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大明律》的编纂工作全部完成。明代判案除依《大明律》、《明大诰》外,仍沿袭唐、宋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用“例”补律之不足,防止法外遗奸。下面,分三部分说明《大明律》、《明大诰》、《明会典》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2023-08-04
战国时期既是封建改革的时期,也是中国由分裂割据走向统一的时期。各诸侯国中,秦国进行的商鞅变法比其他诸侯国更彻底,改革了落后的社会制度,使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增强了军事上的优势,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秦为了巩固统一的成果,建立了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
秦朝是在秦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战国时,秦国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起自商鞅变法时期,标志是商鞅借鉴李悝《法经》“改法为律”[1],即以《法经》六篇为蓝本制定了秦刑律,商鞅使中国古代法更前进了一步。秦统一中国后的立法是前一个时期立法的继续,秦始皇34年,又在丞相李斯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2],凡事“皆有法式”,莫不“建立法度”[3]。秦始皇死后,秦二世采纳赵高建议“更为法律”[4],使秦法更加严苛,走上超法统治。
秦朝法律原始材料,除《史记》、《汉书》、《战国策》等著作及战国、秦汉学者的其他著述中保存了一部分外,其他的都早已散佚。明朝中董说著《七国考》时,虽列有《秦刑考》,但搜集到的律文极有限。近人程树德作《九朝律考》对秦则是避而不谈,从汉起笔。因此,以前只能根据十分零星的史料对“法治”的秦作不甚完整、不甚准确的了解和推测。这一憾事直到1975年神奇的考古发掘才得以弥补。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大批保存完好的竹简。经整理,竹简共有1155支,另有残简88片,其中大部分是秦律条文和法律文书。简的长度在23cm到27.8cm间,用细绳分上中下三道顺序编组成册。简文是用毛笔书写的秦代隶书,字迹工整清晰,共约四万余字。这些竹简是曾作过秦地方司法官的墓主喜(死于公元前217年)生前抄录下的随葬品,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统一全国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217年)一百多年间秦律的部分内容,主要是战国末期的律书。墓主人抄录这些律书就说明它们是当时通行的法律;它们虽不是秦律的全部,但是我国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早、也是最为系统的秦律,是我们了解秦朝统一前后法制发展情况的第一手材料。这些竹简已由整理小组编成《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简称《秦简》或称《云梦秦简》。
《秦简》可以分为十个部分。
第一,《秦简》中的律分为三部分:《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和《效律》,涉及到三十多种秦法规,其中有商鞅颁布的《刑律》、《军爵律》。《秦律十八种》共有竹简201支,这是墓主人从18种秦律中抄录的法律条文;《效律》共有竹简60支,是关于检验帐目、物资及度量衡方面的法律,抄录的内容最为全面(效律的内容在《秦律十八种》中也有部分);《秦律杂抄》共有竹简42支,全是杂抄的秦律条文,主要内容为官吏任免、军战、采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上述三个部分抄录的都是秦单行法规的原文,多是残缺的,有的仅存一、两条律文,有的只是律名而无律文。
第二、《法律答问》,共有竹简210支,问答187条。这是秦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法律条文(主要是刑律)所作的有效解释。这部分内容说明了商鞅参照李悝《法经》制定的秦律,也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并且较全面地解释了商鞅刑律六篇的各种具体问题,其中有关于犯罪、刑罚、刑罚适用原则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及说明,如: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对乙如何处置。答:对乙不应论罪;但如果乙知道甲盗窃而不捉拿,就应对乙处以罚一盾的刑罚。秦国在商鞅时就有官吏统一解释法律的制度,形成了“以吏为师”的风气;朝廷设置主管法律令的官吏,由他们负责教导人们知法、守法。其他官吏和百姓有权向主管法律令的官吏询问有关法律条文,而主管官吏须依法对此给以明确的答复。并且还要将所问及解答内容写在一块一尺六寸长的“符”片上,注明年、月、日、时,符的左边交给询问者,右边封藏。如主管法律令的官吏不肯回答,一旦询问者后来犯了正是他所询问的那条罪,此时就要依照该条律的规定追究主管法律令者的刑事责任[5]。可以说秦律中的这种规定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疏议”的雏形。如下面将要介绍的《唐律疏议》就是把唐律、疏议及问答合刊成统一的法典,三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封诊式》,这是秦官方发布的关于治理狱案的程式。这部分共有竹简98支,简文分为25节。《封诊式》应是秦代原来的名称,它刻在这部分竹简最末一支简的背后。其中的第一节《治狱》与第二节《讯狱》规定了秦对官吏治狱的一般要求,如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刑讯;提出了“毋笞掠(用竹板或荆条打)而得人情为上”,即认为在办案时不笞拷就能把案情弄清楚是最好的,而笞打和威吓犯人则是失败的;只有在犯人欺骗、不服罪时依照法律应笞打的,才可笞打。如笞打,须在口供记录中说明之。《封守》一节要求查封时须作查封记录:根据哪个机关的决定执行查封;查封哪些物品;实封哪些物品,应封而来封之物品;查问里典及被查封人四邻的情况;同时执行查封人应将被封物品交付里典,由里典与同里的人轮流看管;等等。《封诊式》的其他22节皆为治理各种狱案的式例,除大量刑事案件如盗、逃亡、贼死、群盗外,还有关于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翻供及处理争斗、奸非、主告奴、父告子等的程式。
《封诊式》中的这些文件是作为样本,模式提供给司法官吏的,以此作为办理案件的根据,它保存有我国最早的司法检验资料,也是我国迄今有据可查的最早的式。
第四,《语书》,共有竹简14支,这是秦始皇二十年,南郡守腾发布的一个地方性法规,是一篇难得的珍贵法律史料。它反映了秦当时的政治和军事斗争情况。其中反复申述要以律令约束吏民,表现了“法治”的精神。
第五,《编年记》,共有竹简53支。它按年代的前后顺序,记载了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统一全国的战争过程中,国家及个人历史上的大事。秦庄王三年以前,它侧重记载秦对六国的战事;秦始皇元年以后,则主要记载喜和他家族的情况。
《编年记》中的很多记载与《史记》等书的记载一致,而且有些记载比《史记》还要详细,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史记》书载的不足之处。
第六,《为吏之道》,有竹简51支,这是一篇私人杂记。其中论述了如何做吏及吏应恪守的信条等,很象后世的官箴。
第七,《日书》甲种与《日书》乙种,共有竹简426支。这两种日书都是占卜类的书籍,内容多是占卜祸福吉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
从上述《秦简》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分析总结出秦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来。
首先,就法律形式方面讲,在秦简出土之前,史载的秦朝法律形式有律、令、制、诏四种,但秦简说明秦尚有法律法律答问、式、例等多种形式。秦律是由国君或皇帝发布的,除商鞅以李悝《法经》六篇为蓝本制定的六篇刑律外,秦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规。秦令,既见于史籍,也见于秦简(如《法律答问》中的犯令、废令等),它也是由皇帝发布的,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答问》,是由秦官方以问答方式对法律进行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对原有律文的补充规定,后来就发展为“律疏”、“疏议”。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规定了有关的法律文书程式。《说文》:“式,法也”。《宋名·刑法志》:“有体制楷模者,皆为程式”,都说明了式的规范作用。例,即“廷行式”。“廷”指朝廷,“行事”指“已成已行之事”;“旧例成法曰行事”。[6]这在《法律答问》中多处提到,如有问答为:担任“术盗”职务者在追罪犯时,罪人拒捕,格斗时把术盗杀了。问:这是蓄意杀人,还是斗殴杀人?答:是斗殴杀人,但依照判例就是蓄意杀人。说明秦除以律令断案外,还适用成例断案。这方面被汉以后的统治者所吸收,甚至还出现了以例代律的现象。
其次,从秦简所反映的秦律内容看,秦律除了刑事法规外,还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内容十分丰富。
1、刑事方面,秦简中的单行法规有《捕盗律》、《盗律》、《贼律》、《捕亡律》等,规定了罪名近200种,它继承并加强了李悝《法经》“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将矛头主要指向一切危及和可能顾及秦专制统治的政治、经济甚至思想的犯罪行为,打击的重点是盗、贼。《法律答问》共有187条,涉及盗、贼的就有58条之多,且处刑很重。以盗为例:偷采别人家的桑叶,折价不满一钱,就要罚苦役三天;知情分赃不到一钱,也要与偷千钱的主犯同样论处;知情而不捕捉,也要罚一块盾牌;妻知夫盗,与夫同罪;不知夫盗,也以窝赃犯论处;有盗窃动机的人,即使还没有到达盗窃地点,也要处以可用钱赎的黑京刑。如果是五人合谋盗窃,得赃一钱以上,就应砍掉左脚,并在脸上刺字后罚筑城五年。当然对贼的处罚更重。
秦律中刑罚适用的原则主要有:刑事责任年龄(身高不足6尺者为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区分故意与过失、教唆同罪、累犯加重、诬告连坐、团伙犯罪加重、自首减刑、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主要因素、以犯罪者身份等级定罪量刑等。
2、民事方面,秦律明确保护国家和个人的财产私有权。如《田律》规定:国家根据“受田之数”征收田赋;对盗牛马者严加惩处。关于财政制度的《金布律》规定:欠公家的债一年不还者,要依法论罪等。《法律答问》中还有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如已婚女子逃走,又与他人结婚,不但婚姻无效,还要被处黑京刑并罚舂四年的米。同时也保护女子的权利:妻子凶悍,其夫打她,撕裂她的耳朵,或打断四肢的,也要被罚作劳役。
3、经济方面,秦简中有关官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规或条款占有很大的比例。如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业管理、田赋征收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的《厩苑律》,关于牛羊畜养考核的《牛羊课》,关于货币财物管理的《金布律》,关于关市及其税收事务的《关市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等的《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关于检验度量衡、清查帐目、清点物资的《效律》等。
4、行政方面,《秦简》中有许多这方面的单行法规,它们涉及到秦朝诸方面的行政活动,内容全面,结构严谨。如关于官吏任免的《置吏律》、《除吏律》,关于工程建设及徒刑管理的《司空律》,关于任用贵族官僚子弟和《除弟子律》,关于掌京师内史职务的《内史杂律》,关于廷尉职掌的《尉杂律》,关于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属邦职掌的《属邦律》,关于徭役的《徭律》,关于委书传递的《行书律》,关于限制游说者的《游士律》,关于驿传饮食的《传食律》,关于男子成年登记入册的《傅律》,关于朝廷卫队的《公车司马猎律》等。
5、诉讼方面,《封诊式》的主要部分及《法律答问》中的一部分,均属有关诉讼制度方面的规定。其起诉形式有“公室告”、“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指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主要是控告贼、盗犯罪行为,相当于现在的公诉行为;“非公室告”,指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提出控告,如父母告子女盗家财,或子女、奴隶告父母、主人对已擅用刑等),官府对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坚持上告,告发人要受处罚,这一点到《唐律》时更为严格);实行奖励告奸、诬告反坐,限制子女、奴婢的控告权;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等。
《秦简》除涉及到上述五个大的方面外,还有军事(《屯表律》、《中劳律》、《戍律》、《军爵律》)、外交、侦查、勘验、审判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从《秦简》中《厩苑律》、《傅律》、《工律》、《公车司马猎律》及所附录的魏国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颁布的《户律》、《奔命律》看,其内容已与汉《九章律》的兴、厩、户三者相符,因此也有人认为,秦律此时已突破了李悝《法经》六篇的限制,形成了兴、厩、户三篇的雏形,开始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之后,无论汉初肖何的九章律,或曹魏之太和律,都是在秦律的基础上斟酌增减而制定的。
再次,秦代的刑罚以重刑主义为指导,不但刑种很多,而且手段相当残酷,在历代封建法律中罕见。现将史籍及秦简中所载秦代刑罚归结为如下七类:生命刑,即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有绞、枭首、腰斩、磔、车裂、戮、弃市、剖腹、生戮、定杀、坑、赐死、鑊烹、凿颠、抽胁、囊扑等。族刑,有灭家、灭宗、灭族、夷三族、夷九族、夷七族、夷十族、灭里等。肉刑,有膑、黑京、斩左右趾、刖、劓、宫、笞、榜笞、具五刑、髡钳、耐等。徒刑,有城旦舂、刑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隐官工、赀戍。流刑,迁、谪、逐。财产刑,即赀刑(赀甲、赀盾、赀布)及赎刑。身体刑,夺爵、除官、废、收、籍门等。因此,汉人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最后,秦律在限制奴隶制的同时,又有保存奴隶制残余的规定。如《军爵律》规定:奴隶作战立功,即可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爵位;《司空律》规定:奴隶自愿守边五年,可赎免为奴的亲属一人等。这些都有利于奴隶的解放。但《秦简》中又有不少把罪犯罚为奴隶的法律条文,并允许私人占有、役使奴隶,体现了早期封建法律的历史局限特点。
总之,从《秦简》所展示的诸多内容中,可以看出秦朝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以法治思想为指导,而受儒家思想影响却很少,以刑法为主体,其矛头主要指向一切危及和可能危及秦专制统治的政治、经济乃至思想的犯罪,充分体现了法家所信奉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信条。同时,还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以重典整治官吏,等等。它对以后的中国法制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注释】
[1]《唐律疏议·名例》:“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相秦,改法为律”。
[2]《史记·李期列传》。
[3]《史记·秦始皇本记》。
[4]《史记·秦始皇本记》。
[5]《商君书》卷五《定分》。
[6]《汉书·翟方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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