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权利特征的立法缺位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并无一部作为一般规定的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以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等单行法的立法体例相互独立发挥作用。从实践上看,知识产权权利特征在立法上具有必要的地位。此时著作权权利期限届满的效果依然存在。......
2023-08-09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由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专门法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考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虽然宋代开始就出现过版权保护的现象,[2]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才开始真正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历经40年,现已建立起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具体特征为:法律层次完整、权利内容全面、回应产业及时。
(一)法律层次完备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制定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驱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取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3]40年来,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立法空白到制度初建、从被动立法到主动完善,其重要的体现便是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也实现量变和质变的双飞跃。
第一,建立了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在中国,最早的知识产权专门法是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它在199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其主要原因是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旧商标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行完善。2001年2月27日进行的第二次修订是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随着商标制度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断扩大,为服务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商标法》于2013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大大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规范了商标的使用行为,提高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同时注重平衡商标法律关系,强化商标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实现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一部兼具本土化、国际化和现代化特色的商标法。
中国专利局于1980年成立,但迟至1984年3月12日才颁布《专利法》。中国专利局的成立和专利法的颁布,一方面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中美建交谈判签订的相关协定也要求中国对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为了履行1992年1月17日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专利法》于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重新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些规定提高了中国专利保护水平,逐渐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协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它于2000年8月25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为了提高中国的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2008年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它不再是被动的修改,而是主动地从自身需求出发、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而作出的修订。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2015年4月,恰逢《专利法》实施3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正式启动,它促进了中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
国家版权局成立于1985年,它的成立时间也早于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为了履行1992年中美谅解备忘录,国务院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后,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满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0年2月26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结果,中国又不得不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两次修订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都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2011年经国务院领导批示,《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被纳入国务院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订案遵循独立自主原则、平衡原则和国际性原则,着力制定既满足国际知识产权发展需要又立足本国具体国情的新时代的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逐渐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不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存在不少与新制定市场竞争法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的地方等,需要修订以保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4]因此,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启动了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次修订案。此次修订引起极大关注,主要亮点有: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扩大了商业贿赂的范围;对各类恶意仿冒行为做了细化;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了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形成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体规则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基本法律的作用,根据法律实施的具体实践需求,由相关知识产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分别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83年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8年、199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02年国务院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制定了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分别于1992年、2001年、2002年和2010年进行了四次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与修改也相类似。2002年,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制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废止了由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实施条例,新的实施条例于2011年1月8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30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分别在2001年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6年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也积极制定司法解释、统一裁判规则。司法解释的制定,主要解决法律司法适用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程序性的具体法律规则。包括管辖的确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诉前措施的实施,如《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专门解释以及《关于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诉前禁令的司法解释。二是澄清确权授权争议的具体规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2009年)等。三是明确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解决规则。如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驰名商标、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大量的司法解释。
第三,完善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配套法律。知识产权为私权,民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就已明确了民事主体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2条(一般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利益,要承担侵权责任;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细罗列,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其他客体;在中国民法典编撰之际,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当先作为独立的编纳入民法典中,以实现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理性回归;接下来待时机成熟,再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实现知识产权法一体化、体系化的理性安排。让“知识产权法”从“入典”走向“成典”,这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趋向。[5]
为了激励创新,还大量制定了与知识产权法相配合的科技法,这些法律主要有:(1)《科学技术进步法》,该法于1993年7月2日通过,并于2007年修订,以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为基本指导原则,建立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等。(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通过,并于2015年通过修订,其目的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通过,该法出台后,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进配套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截至2016年,全国共颁布了72部地方性法规,为弘扬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4)产业激励类的法律,如《电影产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都有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
有大量涉外法律也规定了知识产权条款,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此外,《反垄断法》第55条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也非常重要。2015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按照《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目的是建立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则的指引性规则,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引导经营者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我国《刑法》中明确了侵权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罪等,以保护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当前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渐趋完整,已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个基本性法律为基础,其他各领域的特别法为补充,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
(二)权利内容全面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未来世界的竞争已然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现实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现实需要,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必须作出主动而全面的调整。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确定权利人的各项权利,都是经过多次修正后,进行了不断地扩张和增加。
《著作权法》自1991年施行以来,对鼓励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产业发展和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期间经过两次修改,2001年的第一次修改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等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保护扩大到以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涉及类似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的保护。它也完善著作权的内容,将著作权人的权项增加为17项,增加出租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内容;在原来只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使用权的基础上增加著作权可以转让的规定;增加著作权人享有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权利,并在举证责任上,规定由侵权人负担举证责任,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专利法》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人们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此后经历了三次修订,扩大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延长了专利权保护期限和加大了权利保护力度。如第一次修订时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将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使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给予了专利保护;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增加进口权的保护,将方法专利延至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延长专利保护期间,发明专利从15年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8年延长至10年。其第二次修订进一步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增设专利产品及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享有许诺销售权;明确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取消撤销程序,简化和完善专利审批的过程以及维权的程序,从而维护了当时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的历次修订也无疑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并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例如,2001年《商标法》修订中,规定自然人能作为商标权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权可以共有,扩大了商标权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自由度;在保护对象上,对各类型商标都纳入保护范围,并且对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等做了特别规定;另外,引入法定赔偿制度,将诉讼法中的保全制度用于解决即发型侵权行为。2013年通过的《商标法》修订案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简化审查程序,增加声音、取得显著特征的颜色等可作为商标注册;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侵权人无法举出有力证据时承担不利的赔偿责任。
综上,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制定与修改都主要围绕着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目的是最大程度上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鼓励大众创新,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回应产业及时
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是创新,包括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创新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具有“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的重要功能。[6]创新驱动发展,本质是知识产权驱动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产业的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2008年,为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提出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率,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通过知识产权政策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等相结合,从而促进本区域本行业的产业发展。随后,为了贯彻实施纲要内容,推动本区域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推动创新驱动,广州、深圳、上海、湖南等各省市政府都先后制定本省、本市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南京、武汉等地市还出台了本地的《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8号)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5〕 71号)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出现的经济新形态新趋势,为适应新情况的发展变化,国家适时启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例如,2016年提出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及时解决需求迫切的新业态创新成果保护问题。原指南规定,商业实施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保护;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保险、金融、营销和广告等各方面的经营管理领域不断出现新的商业模式,例如“共享单车”类的共享经济模式,这些新的商业模式运行良好,深受欢迎,增加了社会的公共福利,他们其中不仅包含技术方案,还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理应受到鼓励和保护。新指南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括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此项修改极大地鼓励了类似“共享经济”产业的主动创新和发展。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崛起,带来了新的产业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针对新出现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及时回应了产业发展的需求。该法重新准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相配合的法律责任体系,特别是增加了互联网专条的规定,吸收了司法审判与行业治理的有益经验,为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而有利的规制,为规制新出现的游戏产业,互联网产业等竞争行为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有力地促进了新产业在和谐稳定的竞争环境下发展。
有关中国法学四十年 1978~2018的文章
(一) 知识产权权利特征的立法缺位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并无一部作为一般规定的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以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等单行法的立法体例相互独立发挥作用。从实践上看,知识产权权利特征在立法上具有必要的地位。此时著作权权利期限届满的效果依然存在。......
2023-08-09
对知识产权权利特征的认识虽有不同,但是可以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来作整合。得益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了很好的趋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赋予创新者对其智力创造一定期限的垄断权。......
2023-08-09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并无一般法,在各项特别法之上,有必要明确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分标准——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也有必要明确各项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构成知识产权法的 “总则”。关键词:民法分则知识产权法总则权利特征权利体系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2023-08-09
从那时起,PCI总线一直在处理器体系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IAL是现代PC体系架构的重要奠基者。除了以上规范之外,PCISIG还推出了一系列和PCI总线直接相关的规范。其中PCI-to-PCI桥规范最为重要,理解PCI-to-PCI桥是理解PCI体系结构的基础;而CompactPCI总线规范多用于具有背板结构的大型系统,并支持热插拔。PCI和PCI-X总线使用单端并行信号进行数据传递,由于单端信号容易被外部系统干扰,其总线频率很难进一步提高。......
2023-10-20
全面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是对企业各种风险的整合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必须拥有一套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四)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置、风险监控等步骤。......
2023-08-11
(一)领导参与日本质量管理学家石川馨博士在阐述日本式全面质量管理时,强调全面质量管理只有在公司社长(总经理)参与的前提下,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只有以用户为中心,才能使图书馆的作业过程合理化并成为用户心目中产品和服务的最佳提供者。......
2023-07-25
组织访问考察已成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图书馆,获得关于全面质量管理的第一手资料。聘请全面质量管理专家和顾问到图书馆开办讲座,参加有关全面质量管理的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班等。中层干部既是具体指挥者又是实施者,他们的参与是图书馆成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将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前后的统计数据作对比,从而测量出质量管理开展后图书馆工作效率的提高状况,这种测量对图书馆质量管理系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023-07-2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