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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四十年:同步国际知识产权发展

【摘要】:在中国最新签订的自贸协定中,有些条款反映了中国的利益,例如遗传资源的保护、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等。这些双边协议和自贸协定为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和路径,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截至2014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共有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方签署了《北京条约》。尤其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实施以来,中国解决中美知识产权

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一体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全球化趋势改变整个世界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模式,也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文化、政治、经济、外交、贸易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修订都深受世界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影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从实体一体化到程序一体化发展,中国从一开始的被动接受和改变到主动适应,再到现在主动组织国际条约签订活动,展现出作为知识产权科技强国面貌,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强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一)主动适应国际公约要求,积极完善本国立法

自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重建以来,中国就主动适应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要求,不断完善本国立法。早在1980年,中国就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先后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还在《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协议》上签字,这些国际公约的签订,除了中国声明保留的部分,都自动转为中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此外,为了履行公约的内容,中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主要的法律法规都做了重大修改,例如《巴黎公约》中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也都体现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商标法》修改商标注册中的“一标多类”原则,确定同一商标注册不限于一类商品,简化了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内容进行衔接。除了修改和完善本国法律外,中国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也都做了相应的修正,同时出台对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则。[26]例如,中国1993年参加了《录音制品公约》,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出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还做了第三次最新修订。

(二)积极签订双边协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积极参与双边协议的谈判,解决知识产权具体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就分别与美国、菲律宾签订了与知识产权内容有关的贸易协定和文化协定;90年代分别与瑞典、瑞士、美国等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21世纪初与意大利、乌克兰、俄罗斯、法国、非洲、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签订了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近年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签订关于商标的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2009)、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签订谅解备忘录(2008)、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俄罗斯国家知识中心达成关于交换专利信息和文献的协议(2008)、中美达成关于加强边境执法合作备忘录(2007)等,这些双边协议为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和路径,进一步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尤其注重与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中国迄今已与智利、瑞士、澳大利益、韩国等国缔结了14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重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主要权利义务、规定超TRIPS协议条款以及一些知识产权合作相关的软性条款等等。在中国最新签订的自贸协定中,有些条款反映了中国的利益,例如遗传资源的保护、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等。在中瑞两国自贸协定中,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和专利领域的中草药都有专门的提及。可见,在新时代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有了很大提高,在国际性协议中渐渐占据较为有利的地位。这些双边协议和自贸协定为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和路径,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三)主动承办外交会议,缔结国际公约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一致表决通过批准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北京条约》,该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在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是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截至2014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共有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方签署了《北京条约》。该条约的签订在中国版权事业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之前在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没有规制以使视频形式录制表演行为,也没有对视听作品中表演者的权利做出保护,《北京条约》则是基于对表演者和表演者权利的重视,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国际规范。[27]在《北京条约》签订后,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形势接轨,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会根据《北京条约》的一些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

(四)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提高应对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成效也体现在中国面对美国“特别301报告”“337调查”等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时,其应对水平的显著提高。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过程恰好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以及不断完善的过程相对应,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关注重点也相应发生变化。按照知识产权争端关注点的不同,可以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1979~1992年;第二阶段1993~2001年;第三阶段 2001年至今。[28]第一阶段,由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处于建立阶段,中美之间交锋重点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问题;第二阶段,随着中国法律制度初步建立,中美双方关注的重点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法问题;第三阶段,随着中国加入WTO,美国关注的重点在于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市场准入。

在40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应对过程中,中国的应对水平有了大幅提高,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应对的变化。在中美贸易争端的第一、二阶段,中国主要是被动应对,而到了第三阶段,中国开始进行主动应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力度、保护范围等方面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社会公众也尚未形成系统的知识产权意识,因此,中国在这两个阶段被动地进行了两次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工作。2000年前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和质量、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尤其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实施以来,中国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问题时更加长远地立足于本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在此背景下,中国在面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时积极应对,并积累了在世界贸易组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争端的经验。

第二,政府主导下的贸易救济机制逐步建立。为应对和解决国际贸易摩擦问题,中国商务部成立贸易救济调查局,主要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和贸易救济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国(境)外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及其他措施的应对、建立完善进出口贸易预警机制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等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第三,多边贸易救济合作机制的建立。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与其他国家建立贸易救济合作机制,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交流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立法、实践经验的同时,也通过该机制的建立促进交流,努力化解贸易摩擦。

第四,中国国内行业协会的指导。除了官方机构的大力支持以外,中国也在积极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作用,并积极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