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武帝之后,直到西汉末年,汉律基本无重大修改。汉代的律,基本上是综合性的法典,如《九章律》等。汉初谈“律”就专指《九章律》而言。关于《九章律》的篇名,《晋书·刑法志》在讲到魏以前法律的沿革时指出:“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肖何定律,……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章”。......
2023-08-04
继秦而起的两汉(西汉和东汉)始于公元前206年,终于公元220年,共历24帝、426年。汉代的法律统称“汉律”,但它早在唐以前就已失传。现在研究、分析汉律只能根据汉和汉以后学者在著作(如宋代王应麟的《汉制考》,薛允升的《汉律辑存》、沈家本的《汉律摭遗》、程树德的《汉律考》等)中引证的汉律的某些条款以及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记载归纳整理,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1983~1984年考古工作者又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汉墓葬中发掘出大量竹简,其中有500多支所记内容为汉律,已整理出的律名大都与《睡虎地秦简》所记律名相同,充分证明了“汉承秦制”的说法。
汉代的立法经过了一个复杂的过程。汉初,统治者基于秦专任刑罚经二世而亡的教训,崇尚黄老思想,实行“王霸道”杂之,废除了某些酷刑;武帝之后,则“独尊儒术”,儒家学说开始在立法、司法领域中占据统治地位。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简明:
第一阶段,西汉初的立法。陈胜、吴广起义失败刘邦攻下咸阳后,听从樊哙、张良的建议,封存秦宫内的宝物,回军驻扎霸上,召集附近各县的父老豪杰,宣布了我国历史上有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1]但是,“约法三章”只是一种策略性的权宜措施,当刘邦取得天下后,就因“四夷未附,兵革未息”而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2],于是命令相国肖何“扌君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3],使汉初的立法有了大的转折。除九章律外,刘邦还命令“韩信定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4],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此外,汉初还发布了一些单行律令:惠帝时命叔孙通就九章之律“所不及”者加以补充,成《傍章律》十八篇;四年除秦挟书律;高后元年除三族罪、妖言令;文章、元帝除收孥相坐律,二年除诽谤律,五年除钱律,十三年除肉刑及田租税等。
第二阶段: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武帝后,因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就进行大规模的增修法律活动。首先,招进张汤、赵禹,“条定律令,作见知故纵(知他人犯罪而不检举)、监临部主(监督执法情况的官员及犯人所在部门的官员要连坐)之法,缓深故之罪(对犯罪加重处罚或陷人于罪的官员减轻处罚),急纵出之诛(对放松管理,减轻处罚罪犯的官员加重处罚)。”[5]然后,由张汤制定了宫廷警卫的《越宫律》二十七篇[6]。赵禹制定有关朝贺礼仪的《朝令律》六篇[7]加上前述的《九章律》九篇及《傍章律》十八篇,这就是中国法制史上所称的汉律六十篇。至此,汉“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8]。此外,为了打击农民起义及对汉统治不满者,还制定了《沈命法》[9]、《通行饮食法》[10]、“腹非之法比”[11]、“重首匿之科”[12];为了削弱、控制诸侯王势力,又作“左官之律”与“附益之法”[13]等。自武帝之后,直到西汉末年,汉律基本无重大修改。这是两汉立法的完成阶段。
第三阶段,东汉时的立法。刘秀所建立的东汉王朝,外有轻刑之名,实是以重典治乱世,仅东汉初废去了王葬新法,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此后未再进行较大的立法活动。只是在东汉末年,马融、郑玄等以《春秋》经义解释法律,以后“凡数罪所由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言”[14]。所以有人说:“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15]。
从上述两汉的立法情况,可以得出有关两汉的法律形式除了皇帝的诏、制之外,尚有(法)律、令、科、比等,说明了汉代在这方面对秦律的继承与发展,并使之更规范化。汉代的律,基本上是综合性的法典,如《九章律》等。令,“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16]汉令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张家山汉简的书题中就有《二年律令》、《律令二十囗种》的记录,就是明证。在实际执法中更是如此,如西汉廷尉杜周治狱不以成律,仅以皇帝的个人意志为依据,就有人责问他:“为何不循三尺法?”他却答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17]在这里,他认为前代君主制定的称律,后代君主解释的就叫令,并强调了令的效力高于法律,如律令相冲突,应以令为大,以“当时为是”,这种开创于秦,确立于汉的以令破律的做法,为以后的封建王朝所沿袭,并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汉令既广且多,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见于史籍的汉令,到西汉昭帝时令已达359章,到成帝时“律令繁多,百有余万言”了。科,从汉代开始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是具体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条文,又称“事条”或“科条”,用它补律令之不足,汉的科种类繁多,即所谓“汉共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18],以至于后来频繁撰立科条”[19]。比,即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又叫“决事比”,是秦朝“廷行事”的演变与发展,但汉时“以例相比况”,“比”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刑式。汉代的比详密完善,已按不同标准进行具体分类,如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已达13472件[20];东汉仅“嫁娶辞讼决事比”就达906卷,且卷下又分篇、章,可见汉成例之多。
下面,就来分析、介绍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
通常所称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它是汉律的核心与主干,是最基本的法律。汉初谈“律”就专指《九章律》而言。叔孙通在肖何后制定的《傍章律》十八篇,即是附于《九章律》之后的篇章,是作为《九章律》的附则而颁行的,为此,后汉的文颖在注释《汉书》时说:肖何所定《九章律》是当时法律的“经”。两汉四百余年间,历朝虽有增删修订,但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变化。
《九章律》因其九篇而得名,它产生于汉初新的阶级关系趋于稳定的形势下,汉高祖刘邦命相国肖何依当时之需要,对秦律有所取舍而成。关于《九章律》的篇名,《晋书·刑法志》在讲到魏以前法律的沿革时指出:“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肖何定律,……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章”。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经》及战国秦制秦朝的法都是汉律的渊源,《九章律》是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兴律、厩律和户律三篇而成,新增加三篇律的内容,基本上为民事方面的立法,如兴律规定了有关工程兴建、擅发徭役内容;厩律规定了有关牛马等畜牧管理的内容;户律规定了有关户籍管理及婚姻,赋税等内容。
汉律虽大体上源于秦制,但其内容又不免带有强烈的时代色彩:
1、行政方面。汉代对于官吏的管理,有些同秦制,但也有新的发展。如绝对忠君的要求,法律有“不道(臣子背弃为臣之道)”、“不敬”、“大不敬”条,汉严延年不道,被弃市,说明处罚也很重。在选官方面,“举奏非是”和“举奏不实”都应负连带责任。对不廉官员、渎职官员(见知故纵)也有罪刑的规定。官吏“软弱不胜任”即“下官不职”[21]就终生不得复出。对官吏还实行“禁锢”制度,使之“终身不得仕”,汉代官吏犯罪后也有特权,即“先请”和“三议:“亲、贤、贵官员犯罪后都享有“先请”皇上特权,一般给以减免从轻或作无罪处理。
2.经济方面。汉代土地所有权关系沿用秦制,分官田、私田两种:官田国有,且不得买卖,盗卖或买官田者则处以死刑。私田可以买卖,民间多以契约方式处置自己的土地,如汉代遗存的“买地砖券”、“买田铅券”等。汉律对土地税(一般为三十分之一,比秦朝轻三分之二)、商税(商人、高利贷者财产每二千钱,抽税一)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借贷也作了规定,禁止“取息过律”(一般规定“受息无过岁什一”),否则即是有罪的;禁止私铸钱,罚罪很严。另外,汉建立的户籍制度,为以后历朝树立了样本。此后,各朝编纂《户律》、历代正史《地理志》记载户口已成为定制。
3、刑事方面,汉律为了削弱藩镇势力与防止阿党行为,有“三互”罪名(指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不得交互为官);又有“阿党”、“附益”与“左官”罪、“更相荐举”罪。为了打击盗贼,汉律规定晚上钟鸣后京师“不得有行者”,“夜行不休是罪人”,“夜行即杀之”。对有通行饮食于“群盗”者则诛杀之。汉代户婚入律,对封建伦理作了专门规定,如规定贵族爵位由嫡长子继承,“非正(非正嫡诈承袭)是一种诈伪罪,会丢官免爵;以妾为妻,是“乱妻妾位”;汉律认可了“七弃三不去”的休妻条件;认为“不孝”是大罪,要“弃市”,而“不为亲行三年孝,不得选举”。又因无后也是不孝,所以在汉代的司法实践中,竟有死囚因无子而特许其妻到狱中,使之与其夫同宿,及至妻身有孕后,才处死罪的做法,反映到法律中就是“无子听妻入狱”的明文规定。
4、诉讼方面。汉代以《九章律》中的《囚律》、《捕律》及其他单行律令为法律依据,除官吏纠举犯罪外,允许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控告,规定人们有告奸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但是诉讼必须逐级进行(西汉分郡、县两级,东汉末分州、郡、县三级)而不得越级;卑幼也不得控告尊长,目的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汉代的审讯中,审案称“鞫狱”,采用纠问式审判,被告无辩解权;刑讯已成制度化;审理后的案件,要向被告人及家属宣读,这是审案的最后程序,称为“读鞫”。读鞫之后,被告人及家属认为冤屈,可以要求复审,称为“乞鞫”,但须在法定时间内即听到判决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被告的口供也是判决的根据。同时,上级司法机关有权审理平反冤狱,形成录囚制度,且从东汉起,皇帝也亲自录囚。此外,汉代在司法原则上与秦大为不同的地方在于“春秋决狱”的运用,即以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经的基本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根据。春秋决狱是儒法开始合流而又尚未合流的必经阶段,它从两汉起,历魏晋南北朝,始终是封建君主专制下审理要案的重要形式之一,当然绝大多数是用来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刑罚的适用原则主要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造意、首恶和从犯,区分犯罪人对待罪行的态度,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民年七十以上及不满十岁有罪,减免其刑罚;未满八岁及八十以上,非所杀人,他皆不坐)。实行两罪从重处罚,不追究已赦前罪,实行连坐等。在刑罚的执行上,笞刑当庭执行;徒刑宣判后执行;死刑立秋之后执行;贵族处死以“赐死”代替刽子手行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22]
从以上汉律的主要内容中,可以看见汉律同秦律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形式已固定化。两汉四百余年,不断颁布律令,但律、令、科、比这四种法律形式,则终汉不变,并且这些法律形式的产生、地位与相互关系也十分清楚。后世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汉制,基本上采用“律、令、格、式”,“敕、令、格、式”或“律、例、典”等形式。
第二,刑罚开始走出原始野蛮的阶段。汉以前及汉初,中国刑罚基本上还是沿袭奴隶社会原始野蛮的“墨、劓、非刂、宫、大辟的肉刑。文景之际以“废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革,为建立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作了准备。
第三,礼法混合,春秋决狱。“失礼则入刑”,这是汉律与秦律的不同。汉律给礼以刑罚的后盾,使礼成为法律条文,如规定不忠不孝为大逆不道,在中国法律史上,首创了“不敬”、“不孝”罪;行“仁政”废肉刑;据“刑不上大夫”,在法律上给贵族官僚以“上请”、“三议”的特权;实行“父子相为隐”、“亲亲得相首匿”、大赦与秋冬行刑等。春秋决狱自汉为始,沿用了七百余年,直至隋唐礼法才合流,“一准乎礼”,在这方面,汉代奠定了良好坚实的基础。
以《法经》为基础、继承且发展了秦代法制,经过改革与发展而日臻完善的汉律,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在保护汉代中央集权政治统治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因此《明史·刑法志》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这说明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不仅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还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最后确立。
【注释】
[1]《史记·高祖本记》。
[2]《汉书·刑法志》。
[3]《汉书·刑法志》。
[4]《汉书·司马迁传》。
[5]《汉书·刑法志》。
[6]《晋书·刑法志》。
[7]《晋书·刑法志》。
[8]《汉书·刑法志》。
[9]《汉书·咸宣传)。
[10]《史记·杨朴传》。
[11]《汉书·食货志》。
[12]《汉书·梁统传》。
[13]《汉书·诸侯王志》。
[14]《晋书·刑法志)。
[15]《魏书·刑法志》。
[16]《汉书·宣帝纪》,文颖注。
[17]《汉书·杜周传》。
[18]《后汉书·陈宠传》。
[19]《后汉书·陈忠传》。
[20]《晋书·刑法志》。
[21]贾谊《新书》。
[22]《西魏书·刑法志》。所以,有人说死刑缓刑制度源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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