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行政法制的完善,立法法学与比较法学在政治与学术方面的贡献率日趋衰微。如何保持行政法的本真,如何弘扬和助推行政法学的统一性,亦是流派间讨论和商榷的核心议题。[7]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11]参见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陈端洪:“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2023-08-04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蓝图下,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正如新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所指出的,环境法学学人和学术共同体需要承担更大的使命和担当。生态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环境法学在法学大家庭中的登堂入室,环境法学学者承担着夯实根基、勇于担当、不断进取的环境法学学术共同体的使命和责任。
(一)环境法学研究的评价
1.特点与成就
我国环境法学40年来的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也呈现出一些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自我特色。
(1)从无到有,实现跨越式发展。
环境法学是一个年轻的崭新学科,在四十余年时间里,我国环境法学从零开始,从无到有,伴随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和我国环境立法进程,似雨后春笋般快速产生、蓬勃发展和日益壮大,至今已经成为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门法学二级学科。
首先,环境法学取得了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确认的法学二级学科的独立学科地位。其次,环境法学集聚了数量可观的专业研究人员队伍,成立了一批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环境法学学术研究组织,环境法学研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不仅在环境法学自身的专业方向、学科建设、学科规范、人才培养等方面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且,专业性的环境法研究机构和教学机构在数量和规模上不断扩大,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的环境法研究人员数量大规模增加,学术层次不断提高,成为我国环境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要依托。最后,环境法学出版了数量众多的环境法学教材、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形成了大量的优秀科研成果。
(2)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跨学科性、学术风格多样性特征明显。
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同其他学科,诸如哲学、政治学、历史学、伦理学、管理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之间存在交叉,所以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除了包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之外,还广泛使用和借鉴了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
环境法学在研究成果上也极具丰富多样性,既有本体论上的探索,也有方法论上的研究;既有理性思考,也有感性表达;既有规范研究,也有实证分析;研究成果既有法学品质,又合理地吸收了其他一些法学学科以及跨法学学科的理论成果。
(3)继承和超越传统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性,并引领法学研究的时代风潮。
环境问题作为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副产品,使传统法理论和传统法学面临挑战与困惑。环境法学生逢其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承担着补强传统理论和传统法学面临环境问题时出现的不足的历史使命。从环境权到环境法既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的“调整论”,从“主客体一体化”研究范式,到生态化方法论,从自然(动物)论,到“生态人”假说,再到环境权、人类义务说等,都无不显现出浓重的法学时代色彩和强烈的创新意识。同时,对法律实践领域内的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的开拓性研究,也具有很强的法学创新性特征。
2.不足与缺陷
(1)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尚显薄弱。
过去40年,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存在大量的政策阐述性、解释性研究,相对而言,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明显不足,环境法学尚未形成内在的自足、自治、系统的理论基础和统一、完整、严谨的内在逻辑体系。例如,在研究对象上,尽管“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同属于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但环境法学的研究依然呈现出“环境污染”研究繁荣、“资源保护”研究冷清的局面。究其原因,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碎片化造成环境法体系的融贯性不足、环境法律规范互相冲突,尤其表现在单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自然资源立法彼此之间、相互之间各自为政、相互重复甚至相互抵触。[229]法理上分析,环境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存在着不同的逻辑起点和主线:环境污染的逻辑起点和主线在于“污染行为—预防与控制”,资源保护逻辑起点和主线在于“权属—利用与限制”。两者在法理上的内生逻辑不一致,而环境法学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并未成功地将两者予以统合。
同时,必须承认,尽管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但是,实用主义、工具主义的环境法学研究,以及应景性、对策性的研究成果不能代替基础性、自洽性、教义性的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不足,不仅会影响到环境法学本体的学术品质及其理论与实践的价值和作用,而且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学未来学术发展和实践需求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掣肘因素。
(2)学术队伍结构不尽合理,重大科研成果相对缺乏。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法学逐渐形成了一支“老、中、青”相结合,学科背景相互交叉、融合的学术队伍,然而,环境法学学术队伍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职称结构有待改进的状况依然存在,有影响力的环境法学学者尚不多见,合理、持续的学科梯队建设仍然需要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尽管环境法学在40年的时间内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各种研究成果也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但是,与其他传统法学二级学科相比,环境法学学者在国内权威法学学术期刊的发表数量依然不足,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还不是太多,获得的国家级政府奖项、奖励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3)环境法学学术话语尚需规范统一,研究方法仍需研究。学术话语的规范与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个新兴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环境法学发展得益于不同学科、不同知识背景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和深度介入,其学术观点和方法见解见仁见智,造就了环境法学研究的空前繁荣。然而,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围绕着环境法学的基本话语,学界共识严重不足,远未形成统一、规范的话语体系和理性、科学的研究范式与方法。在学科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创设与运用方面,环境法学中大量移植、借用其他学科中的概念而罔顾这些概念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统一的逻辑联系,这也造成同一概念对于不同研究者在内涵和外延理解方面的差异,使得环境法学界因缺乏基本概念的公约性而造成话语的规范性不足、统一性不够,进而导致环境法学研究交流与对话的困难和障碍。比如,关于环境权的问题,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权在主体、客体、内容上的认识差异巨大,在不同语境中内涵和外延完全不一样,有的研究甚至混淆了伦理学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又如,尽管“生态文明”的概念被写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立法目的之中,但是,关于其内涵和外延却缺乏一个明确的法理与学理的规范化解释。显然,这种状况既会妨碍环境法学的规范化发展,也会造成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一些低效甚至无效产出。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具有开放性、多样性与包容性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学对法学学科以外学科的理论成果的学习和借鉴。但是,与此同时,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与其他二级法学学科的研究上严重缺乏沟通和联系,理论研究思维呈现单一化、幼稚化的不足。环境法学在学科本质属性上属于法学,其话语体系的生成与研究方法的运用因而都不能脱离法学的价值前提、学术旨趣及其根本性的规范与实证的方法。在探寻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和路径时,仍然必须遵从法学的基本价值前提,并合理地运用其规范与实证的方法,而不是标新立异地强调环境法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学科方法的所谓的独特性、创新性,更不是刻意复制和简单地照搬照抄自然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的方法,忽视在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人本主义与社会公正的价值诉求。
对于当代环境问题的法律回应绝不是环境法一个部门法的任务,而应当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在针对环境问题的对话、沟通与互动基础之上形成的协同性回应。[230]环境法学回归与运用传统法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并不意味着环境法学要故步自封、闭门造车、孤芳自赏。相反,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出发点的法学研究,需要环境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的协同发展和共同进步。为此,环境法学研究应当积极吸收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以及诉讼法学等专业的研究成果,围绕着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进路和方法,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进行学术对话与交流,并通过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协同进化,共同回应环境时代的法治需求。
生态文明理念渗透和体现在其他部门法立法之中,极大促进了环境法学跨学科交流和跨学科研究,以及环境法学和其他二级法学间跨专业的交流和交叉性研究。可喜的是,环境法学和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二级法学科间的跨专业间对话、交流呈现出活跃的态势,并推动了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领域的“生态化”发展。
(4)在外国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研究上,“拿来”的多、“拿来主义”的少,中国化、本土化尚显不足。在外国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研究上,我国环境法学界在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自然生态保护等特定环境问题的法学研究方面,“特定环境问题—外国立法例与制度成果—中国立法对策与制度建构”的研究进路大行其道,并成为一种流行的环境法学研究路径。这种研究路径的选择必然导致一些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和逻辑冲突。除了“特定环境问题—外国立法例与制度成果—中国立法对策与制度建构”本身存在的逻辑冲突问题,以及将发达国家环境法治研究与其特定语境的剥离和对于研究对象的主观的、片段的选择性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这种“洋为中用”的拿来主义方法忽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存在的特定政治、文化和法治的背景以及我国当前阶段的社会、经济前提,而作为社会和法治大前提的这个重要背景和前提,会最终决定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政治认同、社会认知及其法律实践效果。
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生态文明体制也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革,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呼唤着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对象的转变、研究方法的革新和研究水平的提升。近些年来,环境法学界涌现出一批围绕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议题,这些议题回应了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基于中国环境保护法治实践的开拓性、创新性、本土化的环境法学研究特色。例如,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度、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与终身追责制度、区域联防联治、河长制、环境司法专门化及其审判机构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等议题进行的研究和探索。
(二)环境法学发展的展望
改革开放的40年,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宏大历史进程,目前仍然经历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扩展和深化的历史重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在社会主义新时代,展望未来的环境法学研究,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特点。
1.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会不断扩大、加深
随着环境法学研究队伍不断扩大,人才培养层次不断提升,将会有更多环境法学研究者专注于环境法基础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范围会愈加广泛,基础理论研究深度也会不断加大。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在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思路的指导下,如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是我国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研究需要关注、思考和探索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
可以预计,生态文明的法理研究、生态文明体制研究、环境法律规范的宪法表达研究、环境法典化研究、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环境权理论研究、环境公共治理研究、环境法的激励机制研究、环境侵权与生态赔偿理论研究、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环境法益理论研究、党内环境法规研究等议题,将会成为我国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热点和重点。
2.政策阐述性研究仍会继续“繁荣”
过去40年,我国环境法学界的政策阐述性研究远远多于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尽管今后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会不断加大,但在相当长时期内,政策阐述性研究相较于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仍会居于数量上的压倒性优势,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的研究将会更加受到更多的关注。
围绕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心任务,以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环境法学界不仅需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设计和组织结构的政策阐释性研究,而且,需要对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监察与督查机制、政府环境责任和领导干部环境追责、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损害赔偿与补偿机制等方面,进行具体而深入的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3.环境法学研究将呈现研究议题与研究侧重各领风骚、相互促进的局面
今后一段时期内,环境法学研究重点会呈现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研究、环境保护研究与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研究、立法研究与法律实施研究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局面。
环境法学研究必须面向我国的环境保护实践,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的管控和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等方面,进行多维度的法学研究,并通过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性研究,构建我国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4.跨学科对话、交叉研究的成果将增多
环境法学和其他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和交流本来就比较密切,这种状况会长期存在延续下去。另外,环境法学和法学学科内的传统法学二级学科间的对话、交流会日益增多,环境法学会不断学习吸收其他学科以及传统法学如宪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研究成果,形成更多交叉性的研究成果。
5.国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的研究将进一步展开和深化
随着对外开放和交流的进一步深入,更多地中国学者赴外交流、学习和研究,更多的国外学生到国内学习研究,更多的外国环境法学者到国内交流、学习和从事环境法研究工作,可以预见,国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的研究领域会进一步扩展,研究成果会越来越多。
本文系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功能演变”的成果之一。本文部分内容参考了王树义、汪再祥:《中国环境法学三十年(1978~2008)》,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基地(9+1)合作编写(执行主编姜明安):《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柯坚、刘志坚:《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十年(2008~2017年):热议题与冷思考》,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撰稿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柯坚教授、博士研究生 刘志坚)
[1]蔡守秋:“环境权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3]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文伯屏:《环境保护法概论》,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5]马骧聪:《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
[6]马骧聪:《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蔡守秋:《中国环境政策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8]文伯屏:《西方国家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9]马骧聪:《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10]蔡守秋:《环境外交概论》,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
[11]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3]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该书是以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位环境法博士的毕业论文为基础的著作,2010年获钱端升中国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14]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7]汪劲:《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0]马骧聪:《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21]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2]汪劲:“中国环境法治三十年:回顾与反思”,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23]关于韩德培先生对于环境法学科建设的贡献,参见韩德培:“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学的倡导者和开拓者——韩德培先生开拓环境法学教育和科研的理念和实践”,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24]曹义孙:《三十年中国法学教育大事记(1978~200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25]参见马骧聪:《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3页。
[26]参见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页;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秦天宝:《环境法:制度·学说·案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
[27]参见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0页。
[28]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钱水苗:《环境资源法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29]参见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1页;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
[30]参见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31]参见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32]参见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1页。
[33]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34]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35]参见顾功耘:《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36]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37]参见杨华国:“论环境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载《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6期。
[38]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39]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40]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0~61页。
[41]参见张孝烈、钟澜:《环境保护法基础》,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47页。
[42]参见程正康:《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52~55页。
[43]参见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50页。
[44]参见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37页。
[45]参见文伯屏:《环境保护法概论》,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9页。
[46]参见戚道孟:《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页。
[47]参见马骧聪:“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与展望”,载《中国环境科学》1989年第5期。
[48]参见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49]参见马骧聪:《环境资源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50]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5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0页。
[52]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29页。
[53]参见陈汉光、朴光洙:《环境法基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54]参见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5页。
[55]罗典荣:《环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页。
[56]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0页。
[57]戚道孟:《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58]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8页。
[59]陈泉生:《一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23期,原载《东南学术》2004年第5期。
[60]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61]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62]参见李挚萍:“试论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63]参见李艳芳:“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对‘人与自然关系法律调整论’的质疑”,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64]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65]参见王树义:《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52页。
[6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67]参见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页。
[68]参见马骧聪:“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与展望”,载《中国环境科学》1989年第5期。
[69]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95~96页。
[70]参见郑艺群:“生态化与传统——两种法学方法论之界碑所在”,载《东南学术》2005年第5期。
[71]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72]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
[73]参见李明华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学方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235页。
[74]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1页;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1~203页。
[75]参见蔡守秋:“论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陈泉生:“一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载《东南学术》2004年第5期。
[76]参见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4页。
[77]参见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5~58页。
[78]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79]参见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4页。
[80]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3页。
[81]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82]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2页。
[83]参见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84]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58页。
[85]参见秦天宝:《环境法:制度·学说·案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
[86]参见徐祥民、巩固:“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
[87]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88]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120页。
[89]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90]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9页。
[91]马骧聪:《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1页。
[92]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93]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94]参见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0页。
[95]参见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96]参见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2页。
[97]参见马骧聪:《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1~93页。
[98]参见罗典荣:《环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3~72页。
[99]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2004年版,第102~123页。
[100]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116页。
[101]参见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102]参见李挚萍:《环境基本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3~90页。
[103]参见柯坚:“环境法原则之思考——比较法视角下的共通性、差异性及其规范性建构”,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04]参见柯坚:“论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嬗变”,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
[105]参见张梓太、王岚:“论风险社会语境下的环境法预防原则”,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106]参见陈海嵩:“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与实践反思——兼论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3期。
[107]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66页。
[108]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109]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110]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66页。
[111]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页。
[112]参见罗典荣:《环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4~116页。
[113]参见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114]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115]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187页。
[116]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117]陈汉光、朴光洙:《环境法基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118]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119]参见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86页。
[120]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121]参见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122]蔡守秋:“环境权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123]参见吴卫星:“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三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124]吴卫星:“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三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125]参见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126]参见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127]参见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128]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129]参见吴卫星:“环境权内容之辨析”,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101页。
[130]参见朱谦:“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朱谦:“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对环境权主流观点的一种担忧”,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131]参见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徐祥民、田其云等:《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
[132]在中国知网上输入“生态文明”并含“环境法治建设”关键词,按照主题进行搜索,共计搜索到70篇文章,这70篇文章全部是2007年及以后发表的。
[133]参见蔡守秋:“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生态文明观”,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2期。
[134]参见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考”,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5期;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135]参见吕忠梅:“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法律机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136]参见徐祥民、高益民:“从生态文明的要求看环境法的修改”,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
[137]参见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138]王利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
[139]参见崔建远:“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历史意义”,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3期。
[140]参见刘士国:“绿色化与我国民法典编纂”,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
[141]参见陈海嵩:“《民法总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理解及适用——基于宪法的解释”,载《法学》2017年第10期。
[142]罗典荣:《环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
[143]戚道孟:《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4页。
[144]蔡守秋:《环境资源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页。
[145]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146]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页。
[147]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8页。
[148]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页。
[149]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150]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151]常纪文:《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152]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6页。
[153]参见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121页。
[154]参见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3~94页。
[155]参见常纪文:《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6页。
[156]参见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9~43页。
[157]参见汪劲,严厚福:“构建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制——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为例”,载《法学》2007年第12期。
[158]参见杜辉:“环境法上按日计罚制度的规范分析——以行为和义务的类型化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
[159]姜明安:“《水污染防治法》中实施‘按日计罚’的可行性——行政法学家视角的评述”,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24期。
[160]参见王曦:“论规范和制约有关环境的政府决策之必要性”,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
[161]参见徐祥民、孟庆垒:“政府环境责任简论”,载《学习论坛》2007年第12期。
[162]参见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163]参见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
[164]参见吕忠梅:“监管环境监管者: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165]参见邓可祝:“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确立与实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政府环境责任规范研究”,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66]参见马波:“论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的实现路径”,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
[167]参见罗典荣:《环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6页。
[168]参见罗典荣:《环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5~268页。
[169]参见李挚萍:“外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经验及挑战”,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1期。
[170]参见张宝:“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路径”,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171]参见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172]参见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173]参见陈海嵩:“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检视与完善”,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4期。
[174]参见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175]参见陈海嵩:“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检视与完善”,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4期。
[176]参见杜辉:“环境司法的公共治理面向——基于‘环境司法中国模式’的建构”,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177]参见史玉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178]詹建红:“论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演进”,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
[179]别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180]参见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181]参见黄锡生、林玉成:“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设想”,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82]在中国知网上输入“环境公益诉讼”关键词,按照主题进行搜索,共计搜索到在2007~2017年间的6986个搜索结果。其中,2007年284篇,2008年321篇,2009年445篇,2010年469篇,2011年617篇,2012年614篇,2013年812篇,2014年951篇,2015年1122篇,2016年844篇,2017年507篇。
[183]参见吴卫星:“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与借鉴——以美国、印度和欧盟为例”,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84]参见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185]参见吴卫星:“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与借鉴——以美国、印度和欧盟为例”,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86]参见张式军、谢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初探”,载《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
[187]参见刘庆、秦天宝:“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与保障——基于三起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载《环境保护》2017年第9期。
[188]参见王灿发:“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89]参见王灿发、程多威:“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190]参见王曦:“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
[191]参见张梓太、王岚:“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
[192]参见柯坚:“论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嬗变”,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
[193]参见侯佳儒:“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移转与预防:从私法到公法”,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194]参见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195]参见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196]参见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197]参见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198]参见竺效:“论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救济的立法路径——以法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修改法案为借鉴”,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3期。
[199]参见张宝:“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200]参见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01]参见汪劲:“论生态补偿的概念——以《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的立法解释为背景”,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02]参见曹明德:“对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再思考”,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03]参见王清军:“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律建构”,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1期。
[204]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页。
[205]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319页。
[206]参见汪劲:“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之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的施行”,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207]参见李艳芳:“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
[208]参见史玉成:“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建”,载《法学家》2005年第1期。
[209]参见柯坚:“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法治时空观”,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210]参见陈海嵩:“绿色发展中的环境法实施问题:基于 PX 事件的微观分析”,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211]参见周珂、史一舒:“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建构中的公众参与”,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212]参见史玉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思考”,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213]参见吕忠梅:“公众参与还应弥补程序短板”,载《环境经济》2015年第9期。
[214]参见严厚福:“公开与不公开之间: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和政府环境信息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215]参见付慧姝:“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以社会可接受性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1期。
[216]参见褚睿刚:“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选择刍议——兼论《环境保护税法》”,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17]参见陈斌、邓力平:“对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的五点认识”,载《税务研究》2016年第9期。
[218]参见李慧玲:“环境税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载《时代法学》2015年第6期。
[219]参见李慧玲、尹华东:“对超标超量排污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法律省思”,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220]参见郭聪聪:“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思考”,载《特区经济》2014年第9期。
[221]参见彭峰:“法律进化与环境法法典化的未来”,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6期。
[222]参见汪劲:“环境法的法典化:迷思与解迷”,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23]参见夏峻:“环境法的法典化——中国环境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华东政法学院博士毕业论文2007年5月。
[224]参见李传轩:“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25]参见张梓太:“论法典化与环境法的发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26]参见张梓太:“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
[227]参见张梓太:“中国环境立法应适度法典化”,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228]参见李挚萍:“可持续发展原则基石上的环境法法典化”,载《学术研究》2006年第12期。
[229]参见柯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与模式——以大陆与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比较为分析进路”,载《海峡法学》2013年第6期。
[230]参见柯坚:“当代环境问题的法律回应——从部门性反应、部门化应对到跨部门协同的演进”,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有关中国法学四十年 1978~2018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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