建法制协调发展的反映。其中,令、格、式三者从积极的方面规定了国家制度及办事的章程等内容,律则从消极的方面规定了违反令、格、式所应受到的惩罚,即所谓“一断于律”。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皇帝的敕(即制敕)在唐律中有特殊作用和地位,它虽未被定为一种法律形式,但其效力却高于上述四种法律形式。如唐律《断狱》篇规定了“制敕断罪”,即原“临时处分”的敕经汇编确定为永格后,即成为断罪的依据了。安史之乱后,敕不但与律令格式并行,正式成为一种法律形式,甚至可以取代或破坏律令格式,从而成为唐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穆宗长庆三年(823年)的敕说:“自今以后,两司检详文法,一切取最向后敕为定”[1],更是提高了敕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