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概况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法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真正起步。以下四个事件推动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二是1985年5月16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在江苏省常州市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行政法学专业研究团体。这十余年中,我国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有如下六个特点。......
2023-08-04
尽管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法律规范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商业法律规范,但作为一个学科是较为晚近的事情。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这个概念和学科的出现是在“二战”以后,其背景和条件是国家间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以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强化。从“二战”结束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学者提出国际经济法概念并通过学术争论大体勾勒出这一学科的研究范围。而我国此时的法学教育研究搁置,因此中国学者未能参与这一学科的创立。但在1978年之后,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交流,在实践需求的推动下,我国学者迅速介绍和引进了国外国际经济法学说理论,并结合中国实际开创了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在40年中获得了巨大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发展历程
(一)创立阶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我国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恢复之时,一些学者感受到对外经济交往对于相关法律研究的迫切需要,开始着手在中国开创一个崭新的学科。这一工作首先从介绍和评析国外学说开始[89],并在我国学者中形成了关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两种不同观点,主要反映在1983年《中国国际法年刊》所发表的一组文章中。在这次学术争论中,姚梅镇教授和王名扬教授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总称,是独立的法学部门;而汪暄教授和史久镛先生则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90]
虽然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地位存在学术争论,但我国教育主管机关很快便从法学教学角度对其独立性予以了确认。1982年,国家教委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学列为法学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学获得了与国际法学平等的地位。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出版,将国际经济法学列为法学的十四个分支学科之一,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主编进行有关条目的撰写。
1984年5~6月间,由武汉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中山大学和江西大学发起,在庐山举办了国际经济法讲习班,有来自全国53个单位的90多人参加。姚梅镇等老一辈国际经济法学者为参加讲习班的代表讲授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若干专题,培养了师资,是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蓬勃发展的重要转折。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倡议建立国际经济法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经协商、讨论,决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通过了研究会章程,并选举了第一届理事会,姚梅镇教授被推举为会长。此次会议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学在我国已经成长为一个独立的新兴法学学科。
(二)蓬勃发展阶段
中国对外经济交流的迅速发展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契机和强大动力,有关教学和研究面向我国实践,强调综合和应用,积极为中国融入国际经济潮流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学科获得了全面而迅速的发展。
1.学科建设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使得国际经济法学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格外重视,国际经济法被列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专业也被列为法学本科、硕士和博士教育的独立专业。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科“国际法”,但在教育、学术研究等领域,三个学科事实上仍存在,具有较大独立性,但学科之间彼此交流和融合更为加强。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国际法新问题不断出现,国际法学者的研究视野更为开阔,不少学者的研究跨越多个领域和新兴学科。
自美国学者杰赛普1956年提出“跨国法”概念以来,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就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深远。我国学者在引入国际经济法概念时,受到广义学说的较大影响,倾向于综合与应用,但又对美国学者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跨国性”和“经济性”为标准,筛选国际经济法所包含的规范,进行对应的理论研究。30年间,在吸收借鉴国外学术成果基础上,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逐渐健全,学术研究日益深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1984年刘丁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是我国第一部概论性的国际经济法著作,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系列教材在1987年后陆续出版,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海事法》5部,是我国第一套国际经济法系列教材。较有影响力的国际经济法著作还包括1989年姚梅镇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1994年陈安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余劲松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学》,1999年曹建明教授、陈治东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2000年余劲松、吴志攀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2014年张庆麟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等。这些著作均持广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体系,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学科体系;国际经济法学体系主要由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海商法学、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学等分支构成。也有部分学者从规范体系的逻辑性出发,强调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限于国家间经济交往关系,如左海聪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将国际经济法限定为国际经济管制法,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将私法规范从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分离出去,并将其称为国际商法。总体而言,国际经济法学的晚近发展更为强调问题导向,已经较少体系争论。
2.教学实践
由于实践的需要,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国际经济法律人才的培养。除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国际经济法作为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外,对于涉外经济类专业,国际经济法也同样属于必修课程。为培养了解国际经济法律的高级专门人才,全国各主要法律院校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相继设立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点。北京大学从1981年,武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从1984年,厦门大学从1986年开始招收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1987年,姚梅镇教授指导的研究生余劲松在武汉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成为首位我国培养的国际经济法学博士。此后,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还获准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后流动站。随着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设立和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众多高校和研究机构获得了国际法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包括国际经济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日益完善和丰富,涵盖了国际经济法律的各个方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毕业生因为在法律、经济、外语等各方面的复合式发展,适应了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实践需要,受到国家外经贸主管机构、司法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欢迎。
3.学术成果
改革开放后,我国涉外经济领域立法发展迅速,先后颁布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重要法律,其他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更是不计其数。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入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多边条约,缔结了大量双边贸易、投资、税收、海运等协定,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WTO等主要国际经济组织。这些实践为我国学者从事理论研究提供了极好的素材,各高校和研究机构承担了大量国家各级科研项目,形成了一批优秀学术成果。40年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国内外发表了大量学术专著和论文,涉及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研究日益深入细致,虽然与国际学术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但这种差距正不断缩小。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国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国际学术界正不断听到来自中国的声音。
4.学术交流
随着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开展,国内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也日益密切。1982年12月,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上海联合举办了我国第一次国际经济法学术研讨会,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对象和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等进行了探讨。1984年在庐山举办国际经济法讲习班和初创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之后,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进入活跃期,极大促进了整体研究水平的提高。1987年,在国家教委的支持下,全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30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的40多位学者参加。会议决定正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选举姚梅镇教授担任会长。1989年和1992年研究会分别在大连和厦门召开学术会议。1993年,研究会在珠海会议上决定将名称改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由于姚梅镇教授逝世,学会推选陈安教授为会长,学会秘书处设在厦门大学。此后,学会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制度逐渐固定化,每年由不同学校承办,形成了良好的学术交流环境和氛围,促进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2005年,另一个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在北京成立,沈四宝教授当选为会长。目前,两个全国性学术团体均采取定期学术研讨的方式,彼此促进,共同发展,使我国国际经济法学术交流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在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进行访问研究日渐增多,而外国学者受邀到国内大学访问、讲学和参加学术会议也日益频繁,国内外学术交流正不断加强。
5.社会实践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贴近社会实践的学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始终秉持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合作事业。国际经济法学界承担了大量的国家委托研究项目或咨询项目,就“中国加入1965年《华盛顿公约》”“中国参加的国际经济条约在香港的适用”“外资国民待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外交保护”“中国入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法修改”等发表研究报告,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中国学者和专家也进入“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员名单、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名单。
二、学术发展回顾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个新兴法学学科,在研究对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上始终存在争论。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创立时,即产生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而国际经济关系应理解为既包括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等)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包括私当事人(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等)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还包括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关系,因此其所涉及规范范围既有国际法规范,也有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91]
而狭义说则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等)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规范范围限于国际公法规范,因此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92]
在80~90年代初,狭义说的观点主要为国际公法学者所主张,而在国际经济法学界,则几乎是压倒性地支持广义说。但这种情况在90年代中期后发生了变化,一些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年轻学者开始转向狭义立场,但他们的观点与80年代国际公法学者的狭义说有根本不同,其前提是承认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学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例如有学者认为,广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作为一个统一的法律部门存在,只有狭义理解的国际经济法(有关经济的国际公法)才能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但以跨国经济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学科,即广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学是可以独立存在的。[93]
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与国际公法并列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以统一实体法为主体的国际商法是另一新兴国际法部门,国际法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四个法律部门构成。这一观点将传统的广义国际经济法体系进行了拆分,国内法中的涉外规范被还给国内法相应部门法,而国际经济公法成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私法成为国际商法,从而保证了每一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统一。[94]
尽管对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有了以上反思,但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仍为广义说,这在各种教材中表现尤为明显。虽然广义说在逻辑上存在一些学者们批评的缺陷,但对于教学无疑却是有利的,学生们需要了解的是关于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各个方面,将他们结合在一起讲述对于学生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观是有效的,也更有利于他们今后从事实践工作。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各种著作和教材中一般采取三原则说,即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95]另有少数学者将有约必守原则列入。[96]还有学者提出尊重国家主权、保护并促进自愿合作、诚信履约等三原则。[97]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学者对经济主权原则格外强调,认为它包括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的永久主权,包括国有化和征收权,以及对外的平等权。在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自由化浪潮中,我国学者大多反对主权淡化论,主张只有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规则才有助于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经济发展。[98]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公平互利原则十分强调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实质公平问题,主张应当通过国际法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待遇,真正使发展中国家从国际经济交往中获得利益和发展。此外,我国学者也十分重视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认为合作是国际经济法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发展则是国际经济法的目的所在,必须将实现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发展权放在重要位置。
关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讨论对于深化对该法律体系和学科研究立场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对国际经济法范围的广义理解,目前关于基本原则的理论仍存在不少问题。对于通常的三项原则,我们仔细考察便会发现,这些原则均为公法特别是国际公法原则,而无法涵盖广义国际经济法中的私法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可以贯穿全部法律体系,为各个部分法律规范所遵循。有些学者试图以“有约必守”原则涵盖私法部分规范,但该原则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它既可适用于国家间关系,也可适用于私人间关系,甚至还可适用于国家和私人间的关系,似乎很难为国际经济法所专有。并且公法原则与私法原则混同,仍无法解决国际经济法体系内的逻辑一致性问题。
3.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成为时代的特征。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即使是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之间,相互依存度也大大提高,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这种情况也使得经济领域的问题益发成为全球的公共问题,必须由国际社会共同参与协调处理,国际经济法规则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学者认为,“二战”之后确立的国际经济秩序实现了规则导向,但这些规则是国家实力博弈的结果,因此规则导向的秩序并不意味着公平合理的秩序,也并非是理想的国际经济秩序,未来的国际经济秩序仍应以法律规则为支撑,但规则体系应更体现公平价值。[99]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发展呈现新态势,治理规则体系的变革成为大趋势。中国应以现行规则体系的参与者和变革者的双重角色,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匡正规则体系内在缺陷。对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应成为指引性理念,中国可以从全球性多边机制、区域和诸边机制、双边机制、单边机制以及非政府层面机制等多重路径入手,以“一带一路”倡议为抓手,推动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体系变革,共创国际经济法新规则。[100]
4.“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贸合作
在当前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促进我国加大全面改革开放意义重大。我国学者指出,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间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主要以美国、欧盟和中国为主体,显示出中国在全面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地位提升以及将面对的新的历史机遇,我们应结合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入研究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内容。[101]在此背景下,应充分考虑、分析国际上现有制度的运作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一套同时适用贸易与投资的争端解决规则,相关规则应强调调解与仲裁的结合、保持较高的透明度、尊重缔约方的原意,并将之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案件的原则;同时,同一案件的调解、仲裁和上诉过程应由不同的专家负责;这既可体现东方文化的特点,又可解除西方社会对调解与仲裁不分的疑虑。[102]还有学者指出,“一带一路”现有的合作机制类型松散、职责重叠、主体单一,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推进造成诸多局限,也影响了合作效能的充分发挥,“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需要丰富合作形式,推动合作议题全面深化,促进“国家—市场—社会”多方参与,形成合作类型多样化、治理内容全面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合作机制以助力“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103]
(二)国际贸易法
1.国际贸易私法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公约)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对我国适用。我国学者对之进行了较多的介绍和研究[104],在概论性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和国际贸易法教材中也均将CISG公约重点讲授,各种学术期刊也发表了不少相关学术论文。这些介绍和研究普及了关于CISG公约的知识,对我国法律工作者掌握公约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总体上,20世纪80、90年代对CISG公约的介绍多于研究,特别是深度研究较为欠缺。这种情况在2000年之后有所改变,在CISG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和生效二十周年前后,国内学界都举办了多次学术研讨会,发表了大量纪念和研究文章,均有相当见地和深度。2007年10月在武汉大学举办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成员国的适用和解释”国际研讨会,汇集了国内外此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就CISG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CISG中合同成立、违约及其救济等具体制度,CISG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研讨,研究成果反映了CISG公约研究的当前国际水平。
1994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部国际合同统一法采取了非公约、由当事人自愿采用的适用方式,是一部较为完整的合同法,比CISG公约更前进了一步,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学者们对其性质进行了探讨,有学者认为它属于国际商事惯例,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特殊的法律重述。[105]还有学者对其适用规则和作用进行了分析探讨。[106]
在1998年,我国终于结束了内外有别的合同立法模式,颁布了统一的《合同法》。对于这部深受CISG公约影响的法律,国际经济法学者展开了热烈讨论和比较研究。[107]由于我国在加入CISG公约时对合同形式进行了保留,而《合同法》并未对合同形式进行任何限制,因此对保留是否与《合同法》相冲突以及涉外合同是否应继续进行书面形式限制引起争论。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继续对涉外合同施加书面形式限制不合适,应当撤回保留。但有的学者认为保留与《合同法》并无适用上的冲突,我国当事人与CISG公约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仍应采取书面形式,而与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则不受形式限制;也有学者认为,二者存在表面上的冲突,并使CISG的适用十分复杂,影响当事人对公约的选择。[108]这些讨论对2013年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起到了积极作用。《合同法》颁布后,学者对其与CISG公约的关系也进行了较多讨论,例如其第402、403条引入了某些英美法制度,弥补了外贸代理制度的不足。[109]
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惯例作用重大,特别是国际商会编纂的成文惯例。我国学者对相关的基本理论,如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性质、地位、解释和适用、我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进行了深入分析。[110]我国学者还就具体惯例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了不少有益研究,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的历次修改均有较多分析。[111]
2.国际贸易公法
国际贸易公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WTO法,自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谈判以来,研究GATT-WTO的热潮便兴起,吸引了国际经济法学界的主要研究力量,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这种热潮达到顶点。直至今天,在国际经济法学领域,有关WTO的研究成果仍是最多的。这种力量的投入使我国关于WTO的研究迅速发展,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不断追赶国际水平。
(1)WTO法基本理论。
关于WTO法的特点,学者们注意到其“规则导向”特征,与GATT相比有很大转变。[112]学者们认为其主要特点还在于,组织成员的非主权国家化;规则的动态性,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由于新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使规则具有更强的国际法拘束力;规则调整的纵向国际经济关系将更多影响横向经济关系等。[113]WTO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典例,WTO法治具备普遍意义上法治的共性,但又与国内法治存在差异,它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了有益的影响,同时中国法治与WTO法治之间相互砥砺并产生良性互动亦非常重要,须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把握契机对中国法治推力进行整合。[114]
但也有学者指出,WTO谈判机制存在大国权力导向,如“绿屋会议”对WTO合法性的挑战,致使它在规范和争端解决领域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值得怀疑,这种国家与市场互动的倾向不仅不符合国际经济关系的伦理要求,也没有达到规则导向的目标,应当在对事实分析的基础上以建构主义的思路促动贸易制度变革,强化伦理的意蕴,确立规范的力量,使得国际经济体制朝向良性、持续发展。[115]还有观点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促进国际贸易法治、深化多边主义合作等方面体现了重要的全球公共物品色彩,同时也由于该体制内效率和公平价值的失衡、权力结构的改变、非政府组织的崛起以及“区域公共物品”的竞争等因素而面临种种挑战,在新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多边贸易体制应当正视自身的使命和不足,更好地履行作为全球公共物品的职责。[116]
(2)GATT第20条问题。
WTO多个案件中被诉方援引GATT第20条抗辩,而中国在WTO的多个案件也涉及GATT第20条的解释和适用,因此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关注。“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一案是WTO第一起直接适用GATT第20条第1款的公共道德例外的案件,给中国未来参与WTO争端解决提供了多重启示,学者研究指出,中国应准确把握一般例外主张上的要点,特别应重视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举证。[117]还有学者认为,GATT第20条第1款虽早已允许各国采取“必要的保护公共道德”的贸易限制措施,但始终没有厘清“公共道德”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公共道德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分别朝着“国际化”和“广义的”方向谨慎发展。[118]还有学者指出,争端解决机构在解释第20条中必要性检验时,对管制目标和替代性措施重要性的认识明显不足,管制目标的识别是决定争议措施是否属于例外范围的前提,对必要性检验至关重要,因为目标的界定能影响当事成员证明其措施依据第20条是必要的能力,而且,管制目标越窄,争端解决机构就越难以发现可行的替代措施。而替代措施的确认是必要性检验中的关键因素,若某些措施对于争议措施来说是互补的而不是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那么更容易认定争议措施的合法性。因此,对管制目标和替代性措施的确认标准需要在争端解决实践中进一步予以明确。[119]对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专家组报告拒绝中国将GATT 1994第20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主张,中国学者认为这一结论采用了过于僵化、机械的文本解释规则,而忽视了其他解释规则和方法;对出口配额与出口税的区别对待损害了WTO法的统一性,也违背了WTO及其成员的基本立场;没有客观看待《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与GATT 1994及WTO其他协定之间的关系,错误地割裂了WTO各协定之间的逻辑联系。[120]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涉及第20条与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关系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围绕资源出口限制问题展开的一场资源获取的“攻防战”,体现了全球经济的竞争方式由“市场准入”到“资源获取”的转变。[121]
(3)贸易救济。
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度是在实践中引发争议最多的领域之一,也对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我国学者较为关注此领域,对WTO有关协议的内容、实施、争端案例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所遇到的问题、我国有关立法和实践等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形成了不少专著性质的成果。[122]最近十余年,中国面临的反补贴调查大为增加,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也不断出现。不少学者研究提出,双反措施可能造成双重救济问题。[123]中国面临的来自其他WTO成员方的反补贴压力越来越大,从被诉的WTO成案来看,中国的部分增值税退税措施构成了SCM协定中的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可考虑逐步取消以出口实绩和进口替代为条件的退税措施,避免增值税退税措施的专向性;同时调整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防止退税额大于实缴税额;并应尽快按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制定增值税退税政策法规,规范增值税退税授权立法。[124]在反补贴案件中,中美双方关于“公共机构”的争论实际上是自由竞争经济理念与计划经济体制冲突的体现,因WTO上诉机构认为公共机构的范围和特性因其所属国家不同而不同,也因具体案件的案情而异,且维持了专家组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界定为“公共机构”的裁定,中国应当及时就涉案法律或法规以及产业政策、宏观经济规划和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进行修正,以避免再次被有关国家以“公共机构”为由而发起的反补贴措施。[125]
就保障措施而言,中国关注最多的是特别保障措施问题。国内学者几乎一致认为,特别保障条款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对我国最为不利的条款之一,不过也有学者指出,实质上它是基于我国国家根本利益的考虑,为争取更好的入世条件而必须付出的代价。[126]中美轮胎特保案是美国政府对中国发起的首例特保调查,受到中美业界的广泛关注。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中关于进口迅速增加、实质损害的规定给美方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进口增加、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诸多问题存在不合理认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和WTO的框架内,该案对于我国贸易政策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一定的启发意义。[127]
(4)区域贸易安排与中国。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给WTO多边贸易体制巨大冲击,我国学者们对二者的关系问题做了较多关注和探讨。有学者指出,将区域贸易协定严格地视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一味强调 WTO 对其的“制约”或“规范”,实属无视世界经济发展现实,夸大WTO的能力,应清醒地认识二者的关系,做出应有的而又适度的反应和处理,即“适度规制”。[128]也有观点认为,自WTO成立之后,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势头不但没有减缓而且还有继续扩大的迹象和趋势,甚至对WTO的前行带来了“绊脚石”的影响。鉴于此,国际社会应当科学定位区域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强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机制的建设,完善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129]针对区域贸易安排发展以及我国两岸四地均为WTO成员方的现实,我国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区域贸易安排战略,通过大力发展区域贸易安排,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并对中国如何基于国家的长期经济利益和地缘政治利益参与区域主义提出了建议,特别是对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区域贸易安排进行了分析。[130]
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呈现出新趋势,大型区域贸易协定成为美欧塑造贸易新规则的抓手。中国学者指出,《跨大西洋伙伴关系协定》将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它将带来贸易转移而非贸易增长的结果;将进一步侵蚀多边贸易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使优惠原产地规则变得更复杂;对多边贸易体制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界定构成挑战;使陷入僵局的多哈回合更难走出困境。在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两大自由贸易区的夹击和欧美引领的各种双边自由贸易区的重重包围下,中国一方面应积极推动多哈回合前行,另一方面应加快和扩大与其他国家谈判建立自由贸易区,并争取尽早加入相关谈判。[131]我国学者高度关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谈判,针对其议题设置、国有企业与竞争政策、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较多讨论,认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提出了较一般区域贸易协定更高的贸易规则标准,对我国形成了较大挑战,需要积极应对,在国内层面持续推进改革和开放,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亚太新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抵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不利影响。[132]
(5)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重大成果,我国学者结合案例分析给予其持续不断的关注。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早期研究有学者认为其不具有司法性,也有学者认为其既非司法性,又非政治性,是一种新型的争端解决机制,但随着其实践的发展,大多数学者均承认其司法性。[133]
对于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学者认为WTO协定是唯一可正式适用的法律,但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一般国际法等可作为辅助资料[134];但也有学者认为裁决报告和其他非WTO法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地得到适用。[135]
此外,我国学者还就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管辖权、举证责任、法律解释、裁决报告的法律效力、裁决的执行、第三方、司法审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追踪WTO争端解决案例进展,进行评介。[136]
(三)国际投资法
1.投资自由化与国际投资法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世界各国的外资立法放松了对资本流动的管制,呈现出投资自由化的趋势。我国学者对这种自由化趋势予以了关注和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不可过快自由化,否则将对本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弱化东道国管辖权的做法应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应准确选择对外开放行业,完善外资导向,谨慎实行外资立法的自由化。[137]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美国等发达国家意识到投资法自由化的极端发展也会对其自身不利,开始进行立场上的调整,美国2004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可为例证。传统的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国际投资法范式,以促进投资自由化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为主要目标,而相对忽视东道国的国内监管权。近年来,伴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多元化和全球治理理念的兴起,加之传统国际投资理论固有的不合理性,新自由主义逐渐被各国所抛弃,一种新的被称为“嵌入式自由主义”的国际投资法范式正在成为主流。这种范式的国际投资法更为追求促进投资自由化、保护投资者利益与保障东道国国内监管权的平衡,更加注重东道国在国家安全、金融稳定、环境保护、劳工保障等重要公共政策领域所保有的适当监管空间。中国应把握这一潮流并结合自身在国际投资中的身份转变,就相关投资政策及对外投资条约实践做出相应的必要调整,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保障国内监管权中寻求适当平衡。[138]
2.公共利益与国际投资法
晚近国际投资法中“公共利益”问题日益引发关注,这既包括东道国公共利益,也包括全球公共利益,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人权、东道国规制权等各个领域。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人本化要求国际社会不仅要关注跨国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且要关注和解决经济活动所伴生的环保问题和人权问题。改变现有投资条约过分偏袒投资者而忽略东道国管辖权及与投资关联的各种社会价值的立法导向,强化投资者的社会责任,给予东道国政府及其国民直接依据国际法追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和机会,将是未来国际投资法革新的重要内容。研究指出,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近年来不断警示各国重视投资条约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其最新的条约范本中也开始规定有关公共利益保护条款。中国作为发展中的资本输入大国和世界第二大投资条约签订国,在今后的中外条约中应重视公共利益保护问题,规定适当、有效的公共利益保护条款。[139]
3.投资争议解决
中国海外投资迅速增长,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中国学者对投资争议解决问题进行了较多研究。有观点认为,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140]我国学者还高度关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新发展,对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参与、法律适用、上诉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较多追踪研究。[141]
4.中国外资法的完善
我国外资法自80年代以来已经形成了以三资企业法为核心的庞大法群,但外资法体系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法规之间重复、甚至抵触情况常见,[142]内外资立法“双轨制”造成法律不协调等,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外资法的完善更为人们关注。学者们大多认为应该就外资的行政管理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以提升外资法的位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规定,指导和统率各级下位立法;而就目前的外资企业法等商事组织法,与我国《公司法》等内资立法相比存在滞后性,应该改进,不过有的学者主张现在以公司法为基础重构外资企业法的时机成熟,而也有学者认为统一企业法的时机未到,可先将外资企业法合并统一为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143]此后,外资法修改问题的讨论暂告一段落,2012年党的十八大后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成为未来发展方向,并开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外资法的完善问题再次引发讨论,制定一部外国投资法典成为共识。2015年商务部起草《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学者针对草案具体规则和制度展开了较多研究和讨论,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国家安全审查、实际控制、投资争议处理机制等方面,[144]这些意见对于形成外国投资法送审稿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国际金融法
1.IMF法律制度
IMF协定的研究属于国际货币法的传统课题,随着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我国更多地参与国际货币合作,这一课题愈发重要。我国学者对IMF协定第8条第2节(b)款做了详尽的研究,指出外汇管制法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域外效力,外国法院不得随意以公共政策为理由排除其适用。[145]还有学者研究了IMF贷款的“条件性”问题,认为基于条件性而产生的安排并非基金与借款国的国际协议,但具有法律效力,基金条件性的平衡性,实质是IMF、贷款国和借款国三方权利义务的平衡。[146]还有学者对IMF的法理和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细致的探讨。[147]
对于晚近IMF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改革问题,特别是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带来了巨大挑战,有学者对后次贷危机时期IMF改革进行了法律制度反思,提出应当增设监督机构、修改份额公式、拓展组织职能、改革贷款条件、修改协定等措施来加强IMF法律约束力。[148]针对IMF所提出应对全球金融格局变化趋势之下主权信用风险的“主权债务重组机制”,有学者从法律视角对其进行研究认为其解决了主权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集体行动的难题,并为各方构造一个重组协商的制度平台,同时也给未来IMF的改革提供必要的基础。[149]也有学者提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陷入了严重的职能困境,认为其改革应当着力于汇率监督、贷款援助、技术支持、合作协调四项基本职能[150];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危机,学者认为不公平的份额制和投票权制才是其陷入困境的真正原因,只有对这两方面进行改革才能真正稳定国际金融秩序。[151]
2.人民币国际化法律问题
人民币国际化在近年来是一项主要议题,特别是人民币“入篮”之后,对国际货币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学者通过探析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法律障碍:资本项目管制、人民币汇率、有欠缺的国内金融市场,进而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了破解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障碍的构想。[152]对于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有学者也提出了一系列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应对国际社会的考验提出了解决路径。[153]离岸金融也是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的必须应对问题,作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完善离岸金融立法、明确离岸金融监管机关及其监管职责、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完善退出机制,加强事后监管。[154]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美国曾指责人民币汇率低估违背WTO有关协定的规定,有学者对此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认为人民币汇率在没有授予中国出口商以利益的情况下,所谓中国通过汇率给予出口补贴的论调不成立;学者也通过分析汇率偏差的法律归属,认为属IMF范畴而非WTO规则,进而基于《新决议》的考察,认为汇率偏差指控缺乏法律依据。[155]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纠纷解决,学者们多认为应当注重对人民币纠纷类型化确定,以此为相应的纠纷解决标准来构建完善的解决机制。[156]
3.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金融业被称为国家经济发展的“血液”,其稳定直接关系经济的健康发展。自70年代以来,发生的数起跨国银行破产案件使各国主管当局对金融监管日益重视,金融监管也成为国际金融法的重要研究课题。我国学者在90年代后结合各国实践,对巴塞尔委员会出台的各项监管措施和文件进行了跟踪研究,分析其性质,评析其优点与不足。[157]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金融服务协议》所形成的金融服务多边条约,促进了各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从而对各国当局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在如何协调金融服务自由化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有学者主张应以推进金融服务自由化为主,监管应服务于自由化的目标。[158]也有学者提出,审慎监管措施的实施不受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约束。[159]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有学者认为此次危机使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遭到前所未有重创,揭示了美国等发达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严重弊端,且充分暴露了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和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但后危机时代呈现出的变革趋势,对国际金融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包括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制度化、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巴塞尔III》出台以及美国《多德·弗兰克法》颁布。[160]在对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思考过程中,出现了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质疑的声音,但学者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不是次贷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不能因此否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在强调了国际金融法制的重要性的同时,提出了未来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构想,包括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国际金融标准实施协调机制以及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161]同时,国际社会也有意对新巴塞尔协议修改从而降低助周期性,改革和提高交易项目的资本要求,加强对证券化的风险监管,提高规制资本的质量和数量,改革国际规制的组织框架等,有学者对这一新动向进行相应的思考并给出了我国的应对。[162]
对于金融危机的爆发所暴露出各国的金融体制的不足,欧盟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来增强自身预防以及应对能力,也给各国带来了应对启示。[163]也有学者从剖析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其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挑战入手,系统阐述了国际货币体制改革、全球金融稳定机制的构建以及全球货币治理等法律问题,反思现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缺陷及美国金融监管惨痛教训,为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建发出了中国声音。[164]不仅各国在进行相应的金融法制改革,由于目前国际货币体系格局不均衡和金融秩序无序状态,学者认为应坚持国际金融自由化原则和监管原则,深化国际金融领域合作,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法制改革,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强调国际金融法制改革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165]
对于金融监管的具体方面,有学者通过分析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现状,指出我国对此的不足,对基于中国视角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的构建,提出了由上到下的顶层设计方式。[166]关于对冲基金的跨国活动及其监管有学者提出了国际监管合作的构想;在国际金融危机之下,学者也提出了国外私募基金监管对我国立法的借鉴。[167]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发展引发了金融创新,为应对“fintech”发展而产生的监管滞后问题,学者认为对其监管可以从三个方面尝试建立:稳步实施穿透式监管,逐步实现主动型监管,尝试淡化中心化监管。[168]
(五)国际税法
1.国家税收主权
国家税收主权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税法领域中一项重要课题,由于国际税法涉及国家间对于税收的不同安排,因而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常常显得尤为重要,但同时税收主权冲突也给各国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有学者通过对国际税收专约中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来阐述在国际税收中国家税收主权地位。[169]在其他国家税法可能与对我国税收主权造成冲击时,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国际合作机制,修订与相关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等方式来解决。[170]
2.国际税收合作
国际税收合作制度是近来解决国家间税收征管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国际税务合作法律机制方面,传统的双边或区域性多边合作模式发生改变,出现了极具影响力的全球性多边合作公约;合作领域从避免双重征税扩展到情报交换和税款协助征收。面对这些新变化,学者认为我国也应当从调整并确立多元的国际税收政策目标体系,进一步加强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工作,完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加大国际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与其他国家的税务合作。[171]在《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进行修订的背景之下,有学者通过对修订内容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未来我国在国家间税收合作特别是行政互助领域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给予了相应的解决方法。[172]
另外,在国际税法领域,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也成为税收合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美国提出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制度,对外国银行业甚至是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学者提出我国可以与美国尝试建立双边信息合作——多边信息合作机制,在完善信息交换机制的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173]也有学者通过对近来税收情报交换规则的新发展从不同领域进行评析,认为应当注重规则公平性,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强调正当程序的重要性,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对《税收征管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信息交换规则发展的同时注重维护国家主权。[174]
3.国际税收争议解决
国际税法领域,随着跨境征税的情形越来越多,对于税收争议解决手段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仲裁条款的引入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在2008年修订版《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也提出了国际税收仲裁机制,有学者认为可以将仲裁作为后续补充性程序纳入未来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中去。[175]我国目前签署的税收协定只规定相互协商程序,也有学者认为此种方式存在明显不足,提出在税收协定中订立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方式以弥补现有方式之不足。[176]另外,有学者也在能源和环境危机视角下提出了对国际投资税收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提出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适当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的同时,在投资协定中通过合理的制度确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177]
而当前,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提出,有学者通过研究我国与东道国所签订的一系列税收协定,提出在产生税收争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选择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救济方式,以弥补双方谈判协商的税收行政合作程序的不足。[178]
三、反思与展望
经过40年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无论是发表文章、出版教材、著作、承担研究和咨询项目,还是培养人才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客观而言,我们的工作成果的质量还有待提高,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学术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即使与国内其他成熟学科相比,也存在相当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通过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学术发展的回顾,不能不引起我们思考。
(一)问题反思
1.学科基本理论体系尚不成熟
如前文对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发展的回顾,在40年后的今天,学者们对此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论,在诸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规范体系范围、主体范围、渊源、基本原则等方面无法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虽然学术分歧是正常现象,我们应包容各种不同观点的存在,但目前无论哪一种学说都未能形成具有自身特色且逻辑自洽的基本理论体系。广义学说在逻辑上的欠缺十分明显,但狭义学说同样未臻完善。各种学说在基本理论问题上的探讨深度仍有待加强。
2.研究对象选择上过于追逐热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对的国际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对外经济交流领域的重大法律和政策不断出台,从三资企业法颁布、中国恢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合法席位、加入有关投资的两个多边公约、加入WTO、外资立法、涉外税法修改,到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亚洲和全球金融危机、“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热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产生了很多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学术成果。
但这种热点迭现的状况,对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发展又存在一定不利影响,突出表现在热点愈热,而冷门愈冷。在热点领域,学术资源多,出成果相对容易,学术影响力也比较大,导致学术力量过于集中于这些领域。在此问题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WTO法,几乎所有国际经济法学者都或多或少地涉及该领域,而一些同样重要的领域,如国际经济法中的私法部分则研究成果较少,如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协议、国际融资协议等,至于国际税法、国际工程承包等则研究更少。这种学术力量、资源的不均衡投入状况,有国际经济法学界以外的因素,但也与中国法学界普遍浮躁、急功近利的学术心态有关,对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长远发展将产生阻碍。
3.部分领域研究成果法学知识含量有限
国际经济法给人印象是偏重规则分析、注重实务运作,这是国际经济法的优势所在,但在某些领域,这种取向却导致了另外一种结果,即法学知识含量不足。这种现象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均有体现。公法领域者如国际金融监管法,内中存在大量的技术性规则,很多研究只是对之加以介绍,而无深入法学理论分析,体现不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增量。在有的教材中对欧美证券管理规则详加介绍,但无理论分析,只是充当搬运工角色。在私法领域也存在这一问题,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支付等,现有研究一般停留在实务流程层面,用法学理论对之进行探讨的较少或较为浅显。这种研究方法使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无法区分,甚至其他学科比法学研究更有便利,更为透彻。如果国际经济法对法学知识的贡献只是限于这个层次,其前景堪忧。
4.研究方法的僵化和低层次
研究方法的问题不是国际经济法学的独家问题,而是整个中国法学的问题,但国际经济法学表现尤为突出。国际经济法研究者过于偏好移植和借鉴国外制度试图为解决国内相关问题提供借鉴,此类研究的问题在于:第一,这种研究一般限于制度本身介绍,而缺乏对其实践效果的分析,特别是社会学分析;第二,这种研究大多缺乏对我国国情的分析,对被介绍的制度能否适应中国情况,以及在引入时会存在何种障碍,如何对之加以调整往往不置一词。
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仍较为单一,传统的法条注释方法仍居于主导,缺乏新方法的引入,也缺乏和其他学科的交叉综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更有机地和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国际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结合,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这样才能对国际经济法律现象的理解更为深入。到目前为止,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已经有学者开始了这样的尝试,其成果令人耳目一新,但此类方法的采用仍限于少数学者。
5.研究目的的简单化和功利化
我国学者向有“文以济世”的情怀,积极为我国各级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以及业界建言,以自身学识解决当世问题。但目前相当多的研究将立足点和最后的结论定位在“献计献策”,将法学研究的目的简单化为“对策研究”,“中国之应对”“中国之对策”“完善”等此类用语在文章结尾处比比皆是。其导致的问题在于:一是研究目的功利,失去学术研究应有的客观立场,结论的公正性、合理性存在疑问;二是研究得出的对策流于简单化和表面化,很难为实务部门所采纳。这种对策法学做法使学术研究功利化,难以深入发展。
6.研究成果国际影响有限
中国法学是西方的舶来品,国际经济法学更是如此,长久以来,我们一直在汲取西方学术营养,忙于追赶,还远远谈不上对学术的国际贡献。作为发展中国家学者,我们潜意识对西方学术界的立场保持警惕,但由于学术积淀不足,又不得不依赖其学术补给。再加上学术环境、资源、语言等因素,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的国际影响力有限。虽然现在已有不少中国学者在国际学术界著书立说,发表论文,但一则数量较少,二则以介绍中国情况为多,总体局面没有根本改变。
(二)发展展望
经过40年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已经形成了进一步提升的良好学术平台,在我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时代大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学将会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实现学术水平由量到质的转变。
1.学术研究理论深度不断加强
以往,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停留于法条注释、制度介评,理论深度稍显不足。而近十几年来一些新的成果表明,我国学者开始更加注重问题的法理分析,例如国际经济法的宪法问题,国际经济法与全球治理、市民社会、国际法治等。这些探讨虽然仍存在步国外研究后尘、缺乏原创性的问题,并且研究尚未及深入,但表明我国学者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研究已经开始脱离就事论事、眼光局限、分析表层化的境况。
2.研究方法多元化和综合化
如前文所述,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存在单一和局限的问题,但已经有学者在自觉地运用其他学科,如国际关系学的方法来分析国际经济法问题,经济学方法也不时有所使用。在未来研究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其他学科方法被引入国际经济法领域,使我们对国际经济法律现象的分析更为透彻、全面。
3.学术研究更加贴合实践
虽然目前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追踪热点、对策迭出,但实际效果却并不符合实践需要。常有实务部门人士抱怨,国际经济法研究成果虽多,但许多结论或建议却不具有操作性,于实践无益,甚至有人直言批评学者研究过于理想化,建议肤浅。这种情况反映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研究仍与实践严重脱节,学者不了解实际情况,不清楚真正问题所在。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注重立法背景和司法、仲裁案例研究,积极与实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现在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变,案例研究越来越得到重视。许多学者承担了国家各级机构的咨询项目,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交流联系在加强,这将是未来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
(撰稿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张辉教授)
[1]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2]王毅:“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载《光明日报》2014年10月24日。
[3]此后,《中国国际法年刊》基本上按照每年一卷的方式出版。截至2018年4月,《中国国际法年刊》已经出版至2017年卷。
[4]目前我国专门设立的与国际法有关的教学研究机构的单位主要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亚研究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欧盟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海洋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人道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浙江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复旦大学国际刑法研究中心、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同济大学法学院德国法与欧盟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院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南开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中南大学法学院司法与人权研究中心、湖南大学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所、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WTO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学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法学院海洋海事法研究所、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兰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欧盟法研究所、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湘潭大学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中国——拉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海洋法学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极地法律与政治研究所、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所、海南大学国际司法与仲裁研究中心、海南大学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烟台大学中欧人权法研究院、烟台大学亚太法律问题研究中心、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河南大学法学院欧洲法律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英美法研究中心、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上海大学法学院东亚比较法研究中心、华侨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文化研究中心、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广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团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海洋经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河海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华北电力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中外能源政策研究中心、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与国际法研究所、安徽财经大学国际法与国际税法研究中心、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WTO自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广西大学东盟法研究中心、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WTO研究中心、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5]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行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关于国际法的讲话”(摘要),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6]参见“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法制讲座上强调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2000年4月30日)”,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1/10/20000703/127945.html。
[7]“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2005年9月15日),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5)》,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页。
[8]从2017年开始,它由原来每年出版2卷的集刊变成了正式的双月刊。
[9]迄今已经出版了24卷。
[10]它是中国第一本国际法专业中文期刊。
[11]截至2017年12月,已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了7卷。
[12]从2008年开始出版,一年一期,迄今已出版了8卷。
[13]2015年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了第1卷。
[14]此外,2013年单文华主编的《中国比较法学刊》(The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正式由Oxford University Press出版发行;2015年孔庆江主编的《中国全球治理学刊》(The Chinese Journal of Global Governance)正式由荷兰Brill出版社出版发行。
[15]王毅:“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载《光明日报》2014年10月24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web/zyxw/t1375313.html。
[1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8~60页。
[18]主要参编人员有:曾令良、何志鹏、赵建文、余敏友、邓烈、黄瑶、江国青、白桂梅、杨泽伟、周忠海、李寿平、朱文奇。
[19]参见徐宏:“法律外交理论和实践创新恰逢其时”,载《法律与外交》2016年第1期。
[20]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6月28日),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6/28/c 1111364 206.htm。
[21]参见曾令良、冯洁菡主编:《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报告(2014年)》,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肖永平、冯洁菡主编:《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报告(2015年)》(中文版、英文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肖永平、冯洁菡主编:《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报告(2016年)》(中文版、英文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22]参见曾令良、冯洁菡主编:《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报告(2014年)》,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23]See 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7th 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p.47.
[24]截至2017年12月,已经公开出版的这方面著作主要有: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高宁:《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控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肖兴利:《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杨泽伟主编:《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程荃:《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吕江:《英国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马讯:《〈能源宪章条约〉投资规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白中红:《〈能源宪章条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李化:《澳大利亚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杨泽伟主编:《从产业到革命: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与中国的战略选择》,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谭民:《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郭冉:《国际法视阈下美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吕江:《能源革命与制度建构:以欧美新能源立法的制度性设计为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
[25]参见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245页;杨泽伟:“国际能源法: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载《华冈法粹》中国台湾地区2008年第40期,第185~206页。
[26]参见吕江:《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一种法律的语境范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杨泽伟、吕江主编:《〈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与说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7]参见李化:“论国际气候变化法的生成”,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82~92页。
[28]黄志雄主编:《网络主权论——法理、政策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29]参见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年刊: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专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0]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8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将“十三五”科学研究的主攻方向确定为:“共建‘一带一路’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保障”,同时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提升中国话语权与国际法律制度变革”“维护中国国家权益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新”“‘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合作研究”列为五个重大课题。
[31]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如杨泽伟:“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南海争端解决的影响”,载《边界与海洋研究》2016年第1期;何志鹏:“‘一带一路’: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区域经济映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杨泽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等等。
[32]令人欣慰的是,201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时任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段洁龙主编的《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该书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较全面、系统论述中国政府对国际法解释和适用的著作。
[33]See“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eptember 2002)”,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response/index/htm,杨泽伟:《国际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74~75页。
[34]参见“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报告:《保护的责任》(2001年12月),中文本,See http://www.iciss.ca/pdf/commission-report.pdf;杨泽伟:“‘保护的责任’及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五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5]近些年来,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也有一些后期资助项目。
[36]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黄进作为首席专家成功申请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2009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杨泽伟作为首席专家成功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2013年杨泽伟作为首席专家又成功申请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
[37]例如,国际石油合同的性质就是双重的,既含有国际公法的成分,也包括国际私法的因素。不过,一般都认为国际石油合同是投资合同或商业合同,不是国际条约,它应受缔约国国内法的调整。See Zhiguo Gao,International Petroleum Contracts:Current Trends and New Directions,Graham & Trotman Limited 1994,pp.209~210。
[38]参见杨泽伟:“国际能源法: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载《华冈法粹》(中国台湾地区)2008年第40期,第185~206页;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39]庞中英:《全球治理的中国角色》,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43~144页。
[40]参见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学60年回顾与展望”,载《武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41]每次大约十名中国学者赴韩国参加会议。黄进教授任第一届、第三届会议代表团团长,肖永平教授任第五届会议代表团团长,郭玉军教授任第七届会议代表团团长。
[42]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4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44]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14年肖永平主持修订第三版。
[45]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005年修订。
[46]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15年欧福永参与主编第四版。
[47]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7年修订第二版。
[48]载《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演集》2012年,第359卷。
[49]参见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特别是《国际私法新论》的体例安排。
[50]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张仲伯教授一直坚持“小国际私法”观点,参见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三版。
[51]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2]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3]黄进:“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
[54]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55]韩德培、黄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56]如沈涓出版的《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冯霞出版的《中国区际私法论》,肖永平在Conflict of Law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撰写的第四编。
[57]黄进:“宏观国际法学论”,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2 期。
[58]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9]如肖永平在《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年第1期发表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建设》、刘仁山在《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发表的《论作为“依法治国”之“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就支持这种主张。
[60]如英国学者普遍认为冲突法是英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61]See Alex Mills,The Confluence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See also Jurgen Basedow,The Law of Open Societies:Private Ordering and Public Regulation in the Conflict of Laws,Brill 2015.
[62]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3]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4]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5]例如,邓晓俊、李健男:“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及其障碍——简评《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刘益灯:“崭新的全球化视野——李双元教授国际私法理论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周后春:“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私法的变革——李双元教授国际私法思想评析”,载《时代法学》2016年第4期;李久红:“国际私法思想的革新与拓展——李双元先生国际私法思想整理与述评”,载《时代法学》2016年第2期;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屈广清:《国际私法发展史》,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些论文与著作肯定了这个判断。
[66]李双元:《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页。
[67]参见郭玉军:“把握21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评《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141~148页;谭岳奇:“寻找失落的秩序——李双元教授‘国际民商新秩序’理论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第39~41页;田洪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与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第23~25页;黄文旭:“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25~29页;等。
[68]参见肖永平:《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9]丁伟:《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
[70]刘仁山:“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独立于民法典的编纂”,《法制日报》2015年5月6日。
[71]宋晓:“国际私法与民法典的分与合”,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72]田洪鋆:“俄罗斯国际私法立法之‘变’与‘不变’——兼论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思路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1期。
[73]丁伟:“民法典的编纂与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发展”,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74]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32页;韩德培:“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年卷。
[75]徐冬根:“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徐冬根:“论法律直接适用理论及其对当代国际私法的影响”,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4年卷。
[76]如肖永平、胡永庆:“论‘直接适用的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 5 期;刘仁山:“‘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等。
[77]张文晋:“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探析”,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78]肖永平、龙威狄:“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
[79]参见王军、陈洪武:《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年版。
[80]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81]吕岩峰:“当事人意思自治论纲”,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二卷);吕岩峰:“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徐崇利:“我国冲突法立法应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 2 期;杜涛:“论物权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度——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82]参见何其生:“大国司法理念与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83]肖永平:“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共建‘一带一路’的抓手”,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1期。
[84]杜焕芳:“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之转型:立场、方法与视野”,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85]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学60年回顾与展望”,载《武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86]参见夏群:“文化相对论视角下的法治话语权”,载《人民法治》2015年第1期。
[87]韩德培主编、肖永平主持修订:《国际私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88]肖永平:“论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中国国际法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
[89]当时主要介评和翻译文章包括:姚梅镇:“美国《国际经济法》丛书评介”,载《法学评论》1981年第4期;姚梅镇:“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1981年第6期;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姚梅镇译,载《国外法学》1981年第6期;卡欧:“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性”,张亚非译,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5期;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黄来纪、朱金海译,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2年第6期;汪瑄:“评西方学者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几种学说”,载《政法论坛》1985年第2期。
[90]参见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王名扬:“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汪瑄:“论国际经济法”,史久镛:“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59~400页。
[91]参见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王名扬:“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73~393页;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91页以下;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
[9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21页,该部分由黄秉坤、胡文治、汪瑄撰写;史久镛:“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62页。
[93]徐崇利:“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2期。
[94]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第259~284页。
[95]如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页以下;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5页。
[96]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10~216页;也有学者称之为“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见张晓东:《国际经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97]熊建明:“重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之理由和尝试”,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2期。
[98]余劲松:“WTO与国际经济法研究”,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7卷;陈安:“美国1994年‘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99]车丕照:“国际经济秩序‘导向’分析”,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
[100]张辉:“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体系变革中的角色、理念与路径”,载《区域与全球发展》2017年第1期;何力:“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3期。
[101]张乃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重构”,载《法学》2016年第5期。
[102]王贵国:“‘一带一路’战略争端解决机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103]邓婷婷、马春雪:“新区域主义视角下‘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研究”,载《时代法学》2017年第4期。
[104]如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张玉卿、姜韧、姜凤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赵承璧:《国际贸易统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
[105]黄涧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适用规则评析”,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左海聪:“试析《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和功能”,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106]黄涧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适用规则评析”,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周立胜:“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载《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1期等。
[107]李金泽、刘楠:“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蔡庆辉:“我国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若干比较”,载《国际经贸探索》1999年第5期;丁阜:“我国《合同法》第148条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条款的比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邵景春:“并行不悖的两套买卖法”,载《国际贸易》2000年第8期等。
[108]司平平等:“CISG第11条的保留应否撤回”,载《法学》1999年第7期;项剑:“评《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冲突与协调”,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杜涛:“论我国撤销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保留的必要性”,载《CISG在成员国的适用与解释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武汉大学2007年)等。
[109]陈立虎:“中国外贸代理制度刍议”,载《法学家》2001年第5期;陈江:“新《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改善与不足”,载《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3期;冉瑞雪:“新《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度的影响”,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李巍:“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3期等。
[110]赵秀文:“论国际惯例——兼论我国经济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单文华:“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赵秀文:“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5卷;郑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0期等。
[111]魏家驹、魏馨:“Incoterms2000的修订背景及法律思考”,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何新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对1990版的修改”,载《国际经贸探索》2001年第2期;黎孝先:“浅析《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载《国际贸易问题》1991年第6期;王淑敏:“Incoterms 2010:自由穿梭于国际贸易与运输之间的新规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等。
[112]曾令良:“风雨伴辉煌的多边贸易体制:成就、问题与完善”,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5卷。
[113]张乃根:“当代国际经济关系论”,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
[114]赵骏、韩小安:“WTO法治和中国法治的砥砺与互动”,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115]何志鹏:“WTO体制的发展取向论”,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余锋:“‘绿屋会议’:WTO走出合法性危机的一道坎”,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6期。
[116]黄志雄:“战后多边贸易体制六十周年的反思与前瞻——以‘全球公共物品’为视角”,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117]刘瑛:“论GATT公共道德例外的适用——美诉‘中国影响出版和视听产品贸易案’评介及启示”,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118]李先波、徐莉:“GATT‘公共道德例外条款’探析”,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第1期。
[119]曾炜:“论GATT第20条必要性检验中的管制目标与替代性措施——以巴西翻新轮胎案为例”,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20]刘勇:“论GATT 1994第20条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可适用性——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引发的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
[121]黄志雄:“从‘市场准入’到‘资源获取’——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引发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
[122]在著作方面,主要有彭文革、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高永富、张玉卿主编:《国际反倾销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李本:《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传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条文释义》,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陈立虎、黄涧秋:《保障措施法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
[123]贺小勇、祁小璇:“析WT/DS379案中对华反补贴的法律问题”,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马光:“贸易救济中的双重救济:中美特定产品双反案评析”,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徐程锦、顾宾:“关于‘双反’问题的中美法律博弈”,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3期。
[124]刘瑛:“SCM协定与我国增值税退税措施的关系——从中国被诉的两起WTO成案谈起”,载《法学》2008年第6期。
[125]廖诗评:“‘中美双反措施案’中的‘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
[126]付志刚:“入世‘后过渡期’我国应对特别保障条款的法律思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5期。
[127]李娟:“‘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述评——以WTO相关规则为参照系”,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陈卫东:“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措施案的法律分析——以《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为重点”,载《法学》2010年第3期;张炳生、姚立国、蒋敏:“中美轮胎特保案的法律困境及WTO下的贸易政策”,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28]刘彬:“论WTO对RTAs的‘适度规制’”,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4卷第1期。
[129]陈立虎:“论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机制”,载《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1期。
[130]沈四宝、沈健:“积极推进区域贸易安排是我国外贸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1卷第4期;王江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的处境和政策选择——法律、经济与大国贸易战略”,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4卷第1期;钟立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法律评析”,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幕亚平、蔡研婷:“CEPA协议实施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2005年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檀木林:“CEPA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等。
[131]曾令良:“区域贸易协定新趋势下《跨大西洋伙伴协定》的负面影响与中国的对策”,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132]韩立余:“TPP协定的规则体系:议题与结构分析”,载《求索》2016年第9期;王先林:“国际贸易协定谈判中的竞争政策问题——以WTO和TPP谈判为例”,载《竞争政策研究》2015年第1期;丛立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知识产权谈判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载《国际论坛》2014年第5期;马其家、樊富强:“TPP对中国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的挑战及中国法律调整——以国际竞争中立立法借鉴为视角”,载《国际贸易问题》2016年第5期;杨国华:“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与我国多边和区域一体化战略”,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李雪平:“自由贸易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相联接的新实践——TPP协定的劳工条款及其对中国外贸的挑战”,载《求索》2016年第9期;刘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章节的中国应对”,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5期;古祖雪:“TPP 协定的‘TRIPS-plus’标准:造法根据、主要内容及实施机制”,载《求索》2016年第9期等。
[133]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左海聪:“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等。
[134]左海聪:“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的法律”,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135]贺小勇:“分歧与和谐: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陈立虎、周敏:“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的适用”,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5期。
[136]夏毅:“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探讨”,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符望:“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分析”,载《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4期;余敏友、陈喜峰:“论解决WTO法内部冲突的司法解释原则”,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6期;冯兵、黄涧秋:“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法律解释”,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王伟:“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效力”,载《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1期;朱榄叶、吴蓓:“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王传丽:“WTO与司法审查”,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余敏友:“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国表现及其改进建议”,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阙占文:“论禁止反言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于丹翎:“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善意原则的适用及其意义”,载《外交评论》2009年第1期;陈儒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实践中的识别冲突问题”,载《法学》2012年第7期;齐倩倩:“确定WTO贸易报复形式的法律标准和仲裁实践”,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4期;张乃根:“WTO授权贸易报复的请求问题探究”,载《甘肃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蒋圣力:“论‘有关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应用”,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等。
[137]李万强:“论国际投资法实体规范的生成”,载《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刘庆飞:“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趋势与我国外资法的重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刘笋:“跨国国际投资法制的晚近发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138]梁丹妮:“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对中国的启示”,载《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张辉:“美国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的晚近发展——浅析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漆彤、余茜:“从新自由主义到嵌入式自由主义——论晚近国际投资法的范式转移”,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4年;漆彤、吴放:“论国际投资条约价值多元化之发展趋势”,载《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王彦志:《新自由主义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兴起、构造和变迁》,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139]刘笋:“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张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公共利益保护条款之立法设计”,载《国际经贸探索》2014年第3期;张庆麟、余海鸥:“论社会责任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年第2期;银红武:“略论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公共利益保护”,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3期;王鹏:“国际投资法的社会化趋势探析”,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韩秀丽:《中国海外投资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国际投资法视角》,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吴岚:《国际投资法视域下的东道国公共利益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140]漆彤:“论中国海外投资者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利用”,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3期;漆彤:“论中国在ICSID被诉第一案中的仲裁管辖权问题”,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张磊:“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途径与中国的应对”,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8期等。
[141]张庆麟:“国际投资仲裁的第三方参与问题探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1期;肖军:“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可行性研究——从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谈判说起”,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肖军:“中欧BIT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基于中加BIT与CETA的比较分析”,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张庆麟:“论比例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载《时代法学》2015年第4期;张庆麟、黄春怡:“简评欧盟TTIP 投资章节草案的ISDS机制”,载《时代法学》2016年第2期;张庆麟:“欧盟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实践评析”,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吕宁宁:“TTIP对现有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律规制的改革设想”,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等。
[142]顾敏康:“以公司法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
[143]顾敏康:“以公司法为本,重构外资法体系”,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喻洁:“以组织制度为视角探析外资法体系之重构”,载《国际贸易问题》2001年第8期等。
[144]杨丽艳、李婷婷:“中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2期;吴一鸣:“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纠纷解决条款之完善建议”,载《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郭晓丽:“论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之革新——基于《外国投资法》(草案)之实际控制标准”,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漆彤:“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梅珊:“公司法人之国籍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0期;张倩雯:“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互动关系比较研究”,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6期等。
[145]张庆麟:“析外汇管制法的域外效力”,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
[146]杨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性’法律问题分析”,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
[147]杨松:《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8]向雅萍:“后次贷危机时期IMF改革的法律思考”,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49]黄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权债务重组机制设计的法律视角”,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2期。
[150]李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职能趋向”,载《法学》2010年第4期。
[151]李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制改革与中国的进路分析”,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
[152]韩龙:“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障碍透视”,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153]宋晓燕:“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一个法律层面的思考”,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154]李真:“人民币国际化语境下的离岸金融:战略定位与监管范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2期。
[155]韩龙:“人民币汇率是否授予中国出口商以利益”,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美国对人民币汇率偏差指控法律依据之明辨——评美国《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156]盛学军、杜坤:“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张西峰:“国际法中有关货币争端的规则”,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157]陈卫东:“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第3期;刘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的法律完善”,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448页。
[158]李国安:“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159]韩龙:“论WTO框架内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载《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160]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7页。
[161]李仁真、宿营:“《新资本协议再思考》:质疑、辨析与改革前瞻”,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李仁真、刘真:“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理论构想”,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162]韩龙:“国际金融危机与新巴塞尔协议修改:动向与行动”,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3期。
[163]张孟霞:“论欧盟金融监管改革与启示”,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5期。
[164]李仁真主编:《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65]刘道远:“国际金融法制改革现代进路”,载《河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166]杨松:“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研究”,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3期。
[167]李勋:“论对冲基金的跨国活动及其国际监管”,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论国际金融危机下私募基金的监管”,载《行政与法》2009年第9期。
[168]李仁真、申晨:“Fintech监管的制度创新与改革”,载《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169]刘永伟:“国家税收主权的绝对性考——以国际税收专约争议解决机制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70]崔晓静:“从‘瑞银集团案’看国际税收征管协调机制的走向”,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12期。
[171]张泽平:“论国际税务合作法律机制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对策”,载《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172]崔晓静:“《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修订及我国之应对”,载《法学》2012年第7期。
[173]崔晓静:“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制度及我国的应对之策”,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174]邱冬梅:“晚近跨境税收情报交换规则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回应之反思”,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3年第1期;“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最新发展及我国之应对”,载《法学》2017年第6期。
[175]廖益新:“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评析”,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176]曾皓:“我国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在我国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载《求索》2007年第12期。
[177]战涛:“国际投资税收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178]崔晓静:“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优惠安排与适用争议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有关中国法学四十年 1978~2018的文章
(一)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概况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法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真正起步。以下四个事件推动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二是1985年5月16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在江苏省常州市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行政法学专业研究团体。这十余年中,我国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有如下六个特点。......
2023-08-04
在恢复时期,主要是“文革”前从事国际私法教学和研究的专业人员集中研究国际私法的范围、名称、性质、体系等宏观性基础问题。从1998年开始,学会连续编辑出版《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并在2008年成功入选CSSCI集刊。还有大量根据国际私法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出版的专著,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2023-08-04
中国经济法学史的分期标准见仁见智,我们认为,需要重点考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次重大决定、经济法学的理论转型以及全国性经济法学术团体的演化节点。与此同时,司法部和教育部共同组织的法学教材编写工作全面展开。新成立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与此前成立的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一起,并肩成为组织经济法学交流与合作......
2023-08-04
[384]3.立法完成阶段1999年《合同法》通过,在当时被誉为跨世纪的市场经济基本大法。尽管由于对基本价值体系、基本原则、合同概念等宏观主题渐已形成通说,随着《合同法》的出台,晚近以来基础理论领域方向的选题日渐稀少,但也不乏充满新意、洞察敏锐的佳作。前者将信赖保护与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同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402],而后者认为信赖保护是信赖原则指导下所涉领域最宽、波及内容最广的规则体系。......
2023-08-04
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持续关注国际条约的规则及其在国内的正确实施。域外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持续关注的焦点。技术创新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而知识产权法正是反映技术创新的重要法律制度。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者日渐自信,理论体系的构建也日趋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回应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需求。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
2023-08-04
在中国最新签订的自贸协定中,有些条款反映了中国的利益,例如遗传资源的保护、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等。这些双边协议和自贸协定为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和路径,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截至2014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共有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方签署了《北京条约》。尤其是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实施以来,中国解决中美知识产权......
2023-08-04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蓝图下,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两者在法理上的内生逻辑不一致,而环境法学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并未成功地将两者予以统合。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不足,不仅会影响到环境法学本体的学术品质及其理论与实践的价值和作用,而且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学未来学术发展和实践需求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掣肘因素。环境法学学术话语尚需规范统一,研究方法仍需研究。......
2023-08-04
大革命后的法国,成为世界历史上首个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的国家,因此被称作“行政法的母国”。[4]在此背景下,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实属后来者。据此,本章将从学科史视角出发,考察中国行政法学晚近40年的发展历程,努力发掘与梳理其中的脉络、知识、人物等内容,以期较为系统全面地展现中国行政法学40年之风貌。......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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