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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在中国司法文明建设中的快速发展

【摘要】:2017年6月,“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2010年颁布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回应,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进入21世纪后,证据法学在中国逐渐成为显学。这有四个标志:一是有大量证据理论研究的著作和论文出版发表[62];二是研究机构和学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63];三是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颁布的证据规则层出不穷,一些省市高院也颁行了地方性证据法规;四是一批推动证据立法的学者建议稿问世[64]。证据法在中国迅速发展有两个主要动力:一是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二是本土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证据对于任何创造了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来说都是基础性的。”[65]证据制度是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处于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66]。张文显教授认为,司法文明有五个支点,即科学的司法理论、先进的司法制度、公正的司法运作、卓越的司法精英、理性的司法文化。证据科学通贯这五个支点:科学的司法理论少不了科学的证据理论,先进的司法制度离不开先进的证据制度,公正的司法运作依赖于严格而公正的证据规则,卓越的司法精英必须具备坚实的证据意识和精深的证据知识,理性的司法文化自然包含社会大众的理性的证据文化。[67]所以,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必然要求加强证据科学研究和证据制度创新。

(一)证据立法及立法研究一波三折

早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陈华姣等32 名代表就联名提出建议制定证据法的议案。其后,在第九届人大第二、三、四次会议上,仍有制定证据法或尽快制定证据法的议案提出。[68]但是,证据法始终没有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为满足司法实践急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一些行政机关分门别类地制定有关证据规定,促进了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初步形成。但由于统一的证据法一直缺位,导致相关证据规则“杂乱无章”,带有明显的司法应急、理论应对、政治应景的色彩。

在刑事证据领域,杜培武案曝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初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年,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非常罕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证据法立法解释方面并没有对司法实践的制度需求进行积极的回应,更没有出台更为细化的刑事证据立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从200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起草方面明显加大了力度,但在2010年之前,专门的刑事证据规定一直都未见出台。”[69]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对证据裁判原则、证据种类、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刑事证据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有力推动了刑事证据法立法进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证据”一章由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8条增加到14条,“两院三部”两个刑事证据规定的大部分内容被吸收,再加上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刑事证据法条文总数达到86条。以此为契机,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事冤假错案问题均出台了专门性规定。2017年6月,“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2010年颁布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回应,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由此,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初具规模,防范冤假错案,规范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和认证,已成为基本共识。

在民事诉讼证据领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为规范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对证据规则部分作了较大改革和丰富,特别是增加了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细化了举证时限,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这对民事诉讼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诉讼证据领域,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颁布。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取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具有重要影响。相对于抽象的证据规则,实体法中确立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例如,在《食品安全法》《邮政法》《统计法》中,证据调查措施得到细化;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对非法搜查的范围及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均作了详细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及其转移和倒置的情形,在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中,均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职业病防治法》创设了强制性说服责任推定,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都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强化了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确立了原告提供证据的权利,明确了法院调查取证权及其限制,特别是将原第32条改为第3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被告提供证据的随意性,具有重要法治意义。

2001年以来,学术界围绕证据立法模式,即三大诉讼证据统一立法,还是各自立法;是建立一个从原则到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等系统的证据法,还是在现有条件下补充完善、解决急需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学者们提出了诸多证据法建议稿,如肖建国、章武生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汤维建等的《民事证据法学者建议稿》,毕玉谦等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陈界融的《统一证据法》,陈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江伟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2005年以后,曾经一度此起彼伏的立法呼声不知何时趋于沉寂了,证据立法的呼声也不知何时从高峰跌到了谷底。”[70]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打官司,就是打人情”的陈腐观念正逐渐为人们所摈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司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从佘祥林案、杜培武案、黄静案、邱兴华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司法审判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全都指向证据,因此,司法公正呼唤着我国证据法的发展。

证据立法缺失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现实,促使证据立法研究在短暂的停顿之后又重新活跃起来,而且更加趋于深入和理性。例如,2006年陈瑞华所著《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71]、2007年房保国所著《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72]、2008年张保生所著《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73]、2008年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等一批证据立法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关于证据立法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沈德咏认为:“众多法律法规中的条文以及司法解释条文之间存在不够协调,不够有序等问题,这种状况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运用诉讼证据规则的混乱,比如证人不出庭现象比较普遍,重复鉴定问题突出,电子证据的运用无法可依等,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他认为,在加强证据立法方面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在三大诉讼法中修改有关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二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综合的诉讼证据法典。[74]

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我国证据制度在2012年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规则少,二是无体系。前者表现在,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条文太少,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后者表现在,证据立法缺乏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方面的设计,数量有限的证据规则处于一种彼此缺乏逻辑联系的离散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司法人员从整体上掌握证据法的宗旨和基本要求,而且也影响了证据法的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目前我国有接近1/4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地方性证据规则[75],这一方面促使司法机关和诉讼各方证据意识的提高,同时也激励证据法学者深刻反思中国证据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地方性证据规则纷纷出台,虽然回应了司法实践的急需,但又存在逻辑混乱、用语不准确、科学性较差的问题,造成了不同地方分别“立法”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法在我国的统一适用。[76]

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证据规则条文偏少的问题,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有了很大改善,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已达到 5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02年《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证据规则加起来已达到271 条,如果再加上2010年“两院三部”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54条,那就更多了,一共325条。这还没算一些实体法和有关实体法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然而,为什么增加了这么多的证据规则条文,人们仍然感到我国的证据制度不健全?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固有的五大问题,即理念缺失、原理错误、内容重复、逻辑混乱和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依然存在。这说明,证据制度的完善,不是简单地靠增加条文就能解决的,必须重视证据法律体系的建设。[77]

(二)重大冤案的证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2000年以来,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错案不断曝光,暴露出司法实践当中通行证据制度的问题,倒逼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个个刑事错案在新媒体的聚焦效应下,对司法公信力乃至政治正当性带来很大的冲击,迫使国家通过司法改革和相关立法进行积极有效的回应。”[78]

2000年7月,蒙冤26个月的杜培武被无罪释放,该案反映出刑讯逼供的严重问题。[79]随后,2002年辽宁李化伟杀妻案,2003年海南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2004年河北李久明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杀女友”等错案平反,刑事证据问题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更加现实地呈现在整个社会面前。2005年披露的佘祥林杀妻错案则使人们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关注达到一个峰值。有学者总结到,该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被破坏乃至被践踏而必然结出的“孽果”[80]。为了避免冤案的发生必须正确对待口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全面收集证据。[81]佘祥林案在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具有标本意义。[82]2010年赵作海案再次轰动全国,推动了“两院三部”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出台,对于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贯彻“两院三部”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制定了包括《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等16项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加强审判管理的制度规定,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2013年,杭州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再次成为焦点,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83]。

2006年披露的黄静案、高莺莺案、邱兴华案,则直接指向司法鉴定制度,反映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重复鉴定、多次鉴定以及鉴定人回避、鉴定结论的明确性、鉴定过程的公正性等一系列问题,[84]也涉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程序的完备、勘验检查笔录的完整、证人证言的可信性等问题。[85]一些法学家针对邱兴华案,以公开信的形式,吁请司法机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对我国法律将司法鉴定启动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提出质疑,对控辩双方的鉴定专家在我国法庭上对抗性进行辩论提出建议,并呼吁对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标准等加以规定和完善。[86]

通过对佘祥林案等一系列冤案的反思,法学界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等证人出庭、庭审制度改革、鉴定人制度给予更多关注,成为这一阶段证据法学研究的焦点。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连续成为诉讼法学会2005年会、2006年会的热点议题。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其中,陈光中、张小玲所著《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87],陈瑞华所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反思》[88],汪建成所著《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89],秦策所著《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宪政之维——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点的思考》[90]等文,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系统论述;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方面,李浩所著《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91],李祖军所著《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92]等文具有一定代表性。

(三)证据法学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迅速发展

在证据法学教育方面,2001年以后,各法学院校都把证据法学作为独立课程开设。在本科教学中,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将其列为必修课,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则将其列为单独选修课。中国政法大学开设有证据法学、刑事证据法学、民事证据法学等选修课,36学时的证据法学为全校通选课。2007年4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美国西北大学罗纳德·艾伦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为本科生讲授36学时《美国证据法》课程,采用全英文讲授、案例研讨的教学模式。2015年以来,国外证据法学著名教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授课的阵容继续扩大,如英国诺丁汉大学 Paul Roberts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Joseph Hoffman、Aviva Orenstein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Edward Imwinkelried教授,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Andrew Ligertwood教授,意大利帕维亚大学 Michele Taruffo 教授,瑞士洛桑大学 Franco Taroni、Christophe Champod教授和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刘大群教授,证据法学国际精品课程方阵逐渐形成,推动了证据科学人才培养国际化。

研究生教学中,一些学校将证据法学列为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必修课,如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中国政法大学将证据法学列为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生54个课时的学位课程,自2008年起开设“外国证据法专题”为证据法学研究生限选课,其他方向研究生通选课,起初为36学时,从2016起调整为3学分48学时。2011~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证据科学方向)研究生共招生216人,开发了19门必修和选修课程。

在学术共同体建设方面,自2003年12月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德恒证据学论坛”。自2006年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每年春秋两季举办“证据科学论坛月”,邀请证据科学一流学者开讲。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发起成立了国际证据科学协会(IAES),该协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证据法学者、律师、法庭科学家之间的合作交流;促进证据科学研究的国际化发展;促进跨学科交流和国际交流等。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的成立,标志着“证据科学”(evidence science)概念已为世界各国证据法学家和法庭科学家广泛接受,证据科学作为一个新兴交叉学科得到了世界同行的认同。

在学科建设方面,中国政法大学起初将证据法学作为诉讼法学一个研究方向招生,2006年7月在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增设“证据法学”作为与诉讼法学并列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其中,硕士点下设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三个研究方向,博士点下设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两个研究方向,2007年招收第一届证据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经全国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办批准,自2009年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开始从理工农医专业本科毕业生中招收法律硕士(法庭科学方向)研究生。2010年,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政法大学申报的“证据科学”为北京市交叉学科重点学科。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向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将〈证据法学〉列为法学本科生核心课程的申请》,2017年被正式批准为法学本科生核心课程B类,这是证据法学学科建设40年取得的一个标志性成果。

在科研机构建设方面,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等学校都成立了证据法学(证据科学)专门研究机构。2005年国内惟一的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被批准立项建设;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正式成立,下设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两个研究所,在证据科学交叉研究方面形成一定特色。2013年,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国家2011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第一批14个协同创新中心之一,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该中心下属科研机构。中心与国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建了四个海外联合研究中心:(1)与瑞士洛桑大学共建“中瑞证据科学联合研究中心”;(2)与美国加州戴维斯分校共建“中美证据法比较研究中心”;(3)与美国马里兰法医局共建“中美法庭证据科学研究中心”;(4)与纽黑文大学共建“中美物证技术研究中心”。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博物馆正式开馆。这是我国第一家法庭科学(含法医学与物证技术)博物馆,是一家集文献文物收藏、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也是法庭科学文化研究中心的科研平台。

在教材建设方面,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一、二、三版)等教材,不仅体系完整,也对证据法学前沿问题有独到见解。证据法学系列丛书相继出版,2002年王利明主编《诉讼证据丛书》(后改名为《证据运用指导丛书》),2003年江伟等编写《中国证据立法前瞻性问题研究丛书》,2005年崔敏主编《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系列丛书,万鄂湘总主编《用证据说话》丛书,2007年何家弘主编《证据学文库》,卞建林主编《诉讼与证据前沿丛书》,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开始编辑《证据科学文库》《证据科学资料案例丛书》。张保生、常林主编的系列丛书《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1978~2008》,《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以及张保生、王旭主编《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 2015~2016》,成为记录我国证据法治发展历程的重要文献。

在证据法学术会议方面,继2000年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中美证据法研讨会后,2002年该校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和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刑事证据法国际研讨会;2004年北京警察学院举办了首届DNA证据国际研讨会;2006年,召开了中国—加拿大诉讼证据问题研讨会暨中加最高法院第一次高层圆桌会议,司法部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主办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第二届国际DNA证据研讨会。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首届全国言词证据的分析认证与司法应用研讨会。同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功举办“首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并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在中国成功举办了第二、三、四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2015年“第五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首次走出国门,在澳大利亚举办;2017年“第六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在美国举办,该国际研讨会已成为世界各国证据科学专家学者交流的一个重要国际学术品牌。

在期刊和学术网站方面,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证据科学》杂志创刊,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证据法网”开通,2005年司法部主办的“中国司法鉴定网”正式开通,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中国证据科学网”“中国司法鉴定信息中心网”和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办的“中国物证技术学网”开通。这些网站的开通和运行都对广义的证据法的知识传播和证据法研究的深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证据法学译著方面,2001年以来的重要译作包括:(1)[德]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2)[美]波斯纳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3)[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著《比较视野下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美]罗纳德·J.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三版,张保生、王进喜、赵滢译,满运龙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6)[美]特伦斯·安德森、[美]戴维·舒姆、[英]威廉·特文宁著《证据分析》(第二版,张保生、朱婷、张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7)[英]威廉·特文宁著《反思证据》(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四)证据法基础理论研究取得进展

除了对证据立法关注外,关于事实认定、证据概念、证据属性、证据法理论基础和理论体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等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是这一时期学界讨论的热点。

(1)事实认定。张保生所著《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93]一文指出,事实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事实的经验性,决定了事实认定者通过“证据之镜”所获得的事实真相,是对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判断,达不到绝对的确定性,却具有盖然性或似真性。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教材,[94]对事实认定的特点和规律作了系统的阐释。张中著《实践证据法》[95]、佀化强著《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96]对事实认定的特征、事实认定中法官的规则依赖等也作了有益讨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国际研讨会于2016年5月在华东师范大学举办。来自中国、美国、挪威、澳大利亚、意大利、新加坡、瑞典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中外学者围绕会议主题的思维碰撞、学术对话,极大提升了对事实、证据、事实认定的学术认知。

(2)证据概念。自1999年何家弘教授《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一文发表后,学界对证据概念展开了热烈讨论,在普遍否定“事实说”的同时,“根据说”“材料说”“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说”“信息说”“载体说”等学说纷纷出现。[97]信息说,又可称为“综合说”和“多义说”,属于内容和形式“统一说”,即主张“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亦即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证据的形式,又称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种种表现形式。所有的证据都是事实和证明手段的统一体。”[98]“信息说”最能代表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因而在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教材(第二版)在主张“信息说”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证据定义:证据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用于证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该教材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证据信息说:第一,证据具有信息表征特性;第二,证据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信息;第三,证据是证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99]

(3)证据属性。关于证据属性的传统“三性说”(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的影响力逐渐减弱,尤其是对客观性的批判,[100]使部分学者开始修正传统的“三性说”,即在坚持证据的客观性的同时提出,证据也具有主观性。[101]这就使其陷入了以偏概全的真正困境。因此,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教材主张,在证据属性问题上,对传统的“三性说”观点应当要有所修正。但是,主观性如果是指不依据实际情况而单纯由偏见构成的,则证据当然不应当具有主观性。[102]把客观性当作证据的根本属性,势必要否定相关性是证据根本属性,并陷入如下三种困境:其一,证据“客观性”没有检验标准,法官无法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然而,相关性则有一个“最低检验标准”。由于缺乏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的检验标准,证据“客观性”审查既无法实现,也没有认识论意义。其二,为了摆脱这种困境,证据“客观说”不得不求助于客观性的反面即主观性,认为证据既有客观性的一面也有主观性的一面,这又使其陷入了以偏概全的困境。其三,证据有真假之分,“客观说”无法回答诸如“真假证据哪一个具有客观性”这样棘手的问题。实际上,不依赖人的主观意识的客观性只具有本体论意义,在认识论领域,一切都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教材在继续坚持证据具有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的“新三性说”[103]的基础上,突破了“三性说”,进一步探讨了证据可信性问题,从而确立了“新四性说”[104]。

(4)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种观点赞同继续坚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司法公正论”[105];否定者则主张,以程序正义和形式理性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又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多元论等不同的主张。[106]陈瑞华所著《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宋英辉等所著《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张保生所著《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等论文都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作了探讨。

(5)证据法的理论体系。传统证据法体系坚持“证据论+证明论”二分体系,缺陷是割裂了证据与证明的互动关系。随着研究的深入,“证据论+证明论”修正版、[107]“建构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体系”[108]等观点出现。张保生主编的《证据法学》教材,则按照“一条逻辑主线”(相关性)、“两个证明端口”(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三个法定阶段”(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价值支柱”(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构建了一个中国证据法的理论体系。[109]这一体系重视证明过程研究,打破了传统“证据论”与“证明论”割裂的局面,改变了证据法学内容陈旧、体系羸弱的局面。

(6)推定问题。证据法领域的推定是一个涉及宪法、实体法、程序法的复杂问题,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认识。龙宗智所著《推定的界限及适用》[110]一文产生了较大学术影响。张保生所著《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一文提出了“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的学术观点,促进了对推定本质的正确认识。[111]卞建林等所著《从逻辑到法律:推定改变了什么》、王洪亮所著《权利推定: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构造》、[112]周光权所著《明知与刑事推定》[113]等文在推定的理论基础、具体适用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代表性。

(7)刑事证明模式。证明模式一般是指诉讼证明的方式。2004年龙宗智所著《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114]一文,提出了印证模式理论。这一理论提出后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较大影响,部分学者作了深化研究,[115]也有学者对印证证明模式作了批判[116]。2017年龙宗智发表《刑事印证证明新探》[117]一文作出回应,认为相关批判“未能从根本上撼动印证证明作为中国刑事证明基本方法的地位”。但印证理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被简单化、庸俗化的问题,这促使人们反思是否应当重新重视威格莫尔的司法证明科学,认真研究证据推理的性质、逻辑和价值基础、司法证明过程和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

(8)刑事证明标准。自2000年樊崇义教授所著《客观真实管见》一文发表后,学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展开了论战,内容涉及证明标准的语词之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具体应用与司法实践的证明标准之争等问题。其中,“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影响较大,双方彼此进行了批驳,各自捍卫了自己的主张。[118]尽管有学者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的意义提出质疑,但从学术繁荣的角度来说,“这一时期论战的参与学者之多,观点分歧之大,均属前所未有。”[119]在2010年前后,这一论战以“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达成了某种基本共识。随后学者对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普通案件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等等进行了研究。陈光中所著《“结论唯一”之解读》[120],杨宇冠、郭旭所著《“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适用问题探讨》[121],肖沛权所著《排除合理怀疑及其中国适用》[122]是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

(9)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内容,随着证据法研究的发展,学者研究了英美证据规则背后的基本假设及其对技术性规则的影响。[123]但从整体情况看,2010年以来受“两院三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影响,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大量研究工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学界关注重点,学者从立法论、解释论、适用论等不同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构建、条文解释、运行困境、实践效果等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其中,龙宗智所著《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124]陈瑞华所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顾永忠所著《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研究》、[125]何家弘所著《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126]陈卫东等所著《“两个证据规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127]吴洪淇所著《证据排除抑或证据把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128]吴宏耀所著《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129]是这一领域的代表性作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一方面促进了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另一方面也显现出一种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同于证据排除规则的倾向。

(五)证据法学呈现跨学科发展趋势

我国证据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张南宁所著《从新证据学到证据科学》一文指出,证据科学不该是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二者简单相加的关系,而应有机结合。张南宁博士与道格拉斯·沃顿(Douglas Walton)教授合作发表了《中国证据法的新趋势和新证据学》的论文,论述了“综合性证据学”的交叉领域:一是把一般性证据问题作为主要内容的证据科学基本理论,二是证据法理论,三是法庭科学研究,四是证明理论。其中,证据法和法庭科学是综合性证据学的两个核心领域。[130]王进喜教授所著《证据科学的两个维度》一文认为,证据科学之所以成为一个跨学科研究领域,在于它是多学科面对的共同问题,证据是所有经验科学的中心问题,它超越了学科文化、学科传统和学科方法。封利强所著《司法证明机理》[131],王跃、易昊所著《迈向“证据科学”》[132],郑飞所著《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走向》[133]也是这一领域的代表性文章。

随着司法实践中科学证据的大量使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特别是高科技手段运用到事实认定过程中,对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提出了挑战。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标志着证明方法和手段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134]龙宗智提出建构“大证据学”的构想。[135]在证据法学还是证据学的争论中,张保生、常林和王进喜等提出了“证据科学”(Evidence Science)的概念。2005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在向教育部提交的《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中,为“证据科学”下了一个定义:“证据科学是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该申请报告弃用“证据学”概念的原因在于,它已不能完整地表达证据法跨学科发展的趋势是自然科学的成分越来越多。张保生教授认为,司法公正不仅需要完善的证据制度,还需要新的科技手段。这种转变喻示了一种可能性,即科技手段的运用与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二者结合起来,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这正是证据科学的使命。关于证据科学的研究范围,张保生教授认为,它不仅涉及事实认定问题,也涉及法律即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尽管十分宽泛,但却可以将其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领域。广义的证据科学研究领域,可以包括概率论和统计学、法学、医学、地理学、教育学、哲学、古代史学、经济学、心理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领域;也可涉及如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文物鉴定、恐怖事件调查、武器核查、新科技手段对考古学、艺术史、天文学等领域证据方法的影响等。在这个范围内,一切指向证据问题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都属于证据科学的范围。关于狭义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主要是指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的分别研究与交叉研究。在这个范围内,证据科学不是一个对任何事实或证据问题都进行研究的包罗万象的学科群,而是一个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136]

(撰稿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 张保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冯俊伟、江西省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朱盛文)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雪竹:“浅谈我国证据制度的演变”,载《青海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

[3]江伟:“新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载《法学评论》1991年第3期。

[4]刘金友:《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5]卞建林、姚莉:“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6]叶青、王培德:“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点构想”,载《法治论丛》1992年第2期。

[7]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8]徐治国:“论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 ArticleID=631。

[9]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10]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23页以下。

[1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2]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第509页。

[13]王秉新:“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探讨”,载《现代法学》1979年第1期。

[14]50~60年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曾就刑事证据是否具有阶级性的问题展开过大讨论,有相当多的学者明确指出刑事证据是统治阶级用以实现其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具,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参见徐益初:《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崔敏:《刑事证据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5]参见第六期全国法律专业《刑事诉讼法》师资进修班:《刑事诉讼法讲座》(中),1985年版,第193页。

[16]参见戴福康:“刑事诉讼证据有没有阶级性?”,载《群众论丛》1981年第4期。

[17]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页。

[18]吴家麟:“论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

[19]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20]樊崇义、吴宏耀:“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前瞻”,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2期。

[21]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22]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23]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24]吴宏耀:“我国证据立法势在必行”,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1日第3版。

[25]齐树洁、钟胜荣:“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26]樊崇义、罗国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证据制度的变化和发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4期。

[27]李颖:“试论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28]万毅、林喜芬、何永军:“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线索的分析”,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

[29]参见《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14条:“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假定为无罪。”“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30]江伟、单国军、徐卉:“1997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

[31]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走向探知”,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32]邵俊武:“论在我国诉讼证据引入专家证言的必要性”,1998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33]郎胜主编:《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5~26页。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0页。

[34]于绍元:“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赵汝琨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警官教育出版1996年版,第68页。杨凯:“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35]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2000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36]顾永忠:“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1999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37]武鼎之:“证人拒证,良策何在——完善中国证人权利保障制度构想”,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3期。

[38]陈建军:“中美刑事诉讼有关证人问题的比较研究”,载《求索》1999年第2期。

[39]傅宽芝:“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及对策”,1999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40]徐丹彤:“严禁刑讯逼供的立法保障”,1999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41]宋英辉、吴宏耀:“任何人不受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42]金泽刚:“沉默权的限制和限制的沉默权——刑事诉讼法规定沉默权的理性思考”,1999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43]刘根菊:“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上、下)”,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期。

[44]崔敏:“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2000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45]但昭文、苏民益:“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探讨”,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1期。

[46]参见金友成、傅雪峰:“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界定理论研讨综述”,载《法学》1998年第4期;齐树洁、钟胜荣:“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齐树洁、吴旭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证据制度的完善”,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

[47]黄进才:“对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的再认识”,载《法学》1997年第11期。翁晓斌:“民事诉讼法中庭审形式化现象探析”,载《法学》1998年第1期。

[48]参见林义全:“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的探讨”,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翁晓斌:“民事诉讼法中庭审形式化现象探析”,载《法学》1998年第1期。

[49]王圣杨:“论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50]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51]陈卫东、刘计划:“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2000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52]杨健广:“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中的质证规则”,1999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53]宋世杰:“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与立法观点之我见”,2000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54]马贵翔、倪泽仁:“诉讼结构与证据规则”,2000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55]杨立新:“中国民事证据法研讨会讨论意见综述”,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56]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2000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57]陈瑞华、蒋炳仁:“走出认识论的误区——为证据立法重新确立理论基础”,2000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58]参见张品泽:“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的法律思考”;夏有柱:《证据开示与司法实践》;胡锡庆、余宇、张少林:“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探析”等论文;1999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59]樊凤林:“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和测谎仪介入刑事诉讼立法的再完善”,2000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60]叶青、王戬:“论测谎技术与测谎证据价值”,2000年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61]吴宏耀:“我国证据立法势在必行”,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11日第3版。

[62]2000年以来,有关证据的各类著作已达几十种,论文每年数百篇。

[63]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2005年4月成立;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年底被批准立项建设;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院2006年5月成立,7月全国第一个证据法学博士学位点在国务院学位办新增备案,该博士点下设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两个研究方向。

[64]例如,毕玉谦等:《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2003年);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2004年);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2004年)。

[65][美]罗纳德·J.艾伦:“刑事诉讼的法理和政治基础”,张保生、李哲、艾静译,载《证据科学》2007年第15卷,第1、2期合刊。

[66]参见江伟:“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他提出了“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67]张文显教授2013年7月20日在第四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

[68]参见李浩:“民事证据立法与证据制度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69]参见吴洪淇:“刑事制度变革的基本逻辑——以1966~2017年我国刑事证据规范为考察对象”,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70]吴丹红:“证据立法呼声缘何归于沉寂”,载《检察日报》2006年2月13日第3版。

[71]陈瑞华:“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72]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73]张保生:“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74]参见“首席大法官肖扬:中国不断加大证据制度改革力度”,文章来源:新华网2006年5月30日,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jrzg/2006-05/30/content_295901.html。

[75]参见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文中谈到北京、江苏、湖北、四川、山东、广东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颁行地方性证据规则的情况,认为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归根结蒂还是与全国性证据立法的不完善有关。另据统计,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两个证据规定之前有9个省市颁布了自己的证据规定,之后有5个省市颁布了自己的证据规定,其中主要为刑事证据规定。

[76]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77]张保生:“证据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前提”,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2期。

[78]参见吴洪淇:“刑事证据制度变革的基本逻辑——以1966~2017年我国刑事证据规范为考察对象”,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79]张桂勇、李新天:“对杜培武一案的分析”,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0]谢佑平:“防止冤假错案,有赖于健全的刑事程序法”,载《法学》2005年第5期。

[81]陈卫东:“强化证据意识是避免错案的关键”,载《法学》2005年第5期。

[82]陈兴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考察:以刘涌案和佘祥林案为标本”,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83]法发[2013] 11号。

[84]参见吴少军、李永良:“黄静裸死案鉴定之谜”,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9期。

[85]参见黎伟华:“法学专家质疑高莺莺之死”,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15期;晏向华:“从高莺莺案看勘验检查笔录的困惑”,载《检察日报》2006年9月19日第3 版。

[86]陈学权:“刑事司法鉴定中的程序正义——邱兴华案对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启示”,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4期。

[87]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88]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反思”,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

[89]汪建成:“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90]秦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宪政之维——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点的思考”,载《法学》2007年第8期。

[91]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92]李祖军:“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93]参见张保生:“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

[94]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9~46页。

[95]张中:《实践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107页。

[96]佀化强:“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97]李忠诚等:“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98]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第58页。

[99]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10页。

[100]参见占善刚、刘显鹏:《证据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6~43页。

[101]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24页。

[102]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43~152页。

[103]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一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8页。

[104]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37页。

[105]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06]参见宋英辉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以下。

[107]参见张建伟:《证据法要义》(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目录部分。

[108]王超:“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109]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一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二版说明,第90~131页。

[110]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111]参见张保生:“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112]王洪亮:“权利推定: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构造”,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113]周光权:“明知与推定”,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

[114]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15]如李建明:“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116]参见周洪波:“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另参见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117]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118]参见宋英辉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9~376页。

[119]宋英辉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0页。

[120]陈光中:“‘结论唯一’之解读”,载《证据科学》2010年第18卷第5期。

[121]杨宇冠、郭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适用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

[122]肖沛权:“排除合理怀疑及其中国适用”,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6期。

[123]樊传明:“自由证明原理与技术性证据规则——英美证据法的前提性假设和两种功能解释”,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124]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125]顾永忠:“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

[126]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载《法学家》2013年第2期。

[127]陈卫东、程雷、孙皓、陈岩:“‘两个证据规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侧重于三项规定的研究”,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1期。

[128]吴洪淇:“证据排除抑或证据把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

[129]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4期。

[130]Nanning Zhang and Douglas Walton,Recent Trend in Evidence Law in China and the New Evidence Scholarship,Law Probability and Risk,(2010)9(2):103-129.

[131]参见封利强:“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132]王跃、易昊:“迈向‘证据科学’——法庭科学学科建设模式的‘大证据学’视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133]郑飞:“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走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134]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载《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

[135]参见龙宗智:“‘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136]张保生:“发刊词:研究证据科学 促进司法公正”,载《证据科学》2007年第15卷,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