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形式上,唐承隋,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唐六典》解释说:“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违禁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安史之乱后,敕不但与律令格式并行,正式成为一种法律形式,甚至可以取代或破坏律令格式,从而成为唐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2023-08-04
何为法律?法律就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其目的在于建立、巩固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职能的工具。它与国家同时产生。
但是,国家与法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历史唯物主义为这个过程指出了一条发展的基本规律:随生产力由低级状态逐渐提高,私有财产的逐渐出现,人类总是由无阶级社会逐渐进入阶级社会,相应地由原始氏族组织逐步地转化为国家组织,由习惯逐渐地演变为法律。由于世界各个民族有其借以生存和发展的具体环境,有着特殊的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因而形成国家和法的具体途径也不尽相同。
中华民族的主体从远古开始,就生活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大约在六千年前左右,已逐渐摆脱狩猎和采集经济,进入以种植经济为主的原始农业经济。先民劳动、生息、繁衍的这块大陆,东临大海、西北是戈壁、西南则是极险峻的青藏高原。在这样的环境中主要从事原始农业经济,这是考虑中国由氏族社会形成国家的基点;再从此基点出发,可以看出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有其特色:在生产力提高,私有财产出现,社会逐渐划分为阶级,以至形成国家的全过程中,氏族血缘纽带顽固存在并得到加固;对祖先崇拜的礼也逐渐地具有了阶级性;“刑起于兵”,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和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随着这些进程的加剧而日益强化。这些因素交互作用,导致了中国法的形成。
为了更准确、系统地把握与认识中国法律发展的全貌,在具体说明中国法律的产生之前,在此先介绍中国刑、法、律的演变及其涵义。中国古代的“法”与“律”并不连称,并且古籍中表示法律的字、词也较多,如《尔雅·释诂》中有典、彝、法、刑、范、矩、恒、律、秩、宪、辟等,指的都是法律。但对于古代社会的基本法或重要法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都有其固定一致的称谓,如夏、商、西周称为“刑”;春秋战国时称为“法”;秦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此后除唐末、宋称为“刑统”,元称“通制”、“典章”外,其余均称为“律”。
“刑”最早有两种含义:一为单纯的杀戮,《说文》刀部释为:“佢,刭也”;二为惩罚犯罪,《说文》井部:“井刂,罚罪也”。后来两者合一成为惩罚犯罪之法,“刑,法也,罚总名也”。[1]刑已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了,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
法,最初写为“詖”,[3]表示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则,“法,常也”。[4] 到后来写为“週”,据《说文》它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水、鈇(zhì)、去。其左边从水,意为象水一样的公平;右边是“鈇”,就是传说中神兽决狱中的獬豸(xìezhī),“似牛,一角,古者决狱,令触不直”;“去”字,表示对于鈇角所触及的一方,应裁决为不正直的一方而令去之。可以说整个“週字就是中国古代神兽决狱的象形字[5]。
律字的出现较之刑、法更晚些。《说文)》:“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乐器中调音律的一种工具,即是“均钟”,律就是要象用均钟调音律那样,“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尔雅·释名》释为:“律,累也,累人心使不放肆也”。即借作法律,要求人们的行为整齐划一。因此,律即是法,它的意义较刑、法为广泛些。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起国家的是传说中的夏。夏朝从传说中的禹(约公元前21世纪)开始,到桀灭亡(约公元前16世纪),历400余年。随夏朝国家的产生,中国最早的法律也就产生了。夏朝有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即《高书·甘誓》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用法律约束武装力量、奖惩士兵。另外,史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6]。后人大多以“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史载夏朝“五刑之属三千,其罪莫大于不孝”;[7]而五刑的刑种,据《尚书·吕刑》则源于南方的苗族蚩尤制定的“五虐之刑”,即“劓、耳刂、木豕、黑京”和大辟。《唐律疏议》引《尚书大传》说,禹刑中的罪名和刑罚有“三千条”之多。东汉学者郑玄在注《周礼》时说,这三千条分别为:死刑(大辟)有二百条,膑刑(砍脚刑)有三百条,宫刑((毁坏男、女生殖器的刑罚)有五百条,劓刑(割去鼻子)和墨刑(刺面或额并涂墨)各有一千条。[8]实际上,上述的五个刑种、三千条,大抵说的是夏刑已相当多,并非是确数,对此不必详究。
继夏而起的商王朝是汤在亳(今河南濮阳)建立的商王朝,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可考文字的王朝。因商朝多次迁都,其中第二十代商王盘庚迁都于殷(今河南安阳),故商又称为殷或殷商。“刑名从商”[9]说明以刑法为主的中国古代法到商朝已经略具规模。周初的统治者也曾称赞“殷彝”、“殷罚”。[10] 史载在商王太甲时“不遵汤法”[11];另一商王祖甲曾“重作汤刑”[12]这都说明《汤刑》在商朝有可能是汤王所定,此后又经过了不断的修改、补充,从而成为成文的刑法典。
继殷商后起的是公元前1027年周武王灭商后建立的周。到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洛阳),这一历史时期史称西周。史载西周的立法活动分为两大部分:周公[13]制礼与吕侯作刑。对史称的“周公制礼”,应理解为以周公为代表的周统治者陆续制定、修改、编纂周朝礼乐制度的一系列立法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封建等级名分制度,以及与等级制度互为表里的宗法制度。礼在西周时居于根本法的地位,被奉为“国之干”、“国之纪”、“王之大经”[14]。
西周除了周初的“周公制礼”外,还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即“刑书九篇”,[15]同周礼一样,它也是由周公旦主持制定的,并运用了很长时间[16]。在西周,有史可考的另一次,也是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则是周穆王时的吕侯制刑。吕侯是穆王时吕国的诸侯兼任周司寇(法官),受命于穆王所定之法律被称为《吕刑》。后来吕国改称甫,因此《吕刑》又称《甫刑》。《吕刑》全书三章二十二项,计952字,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言刑专著,现存古籍《尚书》之中,其内容相当于后世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其中,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认为各种肉刑首先是由苗民创制的,他们滥用刑罚残杀无辜,已经得到恶报。帝尧命臬陶为士,要求用刑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十次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吕刑》以论刑为主题,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司法环节都必须慎重,并对此提出了很多具体的作法,以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此外,还具体规定了区分故意与过失,疑罪的五刑可以锾(铜)收赎等[17],使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吕刑》所反映出来的上述立法思想,对后来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史称东周。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两个时期。“春秋”得名于孔子所编修的鲁国编年史纲《春秋》之书名。现多以周平王东迁之年到公元前475年为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推动了生产关系的相应变革;井田制的废除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了上层建筑领域的大变化。此时的社会已进入了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其中,成文刑书的公布就是春秋时期法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而这一改革又首先从郑国开始,继而蔓延到晋国、宋国、楚国。
公元前536年,自公元前543年起就任郑国执政的子产把刑书条文铸在鼎上,作为国家的常法公布于众[18],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首次公布的成文法,它也是子产巩固他在郑国的改革成果的反映。公元前501年,郑国又公布了一部《竹刑》。它的作者邓析,系子产同时代的郑国人,思想活跃、激进,能言善辩,反对一切效法先王;还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教人诉讼,应当是中国第一位律师[19]。为了维护新兴势力,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上,故称“竹刑”[20]。当时子产已死去二十年,郑国由驷閒(chuán)执政,此人妒贤嫉能,以“私造”刑书的罪名将邓析杀害,却又将邓析的《饣个刑》宣布为国法。这也充分说明了《竹刑》较《刑书》更顺应了已发展的郑国社会形势。
在子产铸刑书23年后,即公元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荀宣二人将范宣子任晋国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孔子曾对此提出反对意见[21]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之后,宋、楚等诸侯国纷纷效法郑、晋制定和公布成文法。
春秋各国的立法已无可考,但“铸”以公之于众,革除了原来刑书只藏于官府,“刑不可知,其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中国法制史揭开了光辉的一页。
从公元前475年,中国历史进入战国时期,该时期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止。这一时期是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统一的时期。原来的一百多个小国经过春秋时期的兼并,只余下二十多个,并进而形成了秦、楚、齐、赵、韩、魏、燕七国争雄的局面,且七国都企图以武力消灭他国,统一中国。因此,变法图强,发展经济,提高战斗力,就成为各诸侯国全力以赴的中心任务。
战国初,最先富起来的是魏国。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就任命李悝(kuī)为相,尊为师,主持变法事宜,在战国各诸侯国中最早实行经济、政治改革。李悝,当时是闻名魏国的儒家子夏的学生,而子夏则是孔子的高徒。李悝从子夏那里学得了一套治国安邦的权术,在魏文侯的支持下实行变法,成绩卓著。其中贡献最大、流芳百世的就是他在研究、比较各国法典的基础上,编撰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文刑法典——《法经》。它是集春秋、战国初期成文立法之大成,自秦汉起,历代统治者都把它视为立法的楷模,李悝也因此被尊崇为封建律法的鼻祖。
《法经》一书的原文早已佚失。东汉时桓谭曾在其著作《新论》中辑录、评论过《法经》,但《新论》在南宋时就已经失传。《唐律疏议》及《唐六典》中也只载有《法经》的六篇篇名;唐人撰《晋书·刑法志》时,在其中保存了《法经》的篇目及立法宗旨,但全文只有108字;明人董说撰《七国考》,引了东汉桓谭《新论》中有关《法经》的记述,但由于《新论》在南宋时已失传,董说有关记载从何转引而来,也不得考。我们认为应以《晋书·刑法志》最为可靠,其他的可以作为旁证材料。下面仅介绍已确信属于《法经》的部分内容。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正律部分,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四篇。其中,盗法是关于惩罚侵犯私有财产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惩罚侵害他人人身犯罪的法律。《法经》对盗窃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严重的要处死;拾遗者也要被砍去脚。而杀人者不仅本人要被处死刑,还要籍没其家及妻氏、母氏。囚法是关于囚禁、审判罪犯的法律。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秦律中有《捕盗律》有可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遗憾的是这后两篇的具体内容全部佚失。
第二,杂法部分。这是对于前四篇“正律”中盗、贼以外的其他类犯罪的补充规定。据《七国考》载,杂法主要包括六禁与逾制两部分内容。六禁为:淫禁(禁淫乱行为)、狡禁(禁狡诈行为)、城禁(禁越城行为)、嬉禁(禁赌博行为)、徒禁(禁群聚行为)、金禁(禁贪脏行为)。逾制为职官僭越等级行为,也属于禁止范围。
第三,“减法”部分,即具法,也就是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规定了依不同情节给予轻重不同的处罚,如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22]。可能因“具法”部分主要是减轻刑罚的规定,因此《七国考》中称为“减律”。
《新论》说:“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23]说明《法经》的立法宗旨和首要任务是维护、发展新兴阶级势力的政治、经济利益。此后,历代刑律均以惩治盗、贼作为最主要的内容。其次,《法经》还确立了封建刑律的编纂体例,它的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部分,第六篇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将分则与总则区分开来,以总则殿后,这是法典编纂技术上的一大改进,为以后封建法典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著名的汉《九章律》就是以其为蓝本。最后,战国以前的法律通常不称作“法”而叫“刑”,《法经》改刑为法,表明此时封建制的法已具有成文、公开、相对平等适用等特征,反映了法律内容的进步性。
【注释】
[1](宋)陈彭年《玉篇》
[2]《左传》昭公六年。
[3]《说文》十上,A部。
[4]《尔雅》卷一,《释诂》上。
[5]神兽决狱:相传在中国久远的氏族社会,杰出的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臬陶(gāoyáo)为司法官。臬陶执法公平,正直无私,《述异记》(卷上)载:他断狱时依靠一头名叫獬豸的神兽,“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人有罪。臬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曲直立见分晓。是一种典型的神明裁判形式。
[6]《左传》鲁昭公六年。
[7]章炳麟《孝经本夏法说》。
[8]《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隋书·经籍志)。
[9]《荀子·正名》。
[10]《尚书·康诰》。
[11]《史记·殷本纪》。
[12]《竹书纪年》。
[13]周公,名旦,武王之弟。武王死后,子成王继位,由周公摄政。
[14]《左传》昭公十五年。
[15]《逸周书·赏麦解》:《汉书·艺文志》。另一种意见认为:“九刑”为刑名九种。《汉书·刑法志》援引《左传·昭公元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书昭注说:“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正刑五”即墨、劓、、宫、大辟。
[16]《左传·文公十八年》引鲁太史克之言。
[17]《尚书·吕刑序》:“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18]《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
[19]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38页。
[20]《左传·定公九年》。
[21]《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22]董说《七国考·魏刑法》。
[23]董说《七国考·魏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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